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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766 字

一個總統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跟選後剩餘款經費支用規定的 Q&A,還有給柯市長去研究。這邊上面還有柯市長當時看完的一些手稿。然後這個是我們那時偵查中有問了一下,那個柯市長說這個 112 年 10 月 28 日,就是徐志瑜傳給李文娟的東西,是不是他寫的?上面的手註記是不是他寫的?這邊也說:「是我的註記。這邊是梁秀菊製作之後給我看,我在上面有一些手寫註記。」所以他第一頁才會寫圖。李文娟叫另外一個人也去研究選舉剩餘款的運用,所以李文娟有陳述柯文哲之意,去研究這個選舉剩餘款的運用。

那這邊看到這一頁上面寫了很多,就是關於政治獻金之後可不可以捐款給一些教育、文教組織的內容。柯文哲有寫上,他直接列出我們有幾個可捐:中央黨部、新故鄉跟眾望基金會。他算了一下,200 萬乘以 3 等於 600 萬,每年可以消化的金額是 600 萬。那 600 萬再乘以 4,總共最多可以消化 2400 萬元。我們還有其他團體可以捐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當時就是為了要消化跟移轉政治獻金,而不是……所以當時捐款的目的,不是為了要返還那些租金給基金會,並沒有這件事情,是為了要把它捐出去。

所以大家這邊回顧一下《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第 4 項的立法目的。我剛剛為什麼要強調這個限制、這個 200 萬的限制?就是要避免政治人物把政治獻金無限期不當地移轉到其他地方去,變相地延長他的使用期限。這是《政治獻金法》不允許的,所以才會定這個限制。但是當時只是為了這樣子去做移轉,並不是為了返還租金給基金會,所以那個剛剛的辯解是完全不成立的。

然後呢,第二個是在我們起訴範圍裡面的「負薪水」。怎麼負薪水呢?是替柯文哲競選總部負薪水。好,一個基金會為什麼可以替競選總部負薪水?被告辯稱因為基金會確實有執行一些基金會宗旨的業務。當時呢,因為競選的期間有做一些高度公益的活動,所以基金會的員工就一併辦理了柯文哲競選期間的一些活動行程。

但是這樣很怪,因為我們可以從員工的說法就可以知道。這個林寶純先生他說:「我只是單純掛在眾望基金會,我的主要工作呢是柯文哲競選團隊。如果有文章需求,就會請我撰寫。然後呢,若是看到有柯文哲好的新聞、不好的新聞,我會幫忙好的寫一些話,壞的就幫柯文哲辯護一下,寫完直接給新聞媒體。」這是一個文膽的角色,幫忙寫一些時事評論。然後對於中央基金會,他說:「我完全不知道中央基金會的主管員工,我一個都不認識,也不知道。」而且之後蘇靖強有把我拉進柯文哲的競選顧問團,擔任政策顧問,然後有付稿費給我。但是中央基金會,他是一概不知。然後他在中央基金會領了 12 個月的薪水,他並不是短工的員工。

然後另外一位洪紹穎先生他說:「市長卸任之後,他就轉到競選總部,他也不清楚他自己為什麼會掛在中央基金會。那中央基金會的成立宗旨,他雖然有聽過,但詳細的原因他也不知道。」然後當時他說:「是否這些編制呢?是否就是競選總部的成員?我不確定,因為我不瞭解中央基金會的狀況。我有聽過這個組織,但我就是直屬柯文哲,有人付我錢就好了,我也不知道中央基金會的辦公室在哪裡。」所以一個員工什麼都不知道,對於他領錢的單位什麼都不知道。

再來,他有問到說:「中央基金會周瑜說是主任,戴宇文是副主任,他們是什麼單位的主任或副主任?」洪先生說:「就我的認知是競總,因為我不瞭解中央基金會的組織架構。」所以這一位呢,他領中央基金會的薪水,但他根本不知道中央基金會在做什麼。

再來是黃欣香,那時有問他說:「他加入中央基金會的時候,也是擔任柯文哲的行程秘書,實際負責什麼事呢?」他說:「我就是柯文哲的行程秘書,包括安排活動、演講,就告知同仁,然後流程要提前安排,點點點,不需要陪同,但是有些還會去參加。我就是黨主席的行政秘書。」然後有問他說:「除了柯文哲的行程,因為眾望的董事長是李文娟,你會安排李文娟的行程嗎?」他說:「不用,我只要負責柯文哲的行程就好了。」然後:「會負責其他財務收款的行政會計業務嗎?」他說:「完全沒有,我就是負責柯文哲的行程。」

在這位大家都比較熟悉,就是徐志瑜。雖然他沒有在本案到庭過,因為他投降到海外,但是我們可以大家都知道,他是柯文哲的隨行秘書,陪同柯文哲跑行程,然後呢,也替柯文哲處理、保管柯文哲所收受的一些現金財務。那這樣子,為什麼他也是領中央基金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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