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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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設計審議,而且鄭人林之餘道庭也說,他認為本案沒有問題。那再者,我們在先前第一次辯論的時候也說,這一張「宜居城市」價值百分之二十點六億的獎勵,我們有提出過說明。京華城如果蓋一般的建築也可以,但是他負條件蓋了這個耐震建築,他必須要增加將近二十幾億的成本。這個成本難道不用計算嗎?那協議書也要求他就這個部分提供三十五億的保證金,如果他做不到耐震標章就要沒收這三十五億。這不就代表耐震標章的成本也大概是三十五億嗎?所以這個成本跟設計科估計的二十點六億來相較,京華城其實是倒虧十一億,拿來獲得利益。這些難道都不用合併計算嗎? 況且京華城認為說,他的樓地板獎勵不該是一次性的,所以他本來想直接拿回六十七點八億,但是他付了一大堆回饋,也只能夠拿到六十七點二億。他已經覺得很不平了,哪來的獲利可言? 況且在之前,在黃景茂的律師許英傑也提到說,如果按照同業利潤來作計算的話,如果京華城認為本案百分之二十的獎勵獲利是一百二十一億,按照同業利潤百分之十計算,事實上他的利潤只有一百二十億左右。光耐震建築就要花掉二十億,他的利潤在哪裡?哪來的獲利? 第四點是京華城說,本案這個都發局沒有做事法性審查。我想任何行政作為都需要做事法性審查,不管是在都發局跟都委會都一樣。就算是司法行為,起訴也要審查,起訴的時候法官要審查,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也要審查,只是強度會有所不同。在本案,都委會要求的強度自然比都發局還要強,這是一定的。但是我們不會說都發局他完全沒有做事法性審查,我們也不會說你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沒有做事法性審查。這個只是審查強度不同,並不是有違背法令、沒有做事法性審查。 那再來要喚醒庭上一個記憶,不知道庭上是不是還記得說,本案在開始審理的時候,我們在四月二十五號,在今年四月二十五號,曾經向法院申請保全林俊炎檢察官下面三個書記官手上的錄音筆。那時候我們知道說,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書記官是扮演筆錄記錄的重要角色。那書記官為了確保偵查的錄音錄影不會出現問題,他會做備份,所以他會準備一支錄音筆。這支錄音筆是公家的,不是私人財產,每位書記官都至少有一支,我當時的書記官還有好幾支。那這支錄音筆從開庭開始就不會關掉,所以他可以完整的記錄整個偵查庭發生的狀況,不會因為檢察官自行切掉偵查庭的錄音裝置就有所改變。這個才是能夠還原偵查完整狀況的一個重要證據。 那本案不管是彭振聲在看守所那兩天的訊問,或者邵琇珮那空白了三個小時,或者是黃景茂被恐嚇或被篡改筆錄的那個片段,甚至其他人,比如說在高王案的公衛文,他也被恐嚇消失十六分鐘。這些都可以經由這個錄音筆的還原得到真相,而不是隻有像我們現在這樣子去勘驗偵查庭所錄出來的錄音而已。 那我們今天在庭上說出來,是因為這個是我們審檢辯三方都知道的事情,外面不知道。但是當時合議庭法官駁回我們的申請,說我們沒有提出清楚,以至於將來這方面的證據調查變得不可能或者更加困難。這個是我們很遺憾的一點。但是這個事情的起因是因為法院依據過去的審理經驗,一般來講不會懷疑檢方會動手腳,所以我們不怪法院。但是我們相信之後的這個審理會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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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设计审议而且郑人林之余道庭也说他认为本案没有问题那再者我们在先前第一次辩论的时候也说这一张宜居城市价值百分之%农机奖励是值23.6亿的变迁我们有提出过说明金华城如果盖一般的建筑也可以但是他负条件盖了这个耐震建筑他必须要增加将近二十几亿的成本这个成本难道不用记录吗那协议书也要求他就这个部分提供35亿的保证金如果他做不到耐震标章就要没收这35亿不就代表耐震标章的成本也大概是35亿吗所以这个成本跟设计科估计的23.6亿来相较金华城其实是倒亏11亿拿来获得利益这些难道都不用合并计算吗况且金华城认为说他的楼地板保障不该是一次性的所以他本来想直接拿回678亿但是他付了一大堆回馈也只能够拿到672亿他已经觉得很不平了哪来的获利可言况且在之前在黄锦茂的律师许英姐也提到说如果按照同业利润来做计算的话如果贾丸湾认为本案20%的龙奖获利是121亿按照同业利润10%计算事实上他的利润只有12亿左右光耐震建筑就要花掉20亿的他的利润在哪里拿来的获利第四点是简丸湾说本案这个都发局没有做事法性审查我想任何行政作为都需要做事法性审查不管是在都发局跟都委会都一样就算是司法行为起诉也要审查起诉的时候假官要审查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要审查只是强度会有所不同在本案都委会要求的强度自然比都发局还要强这个是一定的但是我们不会说都发局他完全没有做事法性审查我们也不会说你检察官起诉的时候没有做事法性审查这个只是审查强度不同并不是有违背法令没有做事法性审查那再来要唤醒庭上一个记忆不知道庭上是不是还记得说本案在开始审理的时候我们在4月25号在今年4月25号曾经跟军院申请保全林俊炎检察官下面三个室机官手上的录音笔那时候我们知道说检察官在侦查的时候室机官是扮演笔录记录的重要角色那室机官为了确保侦查的录音录影不会出现问题他会做备份所以他会准备一支录音笔这支录音笔是公家的不是私人财产每位室机官都至少我有一支我当时的室机官还有好几支那这支录音笔从开庭开始就不会关掉所以他可以完整的记录整个侦查庭发生的状况不会因为检察官自行切掉侦查庭的录音设备就有所改变这个才是能够还原侦查完整状况的一个重要证据那本案不管是彭振聲在看守所那两天的讯问或者邵琇珮那空白了三个小时或者是黄警帽被恐吓或者被篡改笔录的那个片段甚至其他人比如说在高王案的公卫文他也被恐吓消失16分钟这些都可以经由这个录音笔的还原得到真相而不是只有像我们现在这样子去勘验侦查庭所录出来的录音而已那我们今天在题上说出来是因为这个是我们审检编三方都知道的事情外面不知道但是当时合議庭驳毁我们的申请说我们没有市民清楚以至于将来这方面的证据调查变得不可能或者更加困难这个是我们很遗憾的一点但是这个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军院依据过去的审理经验一般来讲不会怀疑检方会动手脚所以我们不怪军院但是我们相信之后的这个审理历经多吃正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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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京華城案提出多項主張:首先在經濟利益上,強調耐震建築成本高昂且有保證金壓力,認為獲利被誇大且實際可能虧損;其次反駁都發局未進行適法性審查的指控,主張審查強度雖有差異但並非未審查;最後針對偵查過程,表達對未能保全書記官錄音筆證據的遺憾,認為該證據能還原被刪減或篡改的偵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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