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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前後矛盾,法律解釋不是可以隨心所欲的,也不是說只要能夠入柯文哲、審慶經等人餘罪就可以。最後大法官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之後,在第七七四號解釋也有做相關認定。最後,行政訴訟法在民國一零九年有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式專章,就所有行政機關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訴訟,或者是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可以在這個程式裡面進行。它並沒有去區分是哪一種都市計畫,所以這個部分已經經過行政訴訟法的立法過程,把它全部定性為法規性質,然後設立專章例外允許它可以行政救濟。所以並沒有像剛才廖簡法官所稱的,這個只有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是法規,其他細部計畫去行變更就不是。所以這部分我們就要檢討說,我們之前所提出的案例,到底有沒有所謂的法規授權檢察官這個論據,是不是還是存在。

就東方文華案件,檢察官說通盤檢討就是它的法源,但是通盤檢討裡面百分之二十五的容積獎勵,它的法源是什麼?檢察官提不出來。而且這個通盤檢討裡面關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容積獎勵,它是規定在裡面的細部計畫。當時是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合併的年代,它是寫在主要細部計畫裡面的。再來南港輪胎,檢察官說主要計畫就是它的法源,但是它沒有說明主要計畫為什麼可以定開發市城的獎勵,所以它的法源其實也是不存在的。而且這個時候也是所謂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合併的年代。再來像南港策略工業區,檢察官說它的法源在主要計畫,但是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主要計畫可以給百分之十的法源,而且這個也是在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合併的年代。

那像雅灣二點零,檢察官說是按照實施細則給予獎勵,按照都規給予獎勵。但是都規獎勵裡面並沒有說引入策略性產業或企業總部可以給予獎勵,那高雄市的實施細則也沒有說策略性產業或企業總部可以給予獎勵。所以這些都規條例或者是高雄市的實施細則,都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而且雅灣二點零上面也沒有通盤檢討,也沒有主要計畫,那為什麼它可以進化成不行?再來像南方臺南防治案,檢方說通盤檢討就是它的法源,但是也沒有說明為什麼通盤檢討可以就協屋頂或者全區介面開發或開發時程給予獎勵,它的法源是什麼?檢察官也沒有辦法說明。而且當時也是所謂的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合併的這個年代。像臺南中西區賈灣說通盤檢討就是它的法源,但是它的法源通盤檢討的法源又是什麼?這個我們都沒有看到。所以我們的論述還是維持在第一次辯護的時候的論述一樣,只要透過都委會法定程式審議給予容積獎勵,就是它的法源基礎。

那第三點就是說,檢察官提到說這個都市設計科的變遷,我們認為這個都市設計科的變遷的意見是不足採的。第一個,這個變遷可以證明說這個變遷沒有進入到都委會,所以包含彭振聲、柯文哲都不知道這件事情。第二個,根據這個變遷的記載,如果就像都市設計科說的本案不具對價性,那為什麼本案在透過都委會之後,後續再進行都市設計科的都市設計審議,包含有兩次的幹事會、兩次的都審會,都市設計科都是最終是對價性的,也是最常做估價的?為什麼他的科長林之瑜也是都審會的幹事會的委員,也是都審會的委員,為什麼他沒有說本案不具對價性?為什麼他也是同意透過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而且證人林之瑜到庭也說他認為本案沒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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