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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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老師也是哥廷根大學畢業的,許宗力前院長是哥廷根大學畢業的。我們都知道德國的通說,細部計畫就是法規命令。我們也知道我們的見解就是法規命令。那為什麼有釋字 742 號大法官解釋?那是 105 年的解釋。他是知道說因為細部計畫自發布之後,一定會直接衝擊某些地區、這個地區裡面的權利義務,所以不得已給他的救濟管道。所以為什麼早上應該是王智是哪個律師?他提到說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王律師,所以那個事實上是我們在這個行業所認知到的事情,就是這樣子。也是所有的都市計畫專業人員就認知到說,我的都市計畫書就等於我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形成的一個法規命令,這是他的認知。 所以檢察官今天講說他是行政處分,就是一個可能跟現行法這不是很適當的解釋方式。更重要的是,本案是在 109 年 3 月 9 日開始發動。按照起訴書,其實在 109 年 1 月 15 號,我們行政訴訟法就修正了一個東西,叫做「都市計畫審查程式」。什麼叫都市計畫審查程式?就告訴你說,如果在各個城市裡面公佈的都市計畫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你都可以循這個程式到行政法院。究竟我們這個立法例哪裡來的?我們這個立法例就超德國的。因為德國當時認為說,你是細部計畫,事實上就是法規命令,沒有辦法循傳統的撤銷訴訟,也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去做。但是他們行政訴訟法有規定撤銷都市計畫的專章,我們沒有。 是這樣子,我們行政訴訟法爬得很慢。行政訴訟法跟行政訴訟法在民國 89 年的時候同時完成公佈制定,當時都還沒有這東西。所以釋字 742 號解釋把它解釋成行政處分,那是不得已的結果。那很明顯,1 月 15 號透過的修法,需要都在本件 110 年之前的事,不管是送研議或審議,通通都是。這個行政訴訟規定修正之後,應該是增定之後。在兩年前,7 月 19 號,臺北高雄行政法院依都市計畫第一號行政判決就講得很清楚,然後說:「細部計畫、細部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均為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的個案變更。因為是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式專章,7 月 1 號、4 月 1 號所發布,透過立法方式定性為法規性質。」其實就應該拉簡單來講,就是說其實我們只要把德國的學說實務的做法一步一腳印,最晚、最晚,我們終於在 1 月 15 號本件進行審議跟研議之前已經透過了,所以不應該再援引舊的見解。 所以根據這個行政訴訟法修正的結果,我們得到三個結論:一、行政訴訟法 109 年 1 月 15 號自訂之後,是在本件犯案之前已經修法公佈,細部計畫是法規命令,不屬於普通訴訟審判及審判範圍。行政法院判決說,檢察官主張細部計畫違法,是違反立法者對於法規命令審查的許可權分配。也就是說,檢察官今天說細部計畫違法,是在講說臺北市政府的自治命令違法,講說哪個中央政府的授權命令是違法,基本上都不在他的許可權範圍。所以並不是檢察官在片面推翻。按照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後,他的法定程式就是人民、公法人或其他受到損害的地方自治團體,是四個當事人。那都委會一直來不管學說或是行政法院判決,都認為有判斷餘地。光是用 120 億的容積面積來做主張,顯然是不充足。 所以捷運就是我們認為本件都市計畫書,他的性質就是法規命令。那這個東西就代表了行政人員、公務人員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完全沒有認識到說,我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我不可以給他容積準備程式的時候。公務員我記得他講過一句話,他說他看第 24 條的法條怎麼看都沒有寫到「容積」兩個字。我問了林欽榮,他們當時 107 年的細部計畫,我也問了他第 27 條的規定當中有沒有寫「容積」兩個字,一樣也沒有。他們用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第 22 條第 3 款把他從第 39 條提到第 56 條,一樣沒有「容積」兩個字。為什麼呢?因為從事都市計畫專業人員就知道,我們按照主要計畫定出來的細部計畫就是授權命令,這是行政行為形成性的問題。好,這是第一點。 第二個,本案終究還是個刑事案件,是個土地罪。對被告黃景茂先生,之前的臺北市都市計畫局長去對他提告土地罪。那土地罪是一個監禁,國家比較少見的立法,那當然很多困難。那我們把最高法院大概關於土地罪最主要的四個要求。
原始逐字稿
我老師也是戈廷根大學畢業的許忠利前院長是戈廷根大學畢業的我們都知道德國的通說西部計畫就是法規命令我們也知道我們的見解就是法規命令那為什麼有742號大法官的解釋那是105年的解釋他是知道說因為西部計畫自印之後一定會直接衝擊某些地區人這個地區裡面的權利義務所以不得已給他的救濟管境所以為什麼早上應該是王智是哪個律師的他有提到說許忠利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王律師所以那個事實上是我們在這個行業所認知到的事情就是這樣子也是所有的都市計畫專業的人就認知到說我的都市計畫書就等於我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形成的一個法規命令這是他認知所以檢察官今天講說他是行政處分就是一個可能跟現行法這不是很適當的解釋方式更重要的是本案是在109年的3月9日開始發動按照起訴搜集法其實在109年1月15號我們行政訴訟法就修正了一個東西鎮定的叫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什麼叫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就告訴你說如果在各個城市裡面公布的都市計畫有任何違法或是適當化你都可以循這個程序到行政法院究竟我們這個立法例哪裡來的我們這個立法例就超德國的因為德國當時認為說你是細部計畫事實上就是法規命令沒有辦法循傳統的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去做但是他們行政訴訟法他們有規定撤銷都市計畫的專章我們沒有 是這樣子我們行政程序法爬的是很慢的行政程序法跟行政訴訟法在民國89年的時候同時完成公布制定當時都還沒有這東西所以742號解釋把它解釋成行政處分那是不得已的結果那很明顯1月15號通過的系譜需要都在本件110年之前的事不管是送研議或審議通通都是那這個行政訴訟規定修正之後應該是增定之後在兩年前7月19號台北高雄行政法院依都市至第一號行政判決就講得很清楚然後說細部計畫細徵的主要計畫集細徵細部計畫均為依都市計畫法27號第一項地資管規定辦理的個案變更因為是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7月1號4月1號所發布以透過立法方式定性為法規性質其實就義程序應該拉拉簡單來講就是說其實我們只要把德國的學說實務的做法一步一腳印最晚我們終於在1月15號本件進行審議跟研議之前已經通過了所以不應該再援引舊的見解所以根據這個行政訴訟法修正的結果我們得到三個結論一行政訴訟法109月1月15號自訂之後是在本件犯案4之前已經修法公布細部計畫是法規命令不屬於普通法案審判及審判範圍行政法案判決說檢察官主張細部計畫違法是違反立法者對於法規命令審查的權限分配也就是說檢察官今天說細部計畫違法是在講說台北市政府的自治命令違法講說哪個中央政府的授權命令是違法基本上都不在他的權限範圍所以並不是檢察官在片面間諜推翻按照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後他的法定程序就是人民公法人或其他受到損害的地方自治團體是四個當事人那都委會一直來不管學說或是法案判決都認為有判斷餘地光是用120億的消費面積來做主張顯然是不充足所以捷運就是我們認為本件都市計畫書他的性質就是法規命令那這個東西就代表了行政人員公務人員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完全沒有認識到說我在都市計畫法224條我不可以給他容積準備程序的時候公務人我記得他講過一句話他說他看24條的法條怎麼看都沒有寫到容積兩個字我問了林欽榮他們當時107年的西部計畫我也問了他227條的規定當中有沒有寫容積兩個字一樣也沒有他們用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222條第三款把他從392提到56提一樣沒有容積兩個字為什麼呢因為從事都市計畫專業人員就知道我們按照主要計畫定出來的西部計畫就是授權就是命令這是行政行為形成性的問題好這是第一點第二個本案終究還是個刑事案件是個土地罪對被告黃景茂先生之前的台北市杜巴劇長去對他提告土地那土地罪是一個監禁國家比較少見的立法那當然很多困難那我們把最高法案大概關於土地罪最主要的四個要求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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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雄行政法院相關判決 (關於細部計畫之性質)",
"行政訴訟法 (109年1月15日修正版)",
"都市計畫法 (第22條、第24條、第27條)",
"釋字第 742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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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罪",
"容積",
"法規命令",
"細部計畫",
"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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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構成圖書罪(土地罪)之刑事責任",
"檢察官是否有權限審查自治命令(細部計畫)之違法性",
"行政訴訟法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修法適用",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 vs.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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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欽榮",
"檢察官",
"辯護律師",
"黃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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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
"檢察官 (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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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本案涉及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法律性質進行辯論,主張根據德國法理及台灣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的修正(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細部計畫應定性為「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處分」。因此,辯方認為檢察官主張細部計畫違法之論點,係違反權限分配,不應在刑事訴訟中由檢察官單方面認定自治命令之違法性,並進而討論本案作為圖書罪(土地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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