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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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 字

民眾黨的臉書是 112 年 5 月 26 號的貼文。這個其實檢察官剛剛有提示,其實大家要注意,我看的跟大家看的不一樣。最下面一欄說:「如果不需要兌換回饋小物,請你想要直接表達對 KP 的支援,歡迎大家直接捐款。」意思是什麼?你用應援系統捐款,我就是給你 PP 點數,要換不換隨你;但是你如果要支援、不要換,你就直接捐錢。按照這個貼文是這樣。

等一下,好好。那其實大家可以看,檢察官說不是每一個 KP 小屋上面都有肖像權?不是啊,那不應該全部都算。但是我們看左邊第一張,這個是 112 年 5 月 26 號第一波小屋的時候的照片,柯 P 其實是出席;然後右邊是第二波小屋的照片的宣傳資料。其實柯 P 在這個東西,他是都出席活動,而且提供影像來宣傳。所以,這個理論上來講,捐款換小屋的活動全部其實都是跟柯 P 的授權肖像權跟著作權人是有關的。

好,那檢察官會說那些標語啊,什麼「Do the right thing」、「Keep promise」這些,他說這些不是著作權、不是肖像權,沒有權利。但實際上我們也知道,在著作權法裡面,你只要是簡潔廣告的文案,不是通常習見的生活用語或單詞,可以表現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也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除了除此之...不好意思,除此之外,其實按照授權契約第四條,MOOC 單單只有授權嗎?沒有,他其實還提供了行銷、設計、生產、審核、禮貨、寄貨、倉儲、客服等各項服務。檢察官早上有講到廖逸成、黃寶、黃橋,他也是木可公司的員工,可是他就在處理軍港換小物的活動。那這些是不是就是木可公司提供的服務呢?好,所以不好意思。

然後我們按照卷證 17,下一頁,卷證 17,這是應援公司 113 年 10 月 29 號提供的資料,就是應援系統裡面每個時間匯款給政治獻金專戶的捐款金額。大家可以看,其實從 5 月 30 到 9 月 1 號,它累計金額是 1 億 5 千 300 多萬元。好,所以這個部分就是我們計算授權費 1 億 5 千 150 萬的依據。好,大家也可以順便看後面,就是說剛剛其實有提到吳欣盈,你看這一張,其實就是那個應援系統的紀錄。應援系統紀錄其實在 9 月 1 號的時候,它都只記載柯文哲,它其實完全沒有提到吳欣盈,所以也正可以說明這些錢其實都跟吳欣盈沒關。

好,那檢察官起訴書說我們模糊了盈利跟捐款,用商業行為包裝來規避政治獻金,然後 1.6 億包含未兌換小物的單筆捐款。可是我們來看一下,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第 1 項說不能從事營利行為,它講的是什麼?它講的是你不能用政治獻金當作資本去從事營利行為。它有說你參選人不得為營利行為嗎?沒有。你參選人他還是可以去賺錢啊,因為大家都知道選舉要花很多錢,捐款是不夠的。你參選人是不是可以為營利行為?當然可以。好,那另外政治獻金法規定什麼?它是規定專款專用,只要跟選舉有關的就可以用,沒有說支出物件不得為你參選人。這其實剛剛講過了。

那至於檢察官講 1.6 億我們亂算啦,因為有未兌換小物的單筆捐款,我們也把它算進去。那我們來看看是不是這樣。好,那這一張圖是我們從應援系統 113 年 10 月 29 號的電子郵件的電子檔,我們用人...這是隨便挑的那。為什麼會 A?是因為要公開錄播嗎?那我想那位捐款人不一定希望他的資料被看到,所以我有打紅字的部分,這個都是隱匿的啦。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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