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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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去判斷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好,所以我們再回到犯罪事實這個部分。邵琇珮小姐在 107 年 5 月 1 號到 111 年 11 月間,她擔任的職務是臺北市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那這是一個怎樣的職務呢?我們去看到整個組織架構,會發現它的位階大概是在跟主任秘書差不多,成同級。這個部分僅次於局長跟副局長。那我去查一下,大概是簡任師之等。那依照總工程師的業務執掌,他是都市發展政策規劃、更新開發、研發督導的事宜,他要去做這些事情。 那在本案當中,嚴巴瑞有句說,總工程師在都發局的編制內僅次於局長跟兩位副局長,算是第四大的人。但是位階上來說,因為只有一位副局長督導我們科市,所以邵琇珮可以說是第三大的人。資歷專業很深,大家可以解釋說他的影響力很夠,所以過程中其實看不太到副局長的角色。那他有提到一件事情,就是邵琇珮在案子的走向上面有一個定調的角色。 那我想邵琇珮的部分,我們就直接跳到 109 年 6 月 10 號,他提出方案式的初步構想。那他自己有說是委員討論之後,認為當天無條件的三個方案都不可行,所以他有去建議說可以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自己提出計畫。那當時第一次專案小組討論,無條件要給容積都不可行的狀況之下,就想說那是不是可以用有條件,就是他對都市發展做出有貢獻跟回饋的方式,也就是容積獎勵的方式。所以他就順著這個回應簡報,把這個想法給提供。那他在會議上是建議說去參考都更的法規或其他的案例。 連瑪瑪有說,他對於這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的一個認知,他說因為案情複雜要用專案小組,他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轉折。為什麼?因為他覺得他聽到的關鍵是劉玉山委員的發言,說有好幾個方案。後來他聽到邵琇珮說,現在是 0 跟 1 之間,也就是 560 跟 12 萬,是不是有其他的補償措施或是一些機制。那邵琇珮還說,我會建議計畫城可以從現在法規,有沒有可能是計畫城可以參考都更或者是現行榮獎的機制,去看有沒有符合公共性。後來講到都計法 24 條的事情,就是說如果想要容積獎勵,勢必要變更都市計畫程式才能完成。那變更都市計畫的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 24 條,所以要進化成可以用 24 條去提出辯分。那訴訟中有不能進行的這件事情,討論方向反而就偏掉。所以嚴芳瑞的觀察是他覺得這場會議是第二個關鍵。 那我們跟吳順民有確認說,到底當時是怎麼討論出這些榮獎專案的。吳順民是說,這些專案是在開協調會的時候,邵總工有提說獎勵專案很多,比如說都市更新的特色建築、綠建築推出等等,只要納入都市更新法規的所有專案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那 6 月 23 號的時候,這邊我打錯了,應該是應曉薇議員跟邵琇珮總工、京華城召開協調會。那結論就是由京華城去參考綠建築等獎勵規定,提出規劃構想方案。 7 月 1 號協調會,那邵小姐她在偵查中有提到一件事,她確實有參加 6 月 23 號應曉薇議員的協調會。她當時是建議陳情人去提出有助於都市發展的方案,具有公益性,在交給都發局轉送都委會去進行演繹。那在 7 月 1 號的時候,她也有參加。那當時參加的人有吳順民、林欽榮、宋坤仁、陳玉坤等等。他們有提出綠建築、智慧建築、退縮建築、拿取榮獎。那她認為是不夠的,京華城都著重在基地跟建築物本身,而非公益性、公共性跟對都市發展的貢獻,所以要他們去加強公益性跟公共性。所以從這個過程來看,確實邵琇珮總工當時四個京華城一起,藉由討論的方式去延商出了方案式的。 那在 9 月 2 號的時候,我們都知道她在 9 月 9 號先退了這個 9 月 2 號的簽呈,然後 9 月 11 號再上一次簽呈,這個剛剛都講過了。9 月 18 號開會,這個我們剛才有提到了。那在這次會議當中,其實邵小姐就有講到剛剛那段話,就是說都市更新的會有這些專案,是因為要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所以這些釋法性是有疑慮的。所以在這個時間點,其實邵總工也知道說,都更是有加速都更的用意的。那麼不是都市更新,卻引用都更的專案或額度,會有釋法性的疑慮。那研發院也說,黃局長一新要讓這個案件送公展之後,送都委會討論,所以當時有認為說釋法性有疑問,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式來解決。 那 9 月 21 號當時上籤,說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那黃景茂局長是批說,請邵總主持委員圈選,如後。那所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邵總工確實是主持人。那這個部分我們之前都說過,那會議結論也沒有寫到司法性,也沒有明確要求要加強公益性跟貢獻度。而且公展的時候,其實也還是沒有回會方案。就是你語明就會議結論的時候,都已經講說要去加強,但是送出公展的時候,其實還是沒有增加任何的一個方案,而且跟低板比起來也只有。
原始逐字稿
去判斷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好,所以我們再回到犯罪事實這個部分邵琇珮小姐在107年5月1號到111年11月間她擔任的職務是台北市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那這是一個怎樣的職務呢?我們去看到整個組織架構會發現它的位階大概是在跟主任秘書差不多成同級這個部分僅次於局長跟副局長那我去查一下大概是檢任師之等那依照總工程師的業務執掌他是都市發展政策規劃更新開發研發督導的事宜他要去做這些事情那在本案當中,嚴巴瑞有句說總工程師在發展局的編制內僅次於局長跟兩位副局長算是第四大的人但是位階上來說因為只有一位副局長督導我們科市所以邵琇珮可以說是第三大的人資歷專業很深大家可以解釋說他的影響力很夠所以過程中其實看不太到副局長的角色那他有提到一件事情就是邵琇珮在案子的走向上面有一個定調的角色在那我想邵琇珮的部分我們就直接跳到109年6月10號他提出方案式的初步構想那他自己有說是委員討論之後認為當天無條件的三個方案都不可行所以他有去建議說可以依照都計法第24條自己提出計畫那當時第一次專案小組討論無條件要給容積都不可行的狀況之下就想說那是不是可以用有條件就是他對多次發展做出有貢獻跟回饋的方式也就是容積獎勵的方式所以他就順著這個回應簡報把這個想法給提供那他在會議上是建議說去參考多更的法規或其他的案例連瑪瑪有說他對於這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的一個認知他說因為案情複雜要用專案小組他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轉折為什麼?因為他覺得他聽到的關鍵是劉玉山委員的發言說有好幾個方案後來他聽到邵琇珮說現在是0跟1之間也就是560跟12萬是不是有其他的補償措施或是一些機制那邵琇珮還說我會建議計畫城可以從現在法規有沒有可能是計畫城可以參考都更或者是現行榮獎的機制去看有沒有符合公共性後來講到讀計法24條的事情就是說如果想要容積獎勵勢必要變更都市計畫程序才能完成那變更都市計畫的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24條所以要進化成可以用24條去提出辯分那訴訟中有不能進行的這件事情討論方向反而就偏掉所以嚴芳瑞的觀察是他覺得這場會議是第二個關鍵那我們跟吳順民有確認說到底當時是怎麼討論出這些榮獎項目的吳順民是說這些項目是在開協調會的時候邵總工有提說獎勵項目很多比如說都市更新的特色建築、綠建築推出等等只要納入都市更新法規的所有項目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那6月23號的時候這邊我打錯了應該是應曉薇議員跟邵修會配總工京華城召開協調會那結論就是由京華城去參考綠建築等獎勵規定提出規劃構想方案7月1號協調會那邵小姐她在偵查中有提到一件事她確實有參加6月23號應曉薇議員的協調會她當時是建議陳情人去提出有助於都市發展的方案具有公益性在交給都發局轉送都委會去進行演繹那在7月1號的時候她也有參加那當時參加的人有吳順民、林欽榮、宋坤仁、陳玉坤等等他們有提出御建築、智慧建築、退縮建築、拿取榮獎那她認為是不夠的京華城都著重在基地跟建築物本身而非公益性、公共性跟對都市發展的貢獻所以要他們去加強公益性跟公共性所以從這個過程來看確實少修會總共當時四個京華城一起藉由討論的方式去延商出了方案式的那在9月2號的時候我們都知道她在9月9號先退了這個9月2號的簽程然後9月11號再上一次簽程這個剛剛都講過了9月18號開會這個我們剛才有提到了那在這次會議當中其實少浩姐就有講到剛剛那段話就是說都市更新的會有這些項目是因為要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所以這些釋法性是有疑慮的所以在這個時間點其實邵總公也知道說都更是有加速都更的用意的那麼不是都市更新卻引用都更的項目或額度會有釋法性的疑慮那研發院也說黃局長一新要讓這個案件送公展之後送都委會討論所以當時有認為說釋法性有疑問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式來解決那9月21號當時上籤說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那黃景茂局長是批說請邵總主持委員圈選如後那所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邵總公確實是主持人那這個部分我們之前都說過那會議結論也沒有寫到司法性也沒有明確要求要加強公益性跟貢獻度而且公展的時候其實也還是沒有回會方案就是你語明就會議結論的時候都已經講說要去加強但是送出公展的時候其實還是沒有增加任何的一個方案而且跟低板比起來也只有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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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分析臺北市都發局前總工程師邵琇珮在京華城案中的角色與參與過程。重點在於邵琇珮利用其職權與專業,建議採取「方案式」構想,並引導參考都市更新法規或都市計畫法第24條來尋求容積獎勵機制。儘管後續在會議中意識到非都更案件引用都更獎勵額度存在「釋法性疑慮」,但仍參與了後續的協調會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且在公展階段被指稱未確實要求加強公益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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