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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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7 月 8 日會議還有討論過這個方案,什麼時候透過?是在 110 年 9 月 9 日會議後來透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真的要行會的話,看起來也至少要在 109 年 7 月一直到 110 年 9 月 9 日之間要行會,也應該會在這個區間去做行會,這樣才是符合事理的。 當然為什麼會是這樣子?我就白話一點跟大家說明。如果真的有行會的事實,如果有的話,那你在開會前總是要給錢,你開會前不給錢誰要幫你?我坦白講是這樣子。那反過來講,如果開會都開完了,我都拿到榮譽獎勵了,那我幹嘛要給錢?我就沒有給錢的必要了,難道不是這樣子嗎? 所以說如果是用這樣的邏輯來看,我們來把這個時間表拉出來。那如果這個時間點是這樣子,那我們那個 4500 萬的捐款是什麼時候捐的?我帶大家看一下,它是 110 年的 11 月,它是開完會的兩個月後。每一間公司都是 110 年 11 月,這間也是,這間也是,城市法學會也是,每一間都是開完會之後才捐的。 那除了這個之外,那政治獻金什麼時候捐的?政治獻金就更久了,它是 110 年了,是隔一年了,完全差了一年。建政獻金的 60 萬是隔一年才捐的。那好像檢察官剛剛還提了一個,就是華夏協會的 90 萬。90 萬是什麼時候捐的?90 萬也是 111 年了。這些都是開完會之後的捐款,跟這個到底有什麼關係? 那開會前它有抓開會前的款項嗎?有啊,它抓什麼時候?它說 106 年。我的媽啊,109 年才有那個方案,你抓 106 年的捐款,說這個是叫行賄方案,是要行賄 20% 的容積獎勵,這完全不對啊。聽起來微信集團旗下這些公司他們不是預言家,如果可以預言這麼精準,這些錢也不會拿去捐,他會拿去買股票。我跟大家講,所以這個是完全不對的。 所以其實我們發現,小額的款項其實亂七八糟。你真的要捐,是要在 109 年 7 月 3 號到 9 月 9 號之間去行賄,這才有效果啊。對啊,開會前你不拿錢、你不給錢,誰要幫你?你都開完會了,你在給錢,有給錢的必要嗎?這是真的捐款,也是真的政治獻金啊。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這個基礎事實邏輯是不太對的。 那再來,好啊,我再多講一點。檢察官主張說這個協會的帳戶,他收的這些款項,他是在幫忙應曉薇在收這些行賄款。如果檢察官的這個事實是成立的,那我們開啟這些協會的帳戶,應該裡面也只會看到微信集團這家公司的捐款,應該是這樣才是正常的。那實際上是這樣子嗎?我們來看看結果,我們開啟他協會的帳戶,發現哇,這捐款都像一堆啊,這個紅色線以下全部都是跟微信集團沒有關係的企業。那由此就可以證明這是真的、真正的公益協會的帳戶,難道不是這樣子嗎? 而且呢,我再跟大家講,微信集團旗下公司是從 101 年,最右邊 101 年就開始捐了,他一路長期這樣子捐,捐得要 10 年以上。如果是這樣的話,難道這不是基於一個捐款跟做公益的集合性的目的,反覆實施的捐款行為嗎?這是一個整體的捐款行為,你怎麼可以做割裂評價?檢察官把它割裂評價,我就說嘛,司法不是自助餐,你不能夠自己挑自己喜歡的吃,不喜歡就想說沒看到,這不對。前面是捐款,後面一定也是捐款,怎麼可能前面是捐款,後面變匯款?這完全不對啊。 而且我們再來跳一下,檢察官抓 106 年跟 107 年是行賄的款項,可是我們卷內看到,卷內有這兩間公司的簽呈。先生怎麼講?先生說這個協會呢,他其實是他捐款的目的呢,就是在幫忙受刑人、幫忙更生人、幫忙弱勢家庭的照顧,根本跟 20% 的容積獎金沒有關係。檢察官知道嗎?他當然知道啊,是在他卷內裡面找到的耶。那檢察官幹嘛還要這樣講?還要說這是行賄款?這不對啊,這根本是顛倒黑白、指鹿為馬,這完全不對。 那除了這個公證之外,還有一點。檢察官說呢,映小偉的部分呢,他起訴是說神慶經為什麼要捐這些錢?因為神慶經要跟映小偉去做陳情,然後起訴書都是這樣寫的。可是實際上陳情人是誰?是神慶經嗎?不是,是陳育坤。所以我們的檢察官連陳情人是誰都搞不清楚,就起訴人家行收賄,看起來好像也很離譜啊。 那除了這件事情之外,最離譜的就是這整個基礎事實。我們剛剛看過,20% 的容積獎勵金,華城公司是賺錢還是賠本?他是賠本的,他是被坑的。神慶經真的有必要為了一個賠本的 20% 的容積獎勵去陳情,應曉薇去請應曉薇去叫臺北市政府趕快來強姦他嗎?這不對啊,這基礎事實就不對,這邏輯不通啊。結果檢察官就寫出這樣的邏輯,這種邏輯可能也只有笨蛋檢察官會相信。 除了這個東西之外呢,我們再來看在本院有做過實體調查,應曉薇他出庭作證的時候,他曾經有特別強調,這個捐款呢,其實跟捐款協會跟京華城根本沒有關係,這兩件事情。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
原始逐字稿
7月底7月8日會議還有討論過這個方案什麼時候通過?是在110年9月9日7.83日會議後來通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真的要行會的話看起來也至少要在7月109年的7月一直到110年的9月9日之間要行會也應該會在這個區間去做行會這樣才是符合市理的當然為什麼會是這樣子?我就白話一點跟大家說明如果真的有行會的事實如果有的話那你在開會前總是要給錢你開會前不給錢誰要幫你?我坦白講是這樣子那反過來講如果開會都開完了我都拿到榮譽獎勵了那我幹嘛要給錢?我就沒有給錢的必要了難道不是這樣子嗎?所以說如果是用這樣的邏輯來看我們來把這個時間表拉出來那如果這個時間點是這樣子那我們那個4500萬的捐款是什麼時候捐的?我帶大家看一下它是110年的11月它是開完會的兩個月後每一間公司都是110年11月這間也是城市法學會也是每一間都是開完會之後才捐的那除了這個之外那政治現金什麼時候捐的?政治現金就更久了它是110年了是隔一年了完全差了一年建政現金的60萬是隔一年才捐的那好像檢察官剛剛還提了一個就是華夏協會的90萬90萬是什麼時候捐的?90萬也是111年了這些都是開完會之後的捐款跟這個到底有什麼關係?那開會前它有抓開會前的款項嗎?有啊它抓什麼時候?它說106年啊我的媽啊109年才有那個方案式你抓106年的捐款說這個是叫行賄方案式是要行賄20%的容易獎勵這完全不對啊聽起來微信集團旗下這些公司他們不是預言家如果可以預言這麼精準這些錢也不會拿去捐的他會拿去買股票我跟大家講所以這個是完全不對的所以其實我們發現一小未的款項其實亂七八糟的你真的要捐是要在109年7月3號到9月9號之間去行賄這才有效果啊對啊開會前你不拿錢你不給錢誰要幫你你都開完會了你在給錢有給錢的必要嗎?這是真的捐款也是真的政治現金啊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這個基礎事實邏輯是不太對的那再來好啊我再多講一點檢察官主張說這個協會的帳戶他收的這些款項他是在幫忙應曉薇在收這些行賄款如果檢察官的這個事實是成立的那我們打開這些協會的帳戶應該裡面也只會看到微信集團這家公司的捐款應該是這樣才是正常的那實際上是這樣子嗎?我們來看看結果我們打開他協會的帳戶發現哇這捐款都像一堆啊這個紅色線以下全部都是跟微信集團沒有關係的企業那由此就可以證明這是真的真正的公益協會的帳戶難道不是這樣子嗎?而且呢我再跟大家講微信集團幾下公司是從101年最右邊101年就開始捐了他一路長期這樣子捐捐得要10年以上如果是這樣的話難道這不是基於一個捐款跟做公益的集合性的目的反覆實施的捐款行為嗎?這是一個整體的捐款行為你怎麼可以做割裂評價檢察官把它割裂評價我就說嘛司法不是自助餐你不能夠自己挑自己喜歡的吃不喜歡就想說沒看到這不對前面是捐款後面一定也是捐款怎麼可能前面是捐款後面變匯款這完全不對啊而且我們再來跳一下檢察官抓106年跟107年是行賄的款項可是我們眷內看到眷內有這兩間公司的簽成先生怎麼講先生說這個協會呢他其實是他捐款的目的呢就是在幫忙受刑人幫忙更生人幫忙弱勢家庭的照顧根本跟20%的容積獎金沒有關係檢察官知道嗎?他當然知道啊是在他眷內裡面找到的耶那檢察官幹嘛還要這樣講?還要說這是行賄款這不對啊這根本是顛倒黑白或指鹿為馬這完全不對那除了這個周公之外還有一點檢察官說呢映小偉的部分呢他起訴是說神慶經為什麼要捐這些錢因為神慶經要跟映小偉去做陳情然後起訴書都是這樣寫的可是實際上陳情人是誰?是神慶經嗎?不是是陳育坤所以我們的檢察官連陳情人是誰都搞不清楚就起訴人家行收賄看起來好像也很離譜啊那除了這件事情之外最離譜的就是這整個基礎事實我們剛剛看過20%的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是賺錢還是賠本?他是賠本的他是被坑的神慶經真的有必要為了一個賠本的20%的容積獎勵去陳情應曉薇去請應曉薇去叫台北市政府趕快來強姦他嗎?這不對啊這基礎事實就不對這邏輯不通啊結果檢察官就寫出這樣的邏輯這種邏輯可能也只有別人檢察官會相信除了這個東西之外呢我們再來看在本院有做過實體調查應曉薇他出庭作證的時候他曾經有特別強調這個捐款呢其實跟捐款協會跟京華城根本沒有關係這兩件事情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而且捐款呢是協會的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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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行為之性質(公益捐款 vs. 行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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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律師針對檢方主張的行賄指控進行反駁。律師透過時間線分析,指出捐款時間點均在會議通過之後,不符合行賄邏輯;且強調捐款行為具有長期性(自101年起)及公益目的(幫助更生人),並質疑檢方對陳情人身分認定錯誤,以及被告公司在容積獎勵案中實際上是賠本,缺乏行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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