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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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做一個結論,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給予容積獎勵並不違法,而且早就有先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容許單獨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這是專業資深公務員認為的都市計畫實務,也是都市計畫法令的 ABC,長期以來如此,生性不已。 檢方也提到黃景茂是專業的都市計畫公務員,黃景茂當然也知道前案是這個樣子,黃景茂的認知當然都跟公務員一樣,並沒有例外。也因此,基於合法認知處理京華城案,不能夠因為檢方沒有瞭解到都市計畫法令的歷史、沒有瞭解到主細分離、沒有瞭解到地方自治權力,而對都市計畫法令有所誤解,所提出的指摘就入罪。 另外我們也必須強調,檢方的論告一旨:如果什麼都要主要計畫授權才可以定,如果什麼都要通案圖管條例才可以定,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乾脆拿掉就好了。因為這個意思就是不能用細部計畫來給予容積獎勵,但是這和現行法完全是不符合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公展的部分。這邊我們先跳過,因為剛剛許律師也有提到很多監察院的一些糾正意旨,但是我們也必須再次強調,不僅是都發局內的公務員認為可以公展,可以依照監察院的意旨進行公展,陳志明也認為說:今天這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並不是第二十七條的案件。所以第二十七條的案件,都發局才是主事,才是事主;但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都發局並不是事主。都發局不宜去把申請人的案件攬成自己的案件,去做實質的檢討跟變更。最好的狀況、最合情合法的方式,就是直接把申請人的這個計畫書圖直接提給都委會,這是陳志明的意見。 李德權也說,請注意,李德權說因為指示公展,公展並不是什麼太了不起的事情。公展固然是審議的起始點,但是公展能夠擔保審議會透過嗎?公展能夠擔保都委會就會給容積嗎?就不會要求其他的回饋嗎?是沒有辦法。所以對於市政府來說,如果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那就指示公展,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就必須要送都委會。嚴邦瑞也這麼說,基本上容積獎勵的專案、實體的事項,都是給都委會處理,那就公展吧。 而邵琇珮也有提出,在辦理公展前應該要做的基本作業,就是第一個:所有全人符不符合?有沒有其他業務單位覺得這個計畫不當?比如說道路調整和交通局的規劃有衝突。還有它有沒有基本書圖檔案?但是不包括容積獎勵實體內容的事項。那也因此,都市計畫法並沒有給予都發局可以用實體理由去退回或不送案給都委會的許可權。否則的話,等於是都發局滿意了才可以送都委會,那都發局不就形同是可以做駁回權利,但是不能做透過權利的都委會?這是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是完全矛盾的一點。 在那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早在京華城送第一版的都市計畫變更草案的時候,都規科(都市規劃科、市計畫科)楊智晟科長,他就認為依照監察院的意旨,依照他們審查有沒有這些形式要件以後,他認為符合了就可以做公展。但是黃景茂局長因為有看到會簽的意見,所以認為還是來處理一下,也因此才會發文請京華城再補充公益性等等。那如果是要照檢察官說的要迎合上意、要護航京華城,那為什麼不直接照都規科的簽程就公展就好了嗎?因為都規科自己就說可以公展。 再來,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所以會發文召開這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是因為專業幕僚邵琇珮的建議,而在證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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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做一個結論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合給容積獎勵並不違法 而且早就有潛力並且都市計畫法24條容許單獨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這個是專業資深公務員認為的都市計畫實務都市計畫法令的ABC是長期對此生性不已那檢方也提到黃景茂是專業的都市計畫的公務員黃景茂當然也知道前案是這個樣子黃景茂的認知當然都跟公務員一樣並沒有例外也因此基於合法認知處理京華城案不能夠因為檢方沒有了解到都市計畫法令的歷史沒有了解到主系分離沒有了解到地方自治權力而對都市計畫法令有所誤解所提出的指摘就入罪那另外我們也必須強調檢方的論告一旨如果什麼都要主要計畫授權才可以定如果什麼都要通案圖管條例才可以定那都市計畫法24條乾脆拿掉就好了因為這個意思就是不能用細部計畫來合給容積獎勵但是這和現行法完全是不符合的接下來我們來看公展的部分這邊我們先跳過因為剛剛許律師也有提到很多監察院的一些糾正意志但是我們也必須再次強調不僅是都發局內的公務員認為可以公展可以依照監察院的意志進行公展陳志明也認為說今天這是24條的案件並不是27條的案件所以27條的案件都發局才是公親才是氏主但是24條的案件都發局並不是氏主都發局不宜去把申請人的案件攬成自己的案件去做實質的檢討跟變更最好的狀況最合情合法的方式就是直接把申請人的這個計畫書圖直接提給都委會這是陳志明的意見李德權也說請停上注意到李德權說因為指示公展並不是什麼太了不起的事情公展固然是審議的起始點但是公展能夠擔保審議會通過嗎公展能夠擔保都委會就會給容積嗎就不會要求其他的回饋嗎是沒有辦法所以對於市政府來說如果是24條的案件那就指示公展只要刑事要件符合就必須要送都委會嚴邦瑞也這麼說基本上容積獎勵的項目實體的事項都是給都委會處理那就公展吧而邵琇珮也有提出在辦理公展前應該要做的基本作業就是第一個所有全人符不符合有沒有其他業務單位覺得這個計畫不當比如說道路調整和交通局的規劃有衝突還有它有沒有基本書圖文件但是不包括容積獎勵實質內容的事項那也因此都市計畫法並沒有給予都發局可以用實體理由去退回或不送案給都委會的權限否則的話等於是都發局滿意了才可以給都委會那都發局不就形同是可以做駁回權利但是不能做通過權利的都委會這是和都市計畫法23條是完全矛盾的一個指在那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早在精華承送第一版的西部計畫變更草案的時候都規科都市規劃科市計畫科楊智晟科長他就認為依照監察院的意志依照他們審查有沒有這些刑事要件以後他認為符合了就可以做公展但是黃景茂局長因為有看到會簽的意見所以認為還是來處理一下也因此才會發文請精華承再補充公益性等等那如果是要照檢察官說的要迎合上益要護航精華承那為什麼不直接照都規科的簽程就公展就好了嗎因為都規科自己就說可以公展再來109年9月21日之所以會發文召開這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是因為專業幕僚邵琇珮的建議而在證人的證明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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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之合法性",
"公展程序之必要性與審查標準",
"都發局在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之權限(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都發局是否具備駁回申請案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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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京華城案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進行辯護,主張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給予容積獎勵屬合法且有先例之實務做法。針對檢方指控,辯方強調都發局僅負責形式審查,不具實質駁回權,應將計畫送交都委會審議。此外,提及都規科原認可公展,而黃景茂局長要求補充公益性證明,證明並非單純護航,且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係基於專業幕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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