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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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去實質上面享有都更獎勵,這樣的一個做法就會輕易地去架空都更條例的政策目的。所以重點並不是條件是不是相同,而是在於說:你為什麼要去參考都更的專案?京華城有什麼樣得天獨厚、無一無二的條件,那他可以享有比別人更優惠的待遇呢?光是一個不是都市更新、急需更新的住宅去申請都更獎勵,都足以讓柯市長覺得都更條例已經「受終正起」。如果今天讓非都更比照都更,那或許就會像林信永所說的,造成都市計畫的大崩盤、大崩解了。 好的東西當然可以用,但前提在於說依法來用。大家都覺得都更獎勵很好,都跑來市府說:「我要用。」那市府如果都只用行政處分性質的細部計畫來給這些都更的獎勵,都更條例真的就會像市長所說的一樣「受終正起」。 辯人再說:「都市法第二十四條讓申請人有依照自身需求提出的權利。」關鍵字就在於這四個字:「自身需求」。申請人他們會考慮自己的私意,所以才會需要都發局、都委會來把關。都發局需要去審查有沒有不當,或者是有沒有礙於公共利益,也必須要審查是不是配合當地分割槽發展計畫。如果像辯人所說的,有配合當地南松山地區的發展計畫,那為什麼周遭所有地主都沒有,整個南松山地區也只有京華城公司有呢? 辯人又再說:「個案不斷累積會變成通案。」他援引的是李德權在審判中當時的證詞。但如果我們回顧一下李德權的論文,就會發現李德權論文已經明確講到,他也認為容積獎勵是涉及到人民財產權事務,所以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跟法律優位原則。如果我們再回顧李德權在偵查中的證詞,他也明確講到說:「我不贊成千層的做法,應該要依照圖管條例才比較有一致性。如果按千層的做法,整個計畫案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問題。」所以李德權的真實意思到底是什麼?他覺得可以非法給容積獎勵嗎?當然不是。都市計畫確實需要彈性跟創意,這個我們都可以同意,但前提在於說:如果涉及到的是法律保留的事項,比如說容積獎勵的時候,還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依循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之下。透過個案累積變成通案,而公務員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 辯人又再說:「四一七、四二號解釋著重的是人民救濟權的給予,不是法律保留。」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個解釋的內容。他說:「都市計畫因為屬於法規命令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依照現行法制,人民縱使認為違法損害他的權利或者是法律上面的利益,還是必須要等到後續行政處分做成之後,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了要讓人民財產權跟訴訟權可以及時、有效、完整地受到保障,當他的財產權因為都市計畫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及時地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立法機關應該要在解釋公佈之日期兩年內增訂相關的規定,讓人民可以就違法的都市計畫,認為損害他的權利或法律上面利益的時候,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我們這樣講當然比較文言,我們來整理一下整個論述的架構。其實七一四二號解釋的意思是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處分。也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依照現行法,必須要等到做出行政處分之後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為了要讓人民能夠及時地提起訴訟救濟,要在兩年內修法。所以我們會發現,其實大法官不是為了要去賦予人民救濟權才認定都市計畫跟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恰恰相反,他是先認定都市計畫是法規命令,而現行法又因為必須要等到做出行政處分之後才可以救濟,所以大法官才認為說應該要透過修法的方式,讓人民對違法的都市計畫直接提起訴訟救濟。所以大法官對都市計畫的定性跟救濟權是沒有關係的。 辯人會說:「通盤檢討並不是給予獎勵的法規依據。」但是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他為什麼不能做法規命令?細部計畫是行政處分,對不起,依照個別變更的細部計畫是行政處分,為什麼可以直接創造容積獎勵?相關的案例的容積獎勵其實反覆出現在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就唯獨本案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都沒有授權,或寫到這些獎勵。沒有任何的法律授權可以給他這些相關的獎勵。他適用在單一所有權人、單一土地,而且全國也只有本案細部計畫同時看得到這三項容積獎勵的專案。 辯人說:「本案細部計畫是依照都計法第二十四條才要申請變更,跟一二〇二八四五不相關的。」但是各位應該都可以想到,方案一到四,還有都發局進行協商、研領、補救方案,這些內容如果跟一二〇二八四五不相關的,他們是針對什麼樣的標的提出這種方案?雙方在協商什麼?研領什麼?又補救什麼?確實我們知道在法律上面或許是不同的程式,但是方案四,是都發局為了幫京華城實質上面去回復一二〇二八四五,或者是趨近於一二〇二八四五,而與都發局、而與京華城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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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去實質上面享有都根優惠這樣的一個做法就會輕易的去架空都根榮獎的政策目的所以重點並不是條件是不是相同而是在於說你為什麼要去參考都根的項目京華城有什麼樣得天獨厚無一無二的條件那他可以享有比別人更優惠的待遇呢?光是一個不是都市更新急需更新的住宅去申請都根榮獎都足以讓柯市長覺得都根條例已經受終正起了如果今天讓非都根比照都根那或許就會像林信永所說的造成都市計畫的大崩盤大崩潔了好的東西當然可以用但前提在於說依法來用大家都覺得都根榮獎很好都跑來市府說我要用那市府如果都只用行政處分性質的西部計畫來給這些都根的榮獎都根條例真的就會像市長所說的一樣受終正起便會人再說都市法24條讓申請人有依照自身需求提出的權利關鍵字就在於這四個字自身需求申請人他們會考慮自己的私意所以才會需要都發局都委會來把關都發局需要去審查有沒有不當或者是有沒有有礙於公共利益也必須要審查是不是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如果像便會人所說的有配合當地南松山地區的發展計畫那為什麼周遭所有地主都沒有整個南松山地區也只有京華城公司有呢?便會人又再說個案不斷累積會變成通案他援引的是李德權在審判中當時的證詞但如果我們回顧一下李德權的論文就會發現李德權論文已經明確講到他也認為容積獎勵是涉及到人民財產權事務所以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跟法律優位原則如果我們再回顧李德權在偵察中的證詞他也明確講到說我不贊成千層的做法應該要依照圖管條例才比較有一致性如果按千層的做法整個計畫案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問題所以李德權的真實意思到底是什麼?他覺得可以非法給容獎嗎?當然不是都市計畫確實需要彈性跟創意這個我們都可以同意但前提在於說如果涉及到的是法律保留的事項比如說容積獎勵的時候還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移居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之下透過課案累積變成同案而公務員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辯護人又再說41742號解釋著重的是人民救濟權的給予不是法律保留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個4字的內容他說都市計畫因為屬於法規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依照現行法制人民縱使認為違法損害他的權利或者是法律上面的利益還是必須要等到後續行政處分做成之後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了要讓人民財產權跟訴訟權可以及時有效完整的收到保障當他的財產權因為都市計畫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及時的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立法機關應該要在解釋公佈知日期兩年內增定相關的規定讓人民可以就違法的都市計畫認為損害他的權利或法律上面利益的時候提起訴訟以致救濟我們這樣講當然比較文言我們來整理一下整個論述的架構其實742號解釋的意思是說都市計畫廣告定期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處分也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依照現行法必須要等到做出行政處分之後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為了要讓人民能夠及時的提起訴訟救濟要在兩年內修法所以我們會發現其實大法官不是為了要去賦予人民救濟權才認定都市計畫跟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恰恰相反他是先認定的都市計畫是法規命令而現行法又因為必須要等到做出行政處分之後才可以救濟所以大法官才認為說應該要透過修法的方式讓人民對違法的都市計畫直接提起訴訟救濟所以大法官對都市計畫的定性跟救濟權是沒有關係的別人會說通盤檢討並不是給予榮獎的法規依據但是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他為什麼不能做法規命令系譜計畫是行政處分對不起依照個別變更的系譜計畫是行政處分為什麼可以直接創造榮獎相關的案例的榮獎其實反覆出現在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就唯獨本案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都沒有授權或寫到這些榮獎沒有任何的法律授權可以給他這些相關的榮獎他適用在單一所有權人單一土地而且全國也只有本案系譜計畫同時看得到這三項容積獎的項目變回人說本案系譜計畫是依照都計法24才要申請變更跟1202845不關的但是各位應該都可以想到方案1到4還有都發局進化成協商研領補救方案這些內容如果跟1202845無關的他們是針對什麼樣的標的提出這種方案雙方在協商什麼研領什麼又補救什麼確實我們知道在法律上面或許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方案4是都發局為了幫進化成實質上面去回覆120284或者是趨近於120284而與諸發局而對其而與進化成功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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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是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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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為法庭辯論內容,主要針對京華城案中容積獎勵的合法性進行爭論。控方(或發言者)主張京華城在非都市更新計畫下卻比照都更獎勵,涉嫌架空都更條例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針對辯方引用之都市計畫法第24條、李德權證詞及大法官釋字第417、420號之解釋,發言者逐一反駁,強調容積獎勵涉及財產權,必須有法律授權,且本案之細部計畫缺乏法律依據,屬於特例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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