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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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936 字

7 月 8 日會議還有討論過這個方案,什麼時候透過?是在 110 年 9 月 9 日會議後來透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真的要行會的話,看起來也至少要在 109 年 7 月一直到 110 年 9 月 9 日之間要行會,也應該會在這個區間去做行會,這樣才是符合事理的。

當然為什麼會是這樣子?我就白話一點跟大家說明。如果真的有行會的事實,如果有的話,那你在開會前總是要給錢,你開會前不給錢誰要幫你?我坦白講是這樣子。那反過來講,如果開會都開完了,我都拿到榮譽獎勵了,那我幹嘛要給錢?我就沒有給錢的必要了,難道不是這樣子嗎?

所以說如果是用這樣的邏輯來看,我們來把這個時間表拉出來。那如果這個時間點是這樣子,那我們那個 4500 萬的捐款是什麼時候捐的?我帶大家看一下,它是 110 年的 11 月,它是開完會的兩個月後。每一間公司都是 110 年 11 月,這間也是,這間也是,城市法學會也是,每一間都是開完會之後才捐的。

那除了這個之外,那政治獻金什麼時候捐的?政治獻金就更久了,它是 110 年了,是隔一年了,完全差了一年。建政獻金的 60 萬是隔一年才捐的。那好像檢察官剛剛還提了一個,就是華夏協會的 90 萬。90 萬是什麼時候捐的?90 萬也是 111 年了。這些都是開完會之後的捐款,跟這個到底有什麼關係?

那開會前它有抓開會前的款項嗎?有啊,它抓什麼時候?它說 106 年。我的媽啊,109 年才有那個方案,你抓 106 年的捐款,說這個是叫行賄方案,是要行賄 20% 的容積獎勵,這完全不對啊。聽起來微信集團旗下這些公司他們不是預言家,如果可以預言這麼精準,這些錢也不會拿去捐,他會拿去買股票。我跟大家講,所以這個是完全不對的。

所以其實我們發現,小額的款項其實亂七八糟。你真的要捐,是要在 109 年 7 月 3 號到 9 月 9 號之間去行賄,這才有效果啊。對啊,開會前你不拿錢、你不給錢,誰要幫你?你都開完會了,你在給錢,有給錢的必要嗎?這是真的捐款,也是真的政治獻金啊。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這個基礎事實邏輯是不太對的。

那再來,好啊,我再多講一點。檢察官主張說這個協會的帳戶,他收的這些款項,他是在幫忙應曉薇在收這些行賄款。如果檢察官的這個事實是成立的,那我們開啟這些協會的帳戶,應該裡面也只會看到微信集團這家公司的捐款,應該是這樣才是正常的。那實際上是這樣子嗎?我們來看看結果,我們開啟他協會的帳戶,發現哇,這捐款都像一堆啊,這個紅色線以下全部都是跟微信集團沒有關係的企業。那由此就可以證明這是真的、真正的公益協會的帳戶,難道不是這樣子嗎?

而且呢,我再跟大家講,微信集團旗下公司是從 101 年,最右邊 101 年就開始捐了,他一路長期這樣子捐,捐得要 10 年以上。如果是這樣的話,難道這不是基於一個捐款跟做公益的集合性的目的,反覆實施的捐款行為嗎?這是一個整體的捐款行為,你怎麼可以做割裂評價?檢察官把它割裂評價,我就說嘛,司法不是自助餐,你不能夠自己挑自己喜歡的吃,不喜歡就想說沒看到,這不對。前面是捐款,後面一定也是捐款,怎麼可能前面是捐款,後面變匯款?這完全不對啊。

而且我們再來跳一下,檢察官抓 106 年跟 107 年是行賄的款項,可是我們卷內看到,卷內有這兩間公司的簽呈。先生怎麼講?先生說這個協會呢,他其實是他捐款的目的呢,就是在幫忙受刑人、幫忙更生人、幫忙弱勢家庭的照顧,根本跟 20% 的容積獎金沒有關係。檢察官知道嗎?他當然知道啊,是在他卷內裡面找到的耶。那檢察官幹嘛還要這樣講?還要說這是行賄款?這不對啊,這根本是顛倒黑白、指鹿為馬,這完全不對。

那除了這個公證之外,還有一點。檢察官說呢,映小偉的部分呢,他起訴是說神慶經為什麼要捐這些錢?因為神慶經要跟映小偉去做陳情,然後起訴書都是這樣寫的。可是實際上陳情人是誰?是神慶經嗎?不是,是陳育坤。所以我們的檢察官連陳情人是誰都搞不清楚,就起訴人家行收賄,看起來好像也很離譜啊。

那除了這件事情之外,最離譜的就是這整個基礎事實。我們剛剛看過,20% 的容積獎勵金,華城公司是賺錢還是賠本?他是賠本的,他是被坑的。神慶經真的有必要為了一個賠本的 20% 的容積獎勵去陳情,應曉薇去請應曉薇去叫臺北市政府趕快來強姦他嗎?這不對啊,這基礎事實就不對,這邏輯不通啊。結果檢察官就寫出這樣的邏輯,這種邏輯可能也只有笨蛋檢察官會相信。

除了這個東西之外呢,我們再來看在本院有做過實體調查,應曉薇他出庭作證的時候,他曾經有特別強調,這個捐款呢,其實跟捐款協會跟京華城根本沒有關係,這兩件事情。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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