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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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字

他的證詞是主觀偏激,完全是揣測。周圍證人為什麼會這樣子?這個各位自己去了解。過了多久了?他現在還在講那個大雞蛋可以跟那個政治人物變三個小時。最後幾點,京華城都市更新案的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提出,屬於土地權利關係人的合法權利。都委會審理時是參考,但因為他講到那個韌性城市的問題,所以我特別講,都委會審理時是參考 107 年臺北市政府公務局施政重點跟施政計畫中的重點,叫做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作為分類;然後在細分類: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提供充電停車位、無償提供樓梯板 800 平方公尺永久使用權,作為公益公眾使用或是公益使用。這些容積專案、容積獎勵專案跟容積的額度,所以並沒有不當。因為當時公務局的施政計畫就有這樣的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這種專案。這個只是一個歸類,並不是說這個是容積獎勵專案。

所以那個地檢署在偵查期間,林澤民警局長有六次前往北檢。那當政人他很積極。那我被轉的被告,那一被轉的被告是 9 月 13 號,他是 9 月 12 號上午跟下午都去地檢署。他上午的時候說下午我要再來,我有看那個傳訊,譬如說下午要再來。另外就是 11 月 13 號上午跟下午各一次,113 年 12 月 19 號有一次,113 年 12 月 20 號也各一次。那他有一些證詞我跟各位說明一下。他說 109 年 10 月 12 號專家學者執行會議中,多數都發局統整及委員皆反對準用都更條例拿取容積獎勵。第一點,第二點,京華城的容積率就是 560,超過 560 的容積率就是違法。以韌性城市、智慧城市跟宜居城市等行動詞取得容積獎勵,並準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是違法的。再來,京華城引用都更法第二十四條是錯誤的引用,而且違法。他講了很多點,但是我覺得這四點是很重要的。

那最後一小段,大概一分鐘,有關本案。千萬公安站,是以今天所傳的證人,包括都發局同仁邵琇珮,他是 5 月 29 日跟 6 月 3 日;張立立是 7 月 15 日;楊智昇是 7 月 25 日;林志宇是第三個科長,是 7 月 3 日等。證人均認為本案合法性沒有問題,且已經符合監察院 105 年的調查報告跟 105 年的糾正案,刑事要件已齊備。因此,值幾千層辦理工廠站。那今天 114 年 5 月 22 日傳萬林哲平為證人的時候,他是指控、指證京華城案僅根據第二十四條。都發局同仁包括二科洋資深科長跟委員都說不可以接約,不可。他說接約不可,怎麼可以辦理工廠站?來他的證詞,我覺得太離譜,而且是偽證。因為剛剛講的,我們在簽工廠的時候,二科會、三科、納拉特沒一件、張立立沒一件、主秘沒一件、總工消費沒一件、副局長沒一件,我也沒一件。那他怎麼會說接約不可?他說接約,我還文言文「接約不可」?我真的是怎麼會?他很主動來做這個作證,真的是隻能搖頭。

好,那以上我講了很多。那感謝審判長,還有受命法官跟陪席法官。謝謝。謝謝。好,長安,餘子,現在時間是下午 3 點 21 分,以下公開播送,還有轉譯都暫停。好,現在時間是下午 3 點 34 分,以下為公開播送,還有轉譯。那請黃景茂的辯護人,請問是哪位律師要開始陳述?許律師好。請律師為被告就 40 級法律的部分為答辯。好,是那個,首先跟審判長報告,因為我們武漢市律師在本案一直都有參與辯護,因為法律的規定關係,我們今天解除委任。那剛剛簡報長的資本,我已經在他名字刪除掉,也簽名了,那就是由我來做這份的簡報說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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