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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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字

刪除掉也簽名了,就是由我來做這份的簡報說明。以上第一個,還是感謝合議庭跟立婷的公訴檢察官,一步一腳印,我們終於走到今天。

那關於被告黃景茂的部分,我們主張是無罪的答辯。那聽了禮拜一到禮拜五檢察官的論告,我們可以肯定幾件事情。第一個,京華城當然是個社會矚目案件,我印象非常深刻。臺北天母檢察官去科恩德市長的家裡去,應該是具體他的時候,科市長講了一句話說:「你們確定要這樣嗎?這是逮捕在野黨、主要在野黨黨主席的案例。」所以我相信他有他的支持者,然後別人支持者不管我們怎麼做,這案件有很多支持者的期待在後面,所以一定是重大的矚目案件。第二個,牽連者太多了,太多公務人員,臺北市公務人員被調查,還有外聘的都市委員。第三個,最重要的是事實上他牽涉到這個法律議題,複雜的法律議題,到底事案的公務人員他們真的能理解嗎?當然檢察官後續是用一個他對這案件的看法、法律見解,但用法律見解事後來追究當時的行政行為公平。所以檢察官講了很多這個案子的感想,我覺得我們做一個法律人,不管是檢方、辯方律師跟檢察官,都有共同的特點,是我們其實不只是幫被告辯護,事實上我們常常幫高蘇文,繼續高蘇。所以本件法律人真的價值是要實事求是,那檢方公訴文提供出來的證據有沒有到達實事求是這個標準?

檢察官論告我聽了禮拜一跟禮拜五,期大多數的內容他都是在集中在於說這個細部計畫七八三次會議的細部計畫是違法的。但我告訴合議庭,110 年的細部計畫修正案在京華城這塊土地上,從民國 80 年他們捐了 2.21 億的現金、30% 的土地,拿到 120,284.39 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之後到 103 年就開始吵架了。中間吵過兩個最大的架:第一個,103 年這個細部計畫當時就是把他的細部計畫定義成基準容積率是 392,所以京華城去提了一個告訴,他先為證明事主張說訴訟決定局原處分均撤銷;第二個最重要還有被謂宣告,也就是說你把我的 120,284.39 拿走了,你要把當年我捐的錢 2.2 億跟我捐的土地都還給我。這其實是一個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訴訟邏輯。

那這案子法案是有更審的,更審的理由是因為臺北高雄行政法案在更審前的審理,他認為說京華城案有經過都委會的委員開會,有合法的簽報部跟會議紀錄,所以搞行政法案審理之後發現說並不是有會議紀錄就夠了,所以你要發回去確認每個人都有忠實發言。所以臺北高雄行政法案案發回更審之後,他們做的最主要的一件事情跟本件一模一樣,就是停庭應待聽當時的都委會主委到底怎麼開會的。那開會結果最後跟大家講,但是結論就是原告知書博迪判他敗訴。107 年就是林洲民跟林欽榮主政的時代,他們讓 392 回到 560,但是同時刪除了這個允建樓地板面積 120,284.39 的記載。所以京華城來提告要求要回覆這個記載,那最後結論都是原告知書博迪,也就是說在這個京華城都委會處理的過程當中,這個考古題的過程當中,通通判決人民敗訴。

好,那檢官其實在整個論告過程當中一直告訴何一提的事情,120,284 是一次性保障。那檢官沒有講的是他為什麼會是一次性保障,這還是整個事情的關鍵。行政法院的判斷當中有出現過至少有一次承認說,當時民國 80 年的 2.21 億的現金跟 30% 的土地是行政契約,那為什麼可以推翻呢?行政法院的見解很重要,跟本件息息相關。他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跟第 27 條規範,議旨都市計畫經發布時日後並非不得變更,也就是說他告訴你,你為什麼這 120,284 是個一次性保障?因為根據都市計畫法,我事後都可以變更,有可能變多,有可能變少。

所以這案子我剛看到卷中的時候,我就想說我若是京華城的業者,我一定覺得很冤枉,因為他的律師很清楚行政法院判我敗訴的理由,就是你可以走都市計畫法的個案變更。他有沒有走?有,他走了兩次。第一次就是 106 年的時候,那林洲民的時代透過的 392 到 560,變更了,所以都市計畫變更就符合這個意思。第二次就是用第 224 條他們的字型。那我想經過審理範圍大家知道,不管是人民字型或是機關體,第 24 條或第 27 條後面試用的程式都一模一樣。也就是為什麼他是一次性保障?因為行政法院告訴你說,你可以走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你可以走個案變更,他既然可以個案變更,那方案是有錯嗎?好,那我們就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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