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762 字

是沒有矛盾的,但其實它是完全相同的訴求。如果一方面批示要用訴訟結果來處理,一方面又批示說要研議是否同意,那怎麼會沒有矛盾呢?如果今天法院跟行政機關針對同一件事情判斷是不一樣的時候,要以何者為準?要以法院的判斷為準,還是以都委會的研議結果為準?

既然北市府的底線是不給 10284,直接回它就好了,為什麼需要研議呢?除非市長或市府的立場是:你只要形式上面不是直接給 10284,其他要怎麼做都可以。但如果真的是這個樣子的話,那為什麼要幫京華城幫到這種程度呢?

回顧過去 99 年到 107 年間,多次京華城公司都向北市府澄清,必須要把容積率認定為 560%,但北市府一直到監察院糾正之後,才在 107 年多次計畫做出認定。而且他認定 560% 之後,又刪除了 10284,並且駁回了京華城公司的請求。108 年,京華城公司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去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並且當時北市府也不同意京華城所提出來的回饋金公式。所以從 108 年以前,從目前既有的這些公文資料來看,北市府其實幾乎從未同意過京華城公司的請求。

結果到 109 年,沈靜清開始跟柯市長發牢騷之後,京華城所提的請求幾乎是全部成功。訴訟案件他請求送研議成功了;請求都發局跟他一起協商一個補救措施,後來就確實研商出了一個方案,是成功了;請求變更都市計畫來爭取容積獎勵,這也是成功的。

到了 3 月 17 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正式向北市府提出了陳情。當時陳情的函文訴求,就是希望柯市長可以盡速召集都發局去研議可行回復權利的措施。這個陳情函經過了市長室秘書蓋了新章之後,轉到了都發局。在 3 月 20 號的時候,這個陳情函送到了都發局。

那檢察官在偵查中有去問黃景茂:「我們這個是議文,檢察官有問黃景茂先生說,柯市長怎麼交辦你的?」在便當會當中他說:「當然就是請彭振聲副市長跟都發局要盡力去協助。」那為什麼你會感受到說市長希望你盡力協助?黃景茂說:「市長是在 3 月 17 號又有交辦單,京華城這個是市長親自交辦都發局來處理的。彭振聲副市長也接到市長的指令,也讓這個都委會能夠研議透過,就是可以有那個容積獎勵,那我們就當然就據以執行,就據以來辦理。」

審判中,檢察官也問邵琇珮說:「那為什麼不等到行政訴訟之後再做處理?」那邵琇珮當時的回答是說:「市長下了決定,原則上公務員應該都會服從。」那什麼時候下了決定?3 月 10 號的便當會。就在京華城陳情函在 3 月 20 號送達都發局的 3 天之前,在 3 月 23 號,朱亞虎就要找 7 個人捐款 210 萬元給民眾黨。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行收會的部分,我們下午會再跟各位做比較詳細的說明,我這邊先從實際訊問上面把它帶過。

在約 24 號跟 26 號之間,朱亞虎跟張志澄就找人頭去捐了 210 萬元。然後到 4 月 1 號的時候,朱亞虎就傳訊息跟李文宗說:「小省十分小氣,捐 210 萬弄成 560,沒有帶來任何的困擾。」4 月 1 號傳訊息完了,5 天之後,到了 4 月 6 號的時候,都發局針對剛剛所講的那個陳情函,就寫了這份簽呈,說希望可以送到都委會去進行研議。

4 月 6 號這一份簽呈有提到,京華城在 107 年 9 月 6 號提起行政訴訟,那市長有批示在 3 月 10 號批示說不願意和解,所以其實他再次重申了本案正在訴訟當中,那市府的立場是不願意和解的。簽呈也有提到 2 月 18 號拜會的事情,這個講過了,我們等一下就跳過。好,那這邊有去強調說:「考量京華城公司持續透過議員陳情,挽救前開允建樓地板面積是否為永久性跟都市計畫刪除有沒有不當的議題呢?」送到都委會研議。所以這個簽呈其實有說明,是因為議員持續陳情,所以他才轉送都委會去進行研議的。

那市長本人是在 4 月 15 號蓋章的。不過從時間序上面來看,他在蓋章之前有收到一些資料,這個資料就是陳情經他所提出來的說明版陳情書。這個陳情書呢,他的訴求依然是希望能夠讓北市府回復 10284。柯市長收到這一份陳情書之後,他就批示說給彭振聲副市長,他們的結論是什麼?原則很簡單,公務員不坐牢,OK。這個陳情信給彭振聲副市長之後,彭振聲副市長在 109 年這邊寫錯了,應該是 109 年 4 月 14 號交給都發局去研領縮帖。那都發局後來在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16.txt",
  "chunk_index": 16,
  "documents_referenced": [
    "107年多次計畫認定文件",
    "市長批示文件",
    "京華城陳情函 (3月17日/3月20日)",
    "都發局簽呈 (4月6日)",
    "都計法第24條申請變更文件"
  ],
  "end_seconds": 5020,
  "keywords": [
    "10284",
    "便當會",
    "容積率",
    "政治獻金",
    "京華城",
    "行政訴訟",
    "都委會",
    "都發局"
  ],
  "legal_issues": [
    "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僅因柯文哲指令而違背原行政立場 (服從指令之合法性)",
    "容積率認定 (560% 與 10284 坪) 之都市計畫變更爭議",
    "政治獻金與行政處分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 (涉嫌貪汙或圖利)",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進行中,是否能採取與訴訟立場矛盾的研議措施"
  ],
  "legal_issues_raw": [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進行中,是否能採取與訴訟立場矛盾的研議措施",
    "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僅因柯文哲指令而違背原行政立場 (服從指令之合法性)",
    "容積率認定 (560% 與 10284 坪) 之都市計畫變更爭議",
    "政治獻金與行政處分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 (涉嫌貪汙或圖利)"
  ],
  "participants": [
    "張志澄",
    "彭振聲",
    "朱亞虎",
    "李文宗",
    "柯文哲",
    "檢察官",
    "邵琇珮",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柯文哲 (柯文哲)",
    "彭振聲 (副柯文哲)",
    "黃景茂",
    "邵琇珮",
    "朱亞虎",
    "張志澄",
    "李文宗",
    "檢察官"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CXKiBIamLC4:chunk_0016",
  "session_date": "2025-12-15",
  "session_id": "CXKiBIamLC4",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4720,
  "summary": "本段文字分析京華城案中,北市府在處理容積率爭議時的矛盾作法。重點在於柯文哲市長於109年3月10日便當會中交辦都發局「盡力協助」京華城,儘管當時市府對外聲稱不願和解且案件仍在訴訟中。文中詳細對比了108年以前市府拒絕京華城請求的立場,與109年後在陳情與政治壓力下轉為協助的轉折,並提及朱亞虎於3月23日至26日期間安排捐款210萬元給民眾黨,隨後都發局於4月6日提出簽呈將案件送交都委會研議,質疑行政處置與政治獻金之間存在關聯。",
  "video_id": "CXKiBIamLC4",
  "raw_text_key": "text/CXKiBIamLC4/raw/chunk_0016.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CXKiBIamLC4/cleaned/chunk_0016.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