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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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必須要回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其實都市計畫法並沒有說,你是法規命令就可以定容積,你是行政處分就不能定容積;都市計畫法並沒有這樣的區分。都市計畫法所說的可以定容積獎勵的依據,就是明文規定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說細部計畫應該要訂定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而這就包括容積率以及容積獎勵。所以,是否是法規命令、是否是行政處分,其實一點重要性都沒有。 那另外我們也可以看到,剛剛兩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他之所以要處理這個「主要計畫在通盤檢討的時間點下進行的變更內容,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法規命令」,他並不是說以「能不能給容積」去出發的,他是說「能不能救濟」來出發的。所以再次證明,行政法上的定性跟能不能給容積,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那我們再次重複,都市計畫法可以給容積、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積的依據,就是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並不是他被定性為什麼。 那再來,檢察官也有提到,他們認為辯護人所提出來的細部計畫變更給予容積獎勵案例,其實都有主要計畫授權,或是都有通盤檢討,但是其實並不是這個樣子。我們一一跟庭上說明。第一個案例,也就是中泰賓館,現在的文化東方。我們可以看到,這是劉秀玲跟楊智勝的對話截圖。劉秀玲說,劉秀玲和楊智勝都認為中泰賓館就是一個很接近京華城的案例,他也是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額外給予了百分之二十五的容積獎勵。那他的理由是什麼?他的理由並不是適用圖管條例,他的理由並不是有通盤檢討的時候主要計畫授權,他的理由是合理的成本令入結構,讓當時的這個金融區可以發展得起來、可以蓋得起來。 那檢察官在週一的時候也有提到,說文化東方這個案子是主要計畫,並不是細部計畫。但是我們就可以很明確地看到,這邊寫的回饋內容,是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去給予的。而為什麼檢察官會有這樣子的說法?我們想是因為檢察官並不瞭解到陳志明秘書長有一段非常重要的證詞。陳志明秘書長在本院審理的時候曾經證稱,早期的這個都市計畫有一點凌亂,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常常混在一起,常常定成一本。那差不多在民國九十年左右的時候,開始都市計畫業界的人員叫做「主細分離」,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開始分得比較清楚。那檢察官因為不知道這樣的歷史,檢察官並沒有都市計畫處理、撰寫這個都市計畫書的經驗,所以他們也沒有辦法瞭解到這樣的歷史,必須要靠陳志明這樣的專業資深公務員才有辦法瞭解到。 那這裡也非常清楚地提到,額外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容積獎勵,它是在細部計畫部分,它並不是在主要計畫部分。只是因為民國九十一、九十二年那時候,中泰賓館的計畫書大概就是民國九十二年,那時候主細分離才剛開始做,所以他們還是定在同一本計畫書,會說明很多細節啦,所以檢察官才會有這樣子的誤解。但是我們可以從這樣的一個截圖,在庭上可以非常明確地發現,這百分之二十五的容積獎勵,確確實實就是由細部計畫單獨給予的,並沒有所謂的主要計畫授權。 那檢察官也有提出,所謂的「臺北好好看」是用通案原則來給予的容積獎勵,是用圖管給予的容積獎勵。但是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臺北好好看」是用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來給予容積獎勵。這個是臺北市政府都委會第六一一次委員會的決議,這邊明確地提到:中中長期仍以修訂圖管條例第八十條之三來進行,但是短期,也就是當下這次的個案、這次透過的決議,是以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處理。所以這是用圖管條例嗎?顯然並不是,而是用細部計畫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所以我們做一個結論,以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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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必須要回到都市計劃22條其實都市計劃法並沒有說你是法規命令你就可以定容積你是行政處分你就不能定容積都市計劃法並沒有這樣的區分都市計劃法所說的可以定容積獎勵的依據就是明文規定在都市計劃法22條第一項說細部計劃應該要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這就包括容積率以及容積獎勵所以是否是法規命令是否是行政處分其實一點重要性都沒有那另外我們也可以看到剛剛兩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他之所以要處理這個主要計劃在通盤檢討的時間點下進行的變更內容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法規命令他並不是說他並不是以能不能給容積去出發的他是說能不能救濟來出發的所以再次證明行政法上的定性跟能不能給容積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那我們再次重複都市計劃法可以給容積的細部計劃可以給容積的依據就是22條第一項並不是他被定性為什麼那再來檢陽官也有提到他們認為辯護人所提出來的細部計劃變更給予容積獎勵案例其實都有主要計劃授權或是都有通盤檢討但是其實並不是這個樣子我們一一跟挺上說明第一個案例也就是中泰賓館現在的文化東方我們可以看到這是劉秀玲跟楊智勝的對話截圖劉秀玲說劉秀玲和楊智勝都認為中泰賓館就是一個很接近京華城的一個案例他也是以細部計劃變更的方式額外給予了25%的容積獎勵那他的理由是什麼他的理由並不是適用圖管條例他的理由並不是有通盤檢討的時候主要計劃授權他的理由是合理的成本令入結構讓當時的這個金融區可以發展得起來可以蓋得起來那檢察官在周一的時候也有提到說文化東方這個案子是主要計劃並不是細部計劃但是我們就可以很明確的看到這邊寫的回饋內容是以細部計劃變更的方式去給予的而為什麼檢察官會有這樣子的說法我們想是因為檢察官並不了解到陳志明秘書長有一段非常重要的證書陳志明秘書長在軍院審理的時候曾經證稱早期的這個都市計劃有一點凌亂主要計劃跟細部計劃常常混在一起常常定成一本那差不多在90年左右的時候開始都市計劃業界的人員叫做主系分離主要計劃細部計劃開始分得比較清楚那檢察官因為不知道這樣的歷史檢察官並沒有都市計劃處理撰寫這個都市計劃書的經驗所以他們也沒有辦法了解到這樣的歷史必須要靠陳志明這樣的專業資深的公務員才有辦法了解到那這裡也非常清楚的提到額外給予25%的容積獎勵它是在三細部計劃部分它並不是在主要計劃部分只是因為91年92年那時候中泰賓館的計劃書大概就是民國92年那時候主系分離才剛開始做所以他們還是定在同一本計劃書會說明很多嚴格啦所以檢察官才會有這樣子的誤解但是我們可以從這樣的一個截圖這在丁正武在眷內有可以非常明確的發現這25%的容積獎勵確確實實就是由細部計劃單獨給予的並沒有所謂的主要計劃授權那檢察官也有提出所謂的台北好好看是用通案原則來給予的容積獎勵是用圖管給予的容積獎勵但是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台北好好看是用細部計劃變更的方式來給予容積獎勵這個是台北市政府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的決議這邊明確的提到中中長期仍以修訂圖管條例80條之三來進行但是短期也就是當下這次的個案這次通過的決議是以都市計劃變更的方式處理所以這是用圖管條例嗎顯然並不是而是用細部計劃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所以我們做一個結論以細部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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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賓館(文化東方)案例相關對話截圖",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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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定性是否影響容積獎勵之給予",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關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及容積獎勵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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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關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及容積獎勵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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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明(秘書長,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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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容積獎勵權限進行辯論,主張細部計畫可獨立定容積獎勵,無需區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亦無需主要計畫授權。並透過「中泰賓館(文化東方)」及「臺北好好看」兩個案例,反駁檢察官關於容積獎勵必須依據主要計畫或圖管條例之主張,強調實務上存在以細部計畫變更給予容積獎勵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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