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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 字

肖像權一般是 free,這是檢察官今天講的。但是為什麼是 free?難道肖像權因為我去登記參選,肖像權就沒有價值?我的著作財產權就沒有價值,我就不能來請求嗎?好像沒有喔。財產權其實是憲法保障原明的權利。那什麼樣的情況下,你可以讓他不具效力?你不能單單說一般是 free。那「一般是 free」,那不代表這個是正確的啊。

那至於檢察官講說監察院有講說不可以支付給你參選人,其實監察院這樣主張、這樣的認定,我認為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其實政治獻金法它裡面只說我的用途要如何,它其實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你參選人不得請款。你只要是符合使用用途的規定,為什麼不能請款?其實這個在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一個行政令裡面,我記得他是說你參選人把自己的房子、不動產出租給競辦當作競選總部,那請問一下這樣他可不可以收租金?看起來是可以的啊。所以檢察官長講說「一般是 free」,這個我覺得是跟法律上在法言法語這個是不太正確的。那當然這個是我講證人黃珊珊,其實他也講他說法律上沒有這個規定。

好,那本件木可公司跟柯文哲在 111 年 10 月 1 號就簽訂獨家授權契約。按照剛剛講的,一開始只是要處理授權跟維權,他有沒有想到後面要幹嘛?沒有。這是。但是檢察官當然檢察官有他的主張,但是檢察官就他的主張的部分,沒有提出任何的證據跟說明。好,那好,還沒好。那所以綜上所述,當然木可公司是可以跟競辦收取授權費的,這是我們的主張。

接下來,呃,檢察官說不好意思,檢察官說木可公司跟競辦簽了這個約沒有開會,然後收過不超過營業總額 10%,這個是檢察官說什麼?掏空?掏空嗎?掏空。他說是掏空。可是第一個,為什麼簽這個約需要開會討論?其實檢察官沒有說他的任何依據是什麼。那我們就授權金額取得不得超過營業總額 10% 這件事情來說,其實他是符合市場行情的。怎麼說?因為木可跟瑞果跟付存簽約,他的授權費都是淨利的五成。那林榮祥,就是林耀宗,他說淨利五成,他認為何忽行歸?那我們也傳了證人李婉軒小姐來,他說在選後他們也曾經討論過,也討論決定說木可將來要抽取每件產品不超過三成的權利金。那這當然有他的出處。那黃珊珊在開庭的時候也講,競辦處理捐款換小物活動,他其實定價是成本的四到五倍。以四到五倍去算好了,木可跟競辦收取不超過營業總額 10%,有不合乎市場行情嗎?其實好像沒有耶。

而且柯 P 的肖像權跟著作財產權,他不具有價值嗎?以本件來講,柯 P 小物或是捐款換小物的小物,也就是因為跟柯 P 畫上關聯性,他才賣得好啊。這個我想應該是不真的事實。所以柯 P 的號召力不值錢嗎?所以我覺得檢察官這邊的主張是有問題的。

好,接下來我們怎麼計算 1500 萬?計算 1500 萬的部分,其實是按照捐款換小物取得應援捐款 1.53 億。這個 1.53 億是大概的,因為證人黃珊珊有講,他說應援系統用的時候,就是你捐一元就得到一點 PB,你可以累積,你可以換。這是用 PB 點數換小物,這個是捐款換小物的過程。然後為什麼要舉辦捐款換小物的活動?他說因為一般是選情熱絡才會捐款,那就是後期的意思。捐款換小物活動一開始就推出,520 就推出,是為了要刺激,等到刺激捐款,大家趕快先來捐,不要等之後等到比較熱絡的時候,其實就不需要這樣的方法來捐款。好,往下好。然後接下來這個是那個民眾黨的臉書,是 112 年 5 月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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