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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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880 字

去判斷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好,所以我們再回到犯罪事實這個部分。邵琇珮小姐在 107 年 5 月 1 號到 111 年 11 月間,她擔任的職務是臺北市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那這是一個怎樣的職務呢?我們去看到整個組織架構,會發現它的位階大概是在跟主任秘書差不多,成同級。這個部分僅次於局長跟副局長。那我去查一下,大概是簡任師之等。那依照總工程師的業務執掌,他是都市發展政策規劃、更新開發、研發督導的事宜,他要去做這些事情。

那在本案當中,嚴巴瑞有句說,總工程師在都發局的編制內僅次於局長跟兩位副局長,算是第四大的人。但是位階上來說,因為只有一位副局長督導我們科市,所以邵琇珮可以說是第三大的人。資歷專業很深,大家可以解釋說他的影響力很夠,所以過程中其實看不太到副局長的角色。那他有提到一件事情,就是邵琇珮在案子的走向上面有一個定調的角色。

那我想邵琇珮的部分,我們就直接跳到 109 年 6 月 10 號,他提出方案式的初步構想。那他自己有說是委員討論之後,認為當天無條件的三個方案都不可行,所以他有去建議說可以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自己提出計畫。那當時第一次專案小組討論,無條件要給容積都不可行的狀況之下,就想說那是不是可以用有條件,就是他對都市發展做出有貢獻跟回饋的方式,也就是容積獎勵的方式。所以他就順著這個回應簡報,把這個想法給提供。那他在會議上是建議說去參考都更的法規或其他的案例。

連瑪瑪有說,他對於這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的一個認知,他說因為案情複雜要用專案小組,他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轉折。為什麼?因為他覺得他聽到的關鍵是劉玉山委員的發言,說有好幾個方案。後來他聽到邵琇珮說,現在是 0 跟 1 之間,也就是 560 跟 12 萬,是不是有其他的補償措施或是一些機制。那邵琇珮還說,我會建議計畫城可以從現在法規,有沒有可能是計畫城可以參考都更或者是現行榮獎的機制,去看有沒有符合公共性。後來講到都計法 24 條的事情,就是說如果想要容積獎勵,勢必要變更都市計畫程式才能完成。那變更都市計畫的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 24 條,所以要進化成可以用 24 條去提出辯分。那訴訟中有不能進行的這件事情,討論方向反而就偏掉。所以嚴芳瑞的觀察是他覺得這場會議是第二個關鍵。

那我們跟吳順民有確認說,到底當時是怎麼討論出這些榮獎專案的。吳順民是說,這些專案是在開協調會的時候,邵總工有提說獎勵專案很多,比如說都市更新的特色建築、綠建築推出等等,只要納入都市更新法規的所有專案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那 6 月 23 號的時候,這邊我打錯了,應該是應曉薇議員跟邵琇珮總工、京華城召開協調會。那結論就是由京華城去參考綠建築等獎勵規定,提出規劃構想方案。

7 月 1 號協調會,那邵小姐她在偵查中有提到一件事,她確實有參加 6 月 23 號應曉薇議員的協調會。她當時是建議陳情人去提出有助於都市發展的方案,具有公益性,在交給都發局轉送都委會去進行演繹。那在 7 月 1 號的時候,她也有參加。那當時參加的人有吳順民、林欽榮、宋坤仁、陳玉坤等等。他們有提出綠建築、智慧建築、退縮建築、拿取榮獎。那她認為是不夠的,京華城都著重在基地跟建築物本身,而非公益性、公共性跟對都市發展的貢獻,所以要他們去加強公益性跟公共性。所以從這個過程來看,確實邵琇珮總工當時四個京華城一起,藉由討論的方式去延商出了方案式的。

那在 9 月 2 號的時候,我們都知道她在 9 月 9 號先退了這個 9 月 2 號的簽呈,然後 9 月 11 號再上一次簽呈,這個剛剛都講過了。9 月 18 號開會,這個我們剛才有提到了。那在這次會議當中,其實邵小姐就有講到剛剛那段話,就是說都市更新的會有這些專案,是因為要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所以這些釋法性是有疑慮的。所以在這個時間點,其實邵總工也知道說,都更是有加速都更的用意的。那麼不是都市更新,卻引用都更的專案或額度,會有釋法性的疑慮。那研發院也說,黃局長一新要讓這個案件送公展之後,送都委會討論,所以當時有認為說釋法性有疑問,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式來解決。

那 9 月 21 號當時上籤,說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那黃景茂局長是批說,請邵總主持委員圈選,如後。那所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邵總工確實是主持人。那這個部分我們之前都說過,那會議結論也沒有寫到司法性,也沒有明確要求要加強公益性跟貢獻度。而且公展的時候,其實也還是沒有回會方案。就是你語明就會議結論的時候,都已經講說要去加強,但是送出公展的時候,其實還是沒有增加任何的一個方案,而且跟低板比起來也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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