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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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897 字

曾經有一刻,我沒有準備,去考場後發現題目下我都不會寫。然後我隔壁的同學一直寫,我想說那我不想被人家發現我只會寫名字,所以我就決定我也會開始隨便寫。然後我就開始寫一些我前天晚上吃什麼、今天早上吃什麼、哪個女同學喜歡我啊,可能就這樣子。然後就交卷的時候,我的同學寫了六頁滿滿滿,我也寫了六頁滿滿。那一刻我沒有過,因為我根本沒有達到老師希望我們回答的那種。

同樣的道理,檢察官如果說他拿出來的證據根本都沒有辦法支援他起訴的那種,你就要拿再多的證據都是你自己主觀的傳證,這些根本也沒辦法成立犯罪。我坦白講是這樣。我們發現其實在這個案子,檢察官最令人無法忍受的是,他都拿一些不相干的東西、不相干的證據拼拼湊湊,然後每個證據或這些所有的證據都不能支援他起訴的事實,然後就開始用一些陰謀論、懷疑論,然後希望來法院這邊講個鬼故事,希望能夠說服法官。我老實說,這樣的做法我們好像覺得曾經有似曾相似,這是一個很復古的做法。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起這樣的味道,你隨便找個東西、一兩個零零碎碎的東西,加上一些陰謀論,就想起訴人家重罪,想把人家送進去關。這種感覺好像是以前我們白色恐怖時期警備總部當時做的做法,所以我們的檢察官現在還是這麼復古?2025 年的檢察官還想要復闢白色恐怖嗎?這樣對嗎?我們已經解嚴超過 30 年了,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應該要具體要求他提出具體證據。如果他真的拿不出證據,這個案子本來就應該判無罪。

再來我們來思考下一個問題,圖利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有兩個小題應該討論一下。這個地方其實前面其他辯護人都講很多複雜的東西,我就不講,我們只要思考一件事情:這個京華城案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法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我們就來看一下,這是本案的一個重點。監察院的報告其實已經講出來,這個都市計畫法給予容積獎勵,它是兩個途徑的,兩個都是合法的。你不能夠說這條路比較少人走,就說這個是違法。所以我們確實是可以透過細部計畫再給予容積獎勵,這是沒有問題的。它的法條依據其實也就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就規定說,臺北市你可以依照土地合理使用,市政府覺得是有必要,就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但是調解據檢察官很有趣,他一方面說法律解釋是誰?誰有許可權解釋?是檢察官嗎?不是。也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是法律。結果他自己解釋這個法律的時候,他就把這個法律自己設限制。這個法律是有限制說,只有臺北市政府職權給予容積獎勵的時候才可以透過細部計畫嗎?人民來申請是不行嗎?沒有這麼寫。我左看右看都說好像沒有這樣的文字,結果我們的檢察官就是這麼解釋。那這是不對的。他連一條這麼單純、只有一項的法律,他都要這樣曲解,你就知道這個案子檢察官一定是有非常多的小動作。

再來我們再往下走。接下來我們要思考,如果說他就法律依據了,那我們在臺北市內部要跑什麼程式呢?依照黃景茂的證詞就可以知道,他是需要跑一個都發局的書面審查、公開展覽,還有都委會的一個決議。所以這程式大概就長這樣子。那我們就來檢討一下這個案子。這個案子都發局有透過書面審查嗎?是有的。那有公開展覽嗎?也是有的。有透過都委會嗎?也有的,七八三次會。那所以其實這個案子程式上完全都是合法的。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檢察官在吵什麼?檢察官有什麼意見呢?我們就來看一下。檢察官就是說,因為在最後透過都委會之前,其他的會議有很多人也曾經有過反對意見,然後李德璇也曾經出過便利貼,所以他就開始會聲會影說,所以這七八三次會議透過一定有違法性的問題,一定有圖利的問題。這樣嗎?

如果照檢察官的這種邏輯,我坦白講,那我跟我老婆在結婚前我們大吵過幾次架,還有親戚也許也反對我結婚,那照檢察官的邏輯,那我們的婚姻是不是就是無效?我們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不是這種邏輯吧。重點應該是在於,我跟他結婚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去結婚的爭議去做結婚、去做登記,這才是重點。同樣的邏輯,七八三次會議到底有沒有效,跟這些反對意見到底有什麼關係?跟七六五有什麼關係?跟七七一有什麼關係?重點是你七八三次會議的時候,你當時是不是所有的意見都有充分討論?是不是沒有人表示反對意見也沒有?甚至連附帶決議都沒有?那這樣不就是完全合法嗎?如果是完全合法,那這到底還有什麼意見?

從這個地方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檢察官既然這肯定是公共行政實務的經驗都非常欠缺。我們要知道,所有的公共行政決策或是重大公共行政決策,一定討論過程會有反對意見,一定是透過討論的過程凝聚這些反對意見,然後我們才慢慢形成共識。如果照檢察官這種邏輯都不能夠有任何反對意見,我告訴你,那是共產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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