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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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的土地就可以享有這些獎勵。所以本案都市計畫確實是為了京華城量身打造,獨一無二,全國就只有京華城可以去適用這些優惠,卻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講出具體的原因。這就是一個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所以並非說個案跟通案一樣,你都可以藉由都市計畫審議做容積獎勵的依據。但都委會不是立法機關,只有主要計畫跟通盤檢討會具有法規命令的位階。所以重點不只在於說個案還是通案,而是個案給予容積獎勵有沒有符合法律保留、有沒有符合公平性的原則。如果你拿一個只有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就給予個案容積獎勵,違反平等原則,讓幫申請人創設一個容積獎勵機制,就是一個裁量的預留跟濫用。

所以本案讓非都市更新地區的土地享有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專案,缺乏實施理由。監察院的意見基本上也是差不多,他認為說如果你沒有法定依據創設容積獎勵,會抵觸《都市計畫法》跟《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他說沒有其他可以給予容積獎勵的法定依據,本案也不是都市更新案件,無視本案跟都市更新的性質不同,而沒有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的餘地,就進行參採了。內政部鎖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的容積獎勵規定,任性將智慧城市、耐震建築這些專案納入,沒有法定依據,已經逾越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即都管規則)以及《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的授權法規規定。

政調院也提到說沒有通案為之是有違公平性的。他說本案的計畫範圍只有單一土地所有權人,就是京華城公司所有的土地,沒有考量到周邊地區整體性的需求,就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訂定容積獎勵的專案,是有違恰當性,並且會衍生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或建築基地要求比照辦理的公平性問題。所以在監察院的一個糾正跟調查之後,都委會在 113 年 2 月 27 日的 8144 會議,就透過了《臺北市都市計畫案件審議事項處理原則》。其中就針對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自行擬定或變更計畫,如果涉及到的是新增容積獎勵專案的案件,因為容積獎勵必須要依照法規通案都市計畫規定辦理,所以不予受理。

113 年 5 月 14 號,內政部也發函給縣市政府,認為說都市計畫給予容積率或者是額外給予容積獎勵,因為涉及到公共利益或是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等重大事項,應該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的授權作為依據。計畫應該要避免去創設各種名目的獎勵規定,並且注意容積獎勵額度跟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的公益性跟對價性。非屬都市更新案件者,不宜進行參採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的容積獎勵規定。

辯護人說還包含柯市長也說所有公務員都說是合法的。我們必須要先重申一件事,你可以提出申請,不代表結果是合法的。我們可以提出中低收入戶的補助申請,但如果政府沒有依照法定程式去審核,沒有依照法定的要件去給到那些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那些人,依然結果可能是違法的。縱使你已經走過了行政流程,所以我們必須要重申的是,京華城公司固然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但是不代表最後的審議結果必然是合法的。如果審查跟審議的結果是違背法令的時候,還是可能會構成圖利罪。如果像辯護人所說的,只要開過會、跑過公文流程就合法,那圖利罪、違法背職罪永遠沒有適用的可能性,因為哪一個行政行為沒有開過會、沒有跑過公文呢?重點在於說公務員到底怎麼做的。

林欽榮說本案都市計畫是違反法律、觸犯法規、不符合公平性,超過的容積除非符合都市更新,否則不得適用,抵觸《都市更新條例》。好,辯護人說林欽榮的證詞不足採信,那我們來看一下其他公務員的證詞好不好?林洲民說不是都市更新就不可以用綠建築、智慧建築跟耐震建築的獎勵。如果我當都發局長,絕對不可能用這種方式讓他回覆 11284,希望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史永遠不要再出現這三個詞。劉秀玲說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我們覺得適宜性、合規性有疑慮,這是自創容積獎勵專案,又是援引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辦法,覺得質疑不是都市更新案卻引用相關容積獎勵專案不合理,法定是用很怪。當時他們有請市府說明有沒有合理,後續是否會有其他人比照辦理。超秀沛也說應該要通案操作比較好,用個案會有公平性的問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有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京華城去引用是有釋法性疑慮的。蔡立瑞說當時他們有請京華城去參考 TOD 的做法會比較合法。林之宇說一般案件即使做到這些獎勵的專案,這些獎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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