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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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曾經有一刻,我沒有準備,去考場後發現題目下我都不會寫。然後我隔壁的同學一直寫,我想說那我不想被人家發現我只會寫名字,所以我就決定我也會開始隨便寫。然後我就開始寫一些我前天晚上吃什麼、今天早上吃什麼、哪個女同學喜歡我啊,可能就這樣子。然後就交卷的時候,我的同學寫了六頁滿滿滿,我也寫了六頁滿滿。那一刻我沒有過,因為我根本沒有達到老師希望我們回答的那種。 同樣的道理,檢察官如果說他拿出來的證據根本都沒有辦法支援他起訴的那種,你就要拿再多的證據都是你自己主觀的傳證,這些根本也沒辦法成立犯罪。我坦白講是這樣。我們發現其實在這個案子,檢察官最令人無法忍受的是,他都拿一些不相干的東西、不相干的證據拼拼湊湊,然後每個證據或這些所有的證據都不能支援他起訴的事實,然後就開始用一些陰謀論、懷疑論,然後希望來法院這邊講個鬼故事,希望能夠說服法官。我老實說,這樣的做法我們好像覺得曾經有似曾相似,這是一個很復古的做法。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起這樣的味道,你隨便找個東西、一兩個零零碎碎的東西,加上一些陰謀論,就想起訴人家重罪,想把人家送進去關。這種感覺好像是以前我們白色恐怖時期警備總部當時做的做法,所以我們的檢察官現在還是這麼復古?2025 年的檢察官還想要復闢白色恐怖嗎?這樣對嗎?我們已經解嚴超過 30 年了,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應該要具體要求他提出具體證據。如果他真的拿不出證據,這個案子本來就應該判無罪。 再來我們來思考下一個問題,圖利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有兩個小題應該討論一下。這個地方其實前面其他辯護人都講很多複雜的東西,我就不講,我們只要思考一件事情:這個京華城案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法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我們就來看一下,這是本案的一個重點。監察院的報告其實已經講出來,這個都市計畫法給予容積獎勵,它是兩個途徑的,兩個都是合法的。你不能夠說這條路比較少人走,就說這個是違法。所以我們確實是可以透過細部計畫再給予容積獎勵,這是沒有問題的。它的法條依據其實也就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就規定說,臺北市你可以依照土地合理使用,市政府覺得是有必要,就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但是調解據檢察官很有趣,他一方面說法律解釋是誰?誰有許可權解釋?是檢察官嗎?不是。也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是法律。結果他自己解釋這個法律的時候,他就把這個法律自己設限制。這個法律是有限制說,只有臺北市政府職權給予容積獎勵的時候才可以透過細部計畫嗎?人民來申請是不行嗎?沒有這麼寫。我左看右看都說好像沒有這樣的文字,結果我們的檢察官就是這麼解釋。那這是不對的。他連一條這麼單純、只有一項的法律,他都要這樣曲解,你就知道這個案子檢察官一定是有非常多的小動作。 再來我們再往下走。接下來我們要思考,如果說他就法律依據了,那我們在臺北市內部要跑什麼程式呢?依照黃景茂的證詞就可以知道,他是需要跑一個都發局的書面審查、公開展覽,還有都委會的一個決議。所以這程式大概就長這樣子。那我們就來檢討一下這個案子。這個案子都發局有透過書面審查嗎?是有的。那有公開展覽嗎?也是有的。有透過都委會嗎?也有的,七八三次會。那所以其實這個案子程式上完全都是合法的。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檢察官在吵什麼?檢察官有什麼意見呢?我們就來看一下。檢察官就是說,因為在最後透過都委會之前,其他的會議有很多人也曾經有過反對意見,然後李德璇也曾經出過便利貼,所以他就開始會聲會影說,所以這七八三次會議透過一定有違法性的問題,一定有圖利的問題。這樣嗎? 如果照檢察官的這種邏輯,我坦白講,那我跟我老婆在結婚前我們大吵過幾次架,還有親戚也許也反對我結婚,那照檢察官的邏輯,那我們的婚姻是不是就是無效?我們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不是這種邏輯吧。重點應該是在於,我跟他結婚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去結婚的爭議去做結婚、去做登記,這才是重點。同樣的邏輯,七八三次會議到底有沒有效,跟這些反對意見到底有什麼關係?跟七六五有什麼關係?跟七七一有什麼關係?重點是你七八三次會議的時候,你當時是不是所有的意見都有充分討論?是不是沒有人表示反對意見也沒有?甚至連附帶決議都沒有?那這樣不就是完全合法嗎?如果是完全合法,那這到底還有什麼意見? 從這個地方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檢察官既然這肯定是公共行政實務的經驗都非常欠缺。我們要知道,所有的公共行政決策或是重大公共行政決策,一定討論過程會有反對意見,一定是透過討論的過程凝聚這些反對意見,然後我們才慢慢形成共識。如果照檢察官這種邏輯都不能夠有任何反對意見,我告訴你,那是共產黨的做法。
原始逐字稿
曾經有一刻我沒有準備我去結果就發現在題目下我都不會寫然後我隔壁的同學一直寫我想說那我不想被人家發現我只會寫名字所以我就決定我也會開始隨便寫然後我就開始寫一些我前天晚上吃什麼啊今天早上吃什麼啊哪個女同學喜歡我啊可能就這樣子我就說然後就交卷的時候我的同學寫了六頁滿滿滿我也寫了六頁滿滿那一刻我沒有過因為我根本沒有達到老師希望我們回答的那種同樣的道理檢察官如果說他拿出來的證據根本都沒有辦法支持他指數的那種你就要拿再多的證據都是你自己主管的傳證這些根本也沒辦法成立犯罪我坦白講是這樣我們發現其實在這個案子檢察官最令人沒有辦法忍受的是他都拿一些不相干的東西不相干的證據拼拼臭臭然後每個證據或這些所有的證據都不能支持他起訴出的事實然後就開始用一些陰謀論懷疑論然後希望來法院這邊講個鬼故事希望能夠說服法官我老實說這樣的做法我們好像覺得曾經有似曾相似這是一個很復古的做法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起這樣的味道你隨便找個東西一兩個淋淋臭臭的東西加上一些陰謀論就想起訴人家重罪想把人家送進去關這種感覺好像是以前我們白色恐怖警備總部當時做的做法所以我們的檢察官現在還是這麼復古2025年的檢察官還想要復辟白色恐怖嗎這樣對嗎我們已經解嚴超過30年的停上檢察官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應該要具體要求他提出具體證據如果他真的拿不出證據這個案子本來就應該判無罪再來我們來思考下一個問題圖利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有兩個小提應該討論一下這個地方其實前面其他辯護人都講很多複雜的東西我就不講我們只要思考一件事情這個京華城案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法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我們就來看一下這是本案的一個真點監察院的報告其實已經講出來這個都市計劃法給予容穎獎勵它是兩個途徑的兩個都是合法的你不能夠說這條路比較少人走就說這個是違法所以我們確實是可以透過細部計劃再給予容穎獎勵這是沒有問題的它的法條依據其實也就是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支持條例25條規定25條規定就規定說台北市你可以依照土地合理使用市政府覺得是有必要就可以透過細部計劃給予容穎率但是調安据檢察官很有趣他一方面說法律解釋是誰誰有權限解釋是檢察官不是也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是法律結果他自己解釋這個法律的時候他就把這個法律自己設限制這個法律是有限制說只有台北市政府職權給容穎率容穎的時候才可以透過細部計劃嗎人民來申請是不行嗎沒有這麼寫我左看右看都說好像沒有這樣的文字結果我們的檢察官就是這麼解釋那這是不對的他連一條這麼單純只有一項的法律他都要這樣曲解你就知道這個案子檢察官一定是有非常多的小動作再來我們再往下走接下來我們要思考如果說他就法律依據了那我們在台北市內部要跑什麼程序呢依照黃景茂的證詞就可以知道他是需要跑一個都發局的刑事審查公開展覽還有都委會的一個決議所以這程序大概就長這樣子那我們就來檢討一下這個案子都發局有通過刑事審查嗎是有的那有公開展覽嗎也是有的有通過都委會嗎也有的七八三次會那所以其實這個案子程序上完全都是合法的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檢察官在吵什麼檢察官有什麼意見呢我們就來看一下檢察官就是說因為在最後通過都委會之前其他的會議有很多人也曾經有過反對意見然後李德璇也曾經出過便利貼所以他就開始會聲會影說所以這七八三次會議通過一定有違法性的問題一定有徒弟的問題這樣嗎如果照檢察官的這種邏輯我坦白講那我跟我老婆在結婚前我們大吵過幾次假還有親戚也許也反對我結婚那照檢察官的邏輯那我們的婚姻是不是就是無效我們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不是這種邏輯吧重點應該是在於我跟他結婚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去結婚的爭議去做結婚去做登記這才是重點同樣的邏輯七八三次會議到底有沒有效跟這些反對意見到底有什麼關係跟七六五有什麼關係跟七七一有什麼關係重點是你七八三次會議的時候你當時是不是所有的我也都有充分討論有是不是沒有人表示反對意見也沒有甚至連附帶決議都沒有那這樣不就是完全合法嗎如果是完全合法那這到底還有什麼意見從這個地方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檢察官既然這肯定是公共行政實務的經驗都非常欠缺我們要知道所有的公共行政決策或是重大公共行政決策一定討論過程會有反對意見一定是透過討論的過程凝聚這些反對意見然後我們才慢慢形成共識如果照檢察官這種邏輯都不能夠有任何反對意見我告訴你那是共產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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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人針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提出強烈質疑,認為檢察官缺乏具體證據,僅憑拼湊碎片化資訊與陰謀論進行指控,其做法如同白色恐怖時期的審訊模式。針對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爭議,辯護人主張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透過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具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已完整經過都發局書面審查、公開展覽及都委會決議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辯護人批評檢察官將「討論過程中的反對意見」等同於「決議違法」的邏輯完全錯誤,且缺乏對公共行政決策流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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