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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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很多困難。我們把最高法院判決,大概關於圖利罪最主要的四個要素拿出來討論。第一個,他必須是公務人員主管或監督之業務。而西部計畫不管是審議或者送議,通通都是都委會的權責。第二,他必須要違背法令。那剛剛講的《行政程式法》第 224 條本身就是授權下的法規命令,特別是在《行政訴訟法》制定新的制度之後更是如此。第三個,必須明知違背法令。我們今天看到的,除了林中敏之外,每個人都說是合法;而林中敏早就離開臺北市政府。第四個,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下分述,《都市計畫法》寫得很清楚,西部計畫的擬定、審議、公開、責任或發布實施,是依照這些規定。這規定最重要就是他的意思,就是交給都委會。而在《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當中,都委會的職權就包括審議案,這在第一項;以及最後一項「研究建議案」,也就是研議案。事實上,審議案會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研議案只是一個研究跟建議,尋找有整理問題的解決方向而已,並沒有具體的任何實質上的利益。這個很多辯護人都有講過。因此,七六八次提出的研議案件,或七八三次,這都是都委會的職權,這跟都發局無關,跟被告也無關。按照最高法院見解,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就不應該起訴他了。 第二個,本來一個很大的關鍵是:公務員真的知道自己違法嗎?少修佩怎麼講的?他說研議沒有效力,也沒有什麼合不合法。彭振聲怎麼講的?兩個認罪的被告都說研議沒有法律效果。都委會很多也做成研議案,比如什麼的,他們主管上認知沒有合法性的問題。 第二個,都發局的官員怎麼講的?楊智勝他說,研議案他們基本上是不接受。120284 要回覆這個事情,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通常都不接受;而方案四,方案四跟行政訴訟判決意思是一樣的。本來人民就保有的都市計畫變更的權利,也就是這樣子才判他行政訴訟敗訴,怎麼會因為這樣子判他獨立有罪?研議意見最後結論怎麼樣?第一句就說,他說「公告進化成容積 560 沒有意義」,也就是說都委會的研究意見就是對啊,就是 560。當年 107 年的西部計畫是沒有錯的。他說:「至於成員單位與本市府本市的方案,是本會予以尊重。」這不就是行政訴訟判決意志嗎?你就是可以走都市計畫變更。 都發局怎麼講的?都發局這個句子可能大家可以留意一下,因為大家很熟悉。他說:「因為這個是屬於都市計畫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那是由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決定,屬於該委員會專業審議職權。」就是說跟我無關,不是我職權分配犯。然後他說:「後續宜就前開允建樓地板面積規定議題,送交本市府都委會,透過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本府意得與委員會中明確表達本府立場。」本府立場是什麼?想回覆 120284 嗎?沒得談,因為判決是這樣判的。本府立場、本局立場是說要回覆你 120284 嗎?沒有。都發局的變遷寫得很清楚,他說目的是要透過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因為其實這時候京華城為什麼會有這個研議案?他認為 107 年的西部計畫案把「允建樓地板面積」這一行槓掉,這件事情上沒有給他充分表示意見的機會,所以他要求要陳情。但是都發局的立場說:沒有,判決判的我不會給你,你要講的話去都委會講,我們不會給你。所以他有在保護市政府的訴訟成果,怎麼會沒有? 郭文貴怎麼講?少修佩、彭振聲都說沒有違背法令。楊智勝說他在本院政策的時候問他說:「你有沒有覺得違背法令?」他說沒有。那有沒有任何法令現在在訴訟中?案子不能送都委會嗎?他說沒有。他當時也不知道有所謂「臺北市政府受理人民陳情事件注意事項」,他也不知道。他在都發局待了很久。 所以小結幾個重點:第一個,他並不是所謂的「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並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說的法令,這個我們書狀都有寫的。再來,不只是黃景茂不知道有這個注意事項,彭振聲也不知道,林欽榮也不知道,林中敏也不知道,一堆人都不知道。再來,京華城在 107 年 6 月、7 月、7 月 16 號都有跟臺北市政府提出陳情。林欽榮當時有拒絕嗎?沒有。他們排定了 107 年 8 月 2 號 732 次會議審議。當然檢察官那天有講到說林欽榮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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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很多困難那我們把最高法案大概關於突一罪最主要的四個要素我們拿出來討論就第一個他必須是這個公務人員他主管或監督業務而西部計畫不管是審議或者送員議通通都是都委會的權責二他必須要違背法令那剛剛講的224條本身就是授權下的法規命令特別是在行政訴訟法制定新的制度之後更是如此第三個必須明知違背法定我們今天看到的除了林中敏之外每個人都說是合法而林中敏早就離開台北市政府第四個必須有相當英國關係以下分數都市計畫法他寫得很清楚西部計畫的擬定審議公開責任或發布實施是依照這些規定這規定最重要就是他意思就是交給都委會那在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片規定當中都委會的指援就包括審議案這他第一項以及最後一項研究建議案就研議案事實上審議案會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研議案只是一個研究跟建議尋找有整理問題的解決方向而已並沒有具體的任何菜單上的利益這個很多編文人都有講過因此七六八次提出的研議案件或七八三次這都是都委會的職權這跟都發局無關跟被告也無關按照最高法案見解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就不應該起訴他了第二個本來一個很大的關鍵是公務員真的知道自己違法嗎少少佩達怎麼講的他說研議沒有效力也沒有什麼合不合法彭振聲怎麼講的兩個認罪的被告都說研議沒有法律效果都委會很多也做成研議案比如什麼的他們主管上認知沒有合法性的問題第二個都發局的官員怎麼講的楊智勝他說研議案他們基本上是不接受120284要回覆這個事情方案1、方案2、方案3通常都不接受而方案4方案4跟行政法案的判決意思是一樣的本來人民就保有的都市計畫變更的權利也就是這樣子才判他行政法案敗訴怎麼會因為這樣子判他獨立有罪研議意見最後結論怎麼樣第一句就說他說公告進化成容積560沒有意義也就是都委會的研究意見就是對阿就是560當年107年的西部計畫是沒有錯的他說至於成員單位與本市府本市的方案是本會予以尊重這不就是行政法案的判決意志嗎你就是可以走都市計畫變更都發局怎麼講的都發局這個句子可能大家可以留意一下因為大會很熟悉他說因為這個是屬於都市計畫整理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那是由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合一制方的決定屬於該委員會專業審議資權就是說跟我無關不是我資權分配犯然後他說後續宜就前開允建樓地板面積規定議題送交本市府都委會嚴厲透過公開透明程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本府意得與委員會中明確表達本府立場是什麼想回覆120284沒得談因為法案是這樣判的本府立場是本局立場是說要回覆你120284嗎沒有都發局的變遷寫得很清楚他說目的是要透過公開透明程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因為其實這時候京華城為什麼會有這個研議案他認為107年的西部計畫案把允建樓地板面積這一行槓掉這件事情上沒有給他充分表示意見的機會所以他要求要陳情但是都發局的立場說沒有法案判的我不會給你你要講的話去都會會講我們不會給你所以他有在保護市政府的訴訟成果怎麼會沒有郭文貴怎麼講少修佩彭振聲都說沒有違背法令楊智勝說他在本院政策的時候問他說你有沒有覺得違背法令他說沒有那有沒有任何法令現在在訴訟中案子不能送度委會嚴厲他說沒有他當時也不知道有所謂台北市政府受理人民春情事件隱形注意事項他也不知道他在都法局待了很久所以小潔幾個重點第一個他並不是所謂的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並不是貪污自衛條例所說的法令這個我們書狀都有寫的再來不只是黃景茂不知道有這個注意事項彭振聲也不知道林欽榮也不知道林忠敏也不知道一堆人都不知道再來京華城在107年6月7月7月16號都有跟台北市政府提出陳情林欽榮當時有拒絕嗎沒有他們排定了107年8月2號732次會議審議當然檢察官那天有講到說林欽榮處理的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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