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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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字

去拜會洪智坤跟黃景茂,有提到說當時是提出一個研議的訴求。然後他有講到說,監察院的意見也沒有認定說在拆除改建之後,京華城還是可以保留這個 120,284 平方公尺。最後一段是比較重要的地方,他說:「京華城竟然已經依照訴訟程式提出救濟了,本府尚不宜與京華城和解、自行合一認定。如果本府沒有其他任何理由,自行跟京華城合一,回覆 120,284 平方公尺,可能無法說服社會大眾,在都委會本府的立場也會有反覆的問題。所以本案既然已經在法院訴訟當中,建議人應循訴訟程式解決,以避免導致外界爭執本案圖利京華城的爭議。」

柯市長在 3 月 10 號的時候,蓋了訴訟訴決。柯市長自己本人也是在審判中有說,他知道我們沒有要給京華城 120,284 的容積率。他說他當天下午有看到公文,我也是同意不給他 120,284 的容積率,我只是特別交代訴訟訴決。所以柯市長確實有看到這一份公文。不過這個公文其實在此之前還有兩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說,如果本府同意跟京華城進行和解,政策反覆把本案提到都委會研議的話,可能會導致社會聲浪批評本府圖利京華城的疑慮。所以第一版的公文其實寫說,如果你送研議,可能會圖利,結果這個公文被退了。第二版公文是寫說,京華城目前擬透過訴訟和解並提都委會研議的方式,爭取 678.9% 的容積率,尚非本局同意。所以第二份公文是寫說,我們不同意研議。都發局的立場不同意研議,又再被退了。

這份公文的承辦人張映軒在政策中說,他第一份簽成的意思是,當時北市府被告,所以不宜在訴訟終結之前開啟研議這個都市計畫的程式。因為訴訟的內容就是回覆 120,284 樓地板面積,研議的內容也是要回覆 120,284,這是同一件事情。所以站在承辦公務員的角度,他們都自始認為和解跟送研議是同一件事情,並且都可能會導致圖利的爭議。最好的方式其實就是訴訟解決。但是因為研議寫到研議會圖利,不同意研議,所以公文兩度都被退回。

3 月 10 號便當會這個部分呢,各位把關都很清楚。所以當時應曉薇提出了京華城容積的爭議案,當時市長的批示是說:「有關京華城容積率一案,請陳情人將訴求方案函送都發局,送到都委會去進行研議。」不過這邊我們要先回顧一下,柯市長在當天便當會做出決定之前,他知道哪些事情?第一件事情是,他在 105 年 9 月就已經有手寫文字說,他接到了朱亞虎、顏峻泰還有其他地主的陳情。柯市長有提到說,這個案子涉及重大利益,所以他知道說很多人跟他陳情京華城案,這個案子涉及的利益是很龐大的。他也知道因為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所以需要合法、合情、合理、謹慎處理。因為他在 105 年 12 月的時候,他又批示說,因為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所以跨部門運施壓,如果要處理,合法最重要,此案注意處理。他也知道如果一放手就會差 100 億。他知道北市府京華城針對刪除 120,284 正在訴訟當中。他也知道循訴訟解決是能夠避免圖利爭議的方式。他也知道京華城拜會過他,彭振聲拜會過黃景茂,來爭取送研議,並且曾經開過會議來討論。1013 年 6 月的時候,他也在傳給黃珊珊的訊息當中提到,應曉薇是小野的人,所以他會知道當時的會議便當會當中,應曉薇是在代表神經紀的利益進行一個陳情的。他知道北市府的立場並沒有要給 120,284,但是柯市長依然裁定裁示去送研議。為什麼也要捨棄一個最能夠杜絕爭議的訴訟方式,選擇一條更麻煩、更容易衍生爭議的途徑呢?

辯護人說,還有柯市長也說是依照公務員寫的提報單。但是審判中我們有去跟北市府調閱,我們有去調閱說有沒有 3 月 10 號便當會之前幕僚所寫的提報單。北市府的答覆結果是,本府並沒有在這次座談會之前,幕僚出席討論簽到記錄、討論內容跟提報單等資料可供參閱。所以這次會議並不是依照提報單做出決定的,這完全是柯市長自己的決定。

聯邦瑞說呢,其實他認為 3 月 10 號就是一個跟我們之前決定矛盾的政策,讓京華城在我們訴訟當中,卻又讓他們進到都委會,是矛盾的地方。我沒有棄守我的專業,這一切都是上面交下來的。從 3 月 10 號這個決議開始,便會說你不給 120,284 跟繼續訴訟跟研議是沒有矛盾的,但其實它是完全相同的訴求。如果一方面批示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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