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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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或者說本案並不是全部獎勵的方式準用都市更新條例,只有未規定的事項條件雖然不同,但簡便不爭執,其實都有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的專案。參考、參財、準用、類推適用、類都市更新,其實都只是名詞。你不能說你改個名詞,把類推適用改成準用,準用改成參考,你就變得合法。所以重點不是在於說到底有沒有準用,應該說不只在於有沒有準用,而是在於說為什麼其他非都市更新地區不能享有都市更新獎勵專案,計劃者公司卻可以? 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再進入到第三個假官認為違法的地方,就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當然不是一個空泛的原則,它固然是導源自憲法第七條的規定,但它在實定法當中是有明確依據的。在行政程式法第六條規定說:「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對方說你假官憑什麼說違法平等原則就構成圖利?這同樣不是假官說的,是最高法院說的。最高法院說呢,圖利罪是在要求公務員執行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必須合法、必須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以如果一個公務員,你在客觀上面違背了應該要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違反相同事項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因而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的時候,你所圖得的利益就不會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就會構成圖利罪。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假官強調說,獎勵必須要有法令的依據。因為如果是依照一體適用法令來給予獎勵的時候,是符合通案性的,是符合公平性的。為什麼要符合通案性?其實還是那兩個字,就是公平。以特殊標準給予私人特權,就是圖利,就是不公平。柯市長自己在面對苗博雅質詢的時候,他也說:「每個人來都一樣的條件就好了,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這也是柯市長所可認的價值。所以假官認為,不是假官認為,最好法院認定的圖利罪違背的法令,其實就是指說適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謂通案性的規定,在法令適用範圍內能一體適用。所以獎勵如果是本於法令的時候,他也會具有通案性,並且是在大的範圍內一體適用,在範圍內只要符合要件者都能夠去申請。所以容積獎金的給予,如果是欠缺通案一體適用的法令依據的時候,是在個案中單獨創設,而且這個獎勵機制就只有特定人可以享有,就足以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換言之就會構成圖利罪。 邵琇珮其實在審判中,辯護人問他說:「你為什麼要認罪?」邵琇珮也提到,他認為應該要通案操作比較好,因為要個案再怎麼說都會有公平性跟社會觀感的問題,應該要通案協助處理,這樣的案件會比較符合公平性跟社會的期待。通案就是針對比較大的地區訂定獎勵的專案跟獎勵的額度。如果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去變更,就是一個個案。所以其實邵琇珮的證詞也很明確地凸顯,如果你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你給予特定人、只有他可以適用的容積獎勵的時候,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我們剛剛所提的其他案例的適用範圍跟物件,就會更發現京華城案的特別之處在哪邊。文華東方案,它適用的範圍是二十二筆的土地,其中有一半的土地都是臺北市所有的。南港輪胎工廠案,它適用的範圍是十一筆土地,裡面所有權有五個人。南港工業區適用的範圍是南港區所有的工業區。雅萬案,國有土地佔百分之三十四點五四,其他還有包含高雄市中油、臺電、港務公司、土營,還有一般所有權人。臺北好好看適用的物件是十二筆私有土地。臺南訪資案、斜屋頂獎勵,適用的是全臺南市。開發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適用的是臺南市工二工業區全部的範圍。臺南市中西區案、斜屋頂獎勵,依然是全臺南市;其他獎勵適用在中西區全部的住宅區跟商業區。所以其他案例呢,要嘛是大的範圍,要嘛就是很多都是國有土地,要嘛就是土地的筆數很多,要嘛就是所有權的人數很多。就唯獨京華城案,只有一筆土地、一個所有權的,就是京華城公司。 所以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其實也是規定說,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必須要配合當地的分割槽發展計畫,才能夠去自行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那本案到底配合了什麼樣的當地分割槽發展計畫?為什麼只給予單一地主容積獎勵?為什麼其他非都市更新地區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沒有容積獎勵?變化人說是配合南松山發展再生計畫。但如果這個說法是可採的時候,為什麼只有本案土地有容積獎勵?鄰近地區甚至整個南松山地區都沒有,只有京華城有呢?變化人在簡報裡面放了一些很多周圍這些老舊的建物,但這些老舊建物其實並沒有符合這個本案都市更新計畫的範圍。那為什麼這些急需更新的住宅沒有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的土地就可以享有這些容積獎勵?所以本案都市更新計畫的是……
原始逐字稿
或者說本案並不是全部獎勵的方式準用獨更只有未規定的事項條件雖然不同但簡便不爭執其實都有參考獨更的項目參考參財準用類推適用類獨更其實都只是名詞你不能說你改個名詞把類推適用改成準用改成參考你就變得合法所以重點不是在於說到底有沒有準用應該說不只在於有沒有準用而是在於說為什麼其他非獨更地區不能享有獨更榮獎項目計劃者公司卻可以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再進入到第三個假官認為違法的地方就是平等原則當然不是一個空泛的原則它故然是導源自憲法第七條的規定但它在實定法當中是有明確依據的在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說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對方說你假官憑什麼說違法平等原則就構成圖利這同樣不是假官說的是最高法院說的最高法院說呢圖利罪是在要求公務員執行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必須合法必須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以如果一個公務員你在客觀上面違背了像應該要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違反相同事項因與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因而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的時候你所圖得的利益就不會具有政單法律權源就會構成圖利罪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假官強調說榮獎必須要有法令的依據因為如果是依照一體適用法令來給予榮獎的時候是符合通案性的是符合公平性的為什麼要符合通案性其實還是那兩個字就是公平以特殊標準給予私人特權就是圖利就是不公平柯市長自己在面對苗伯雅質詢的時候他也說每個人來都一樣的條件就好了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這也是柯市長所可認的價值所以假官認為不是假官認為最好法院認定的圖利罪違背的法令其實就是指說適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謂通案性的規定在法令適用範圍內能一體適用所以榮獎如果是本於法令的時候他也會具有通案性並且是在大的範圍內一體適用在範圍內只要符合要件者都能夠去申請所以榮基獎金的給予如果是欠缺通案一體適用的法令依據的時候是在個案中所單獨創設而且這個榮獎機制就只有特定人可以享有就足以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換言之就會構成圖利罪邵琇珮其實在審判中辯護人問他說你為什麼要認罪邵琇珮也提到他認為應該要通案操作比較好因為要個案再怎麼說都會有公平性跟社會觀感的問題應該要通案協助處理這樣的案件會比較符合公平性跟社會的期待通案就是針對比較大的地區訂定獎勵的項目跟獎勵的額度如果是依照督記法24條去變更就是一個個案所以其實邵琇珮的證詞也很明確的凸顯如果你是依照督記法24條的規定你給予特定人只有他可以適用的容積獎勵的時候會有公平性的問題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我們剛剛所提的其他案例的適用範圍跟對象就會更發現京華城它的特別支出在哪邊文華東方案它適用的範圍是22筆的土地其中有一半的土地都是台北市所有的南港輪胎工廠案它適用的範圍是11筆土地裡面所有權有5個人南港工業區適用的範圍是南港區所有的工業區雅萬案國有土地占34.54%其他還有包含高雄市中油台電港務公司土營還有一般所有權人台北好好看適用的對象是12筆4有土地台南訪資案邪屋頂獎勵適用的是全台南市開發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適用的是台南市工二工業區全部的範圍台南市中西區案邪屋頂獎勵依然是全台南市其他獎勵適用在中西區全部的住宅區跟商業區所以其他案例呢他要嘛是大的範圍要嘛就是很多都是國有土地要嘛就是土地的比數很多要嘛就是所有權的人數很多就唯獨京華城案只有一筆土地一個所有權的就是京華城公司所以都計法24條其實也是規定說你土地權利關係的你必須要配合當地的分區發展計畫才能夠去自行擬定或變更西部計畫那本案到底配合了什麼樣的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為什麼只給予單因地主容積獎勵為什麼其他非杜根地區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 耐震設計標章沒有容獎變化人說是配合南松山發展再生計畫但如果這個說法是可採的時候為什麼只有本案土地有容積獎勵鄰近地區甚至整個南松山地區都沒有只有京華城有呢變化人在簡報裡面放了一些很多周圍的這些老舊的建物但這些老舊建物其實並沒有符合這個本案西部計畫的範圍那為什麼這些急需更新住宅沒有容獎京華城公司的土地就可以享有這些容獎所以本案西部計畫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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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分析京華城案中容積獎勵的合法性與公平性問題。論點指出,該案並非適用於大範圍或多數所有權人的通案性規定,而是針對單一地主(京華城公司)單一筆土地給予獎勵,缺乏通案性法令依據,涉嫌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平等原則,進而可能構成圖利罪。文中對比其他都市更新案例,強調本案在適用範圍與對象上的特殊性,質疑其缺乏正當法律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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