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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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本席認為京華城是否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出其自有之細部計畫變更案,並由都市發展局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林欽榮並未回答本席此問題。當時合議庭審判長表示,其有權拒絕回答,因為這是假設性問題。 本席之所以提出此問題,係因若臺北市政府與人民立場不一致、想法不同時,該當如何?當然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做決定,而非由臺北市政府自行決定。正如楊智勝審判長所言,關於合理性與必要性,應尊重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定。本席亦期待審判長能強調此點,即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立場與決定,才是處理合理性與必要性之依據。楊智勝審判長則表示,此非其應判斷之事,因為都市計畫委員會自有其審酌權。 現在之制度,即是要尊重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定,而非公務員之感受。方才審判長提出許多公務員之感受,但本席等希望審判長提出者係證據,而非公務員私下抱怨之內容。辯護人指出,本案存在多項違法偵查情形,本席等所憑據者為錄音譯文及證人證述,並非憑藉內心之 OS、假設或懷疑。 就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而言,審判長必須明確說明所違背之法令為何。審判長明明知悉本案法律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卻稱本案法律依據為都市更新條例;明明知悉本案所稱「準用」係指執行方法與保證金等程式事項,卻在起訴書中予以曲解。若審判長對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不滿意,認為人民不得自行提議細部計畫變更,以免變為個案,則應推動立法修正,而非簡單化約,將所有個案皆視為違反平等原則或違背法令。 辯護人前幾日曾言,凡對都市發展有助益之獎勵專案,皆可作為依據。遺憾的是,審判長方才亦偷換概念,將「好的可以拿來用」曲解為「違法圖利」。若依此邏輯辯論,將流於羞辱性操作,已非正當辯論。 審判長提出許多 LINE 對話內容,但 LINE 對話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個人意見更不得作為證據。然而,從對話中兩位專業公務員於議會調查期間之對話,可得知本案並無違法。楊智勝表示:「人家內政部又沒說不可以用第二十四條。」楊智勝又說:「人家監察院也沒說不能用第二十四條。」劉秀玲回應:「對。」楊智勝續言:「現在就一直咬定不能適用,都跟農獎有關。」劉秀玲則說:「但我發現無法說服議員,我現在感受也是一樣的。」楊智勝再說:「反正怎麼說他們就是無法接受,所以隨他們去講。」楊智勝又言:「跟他說準用是在講義務性,括號繳保證金等等,但是他們就是不爽。」 另外需注意的是,審判長一直強調公務員之感受,但本席等認為本案關鍵不在公務員協助行政程式事項,而在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於會議上之表示。我們看到 113 年 5 月 31 日議會調查期間,兩位公務員之對話內容:「我今天非常不認同某某某之說法。」此「某某某」即為一位委員。楊智勝表示:「你有膽就像真一樣,一直說你覺得有問題,自己在大會當好人,然後說你只是建議。」此話何意?委員於會議上既已同意,何須如此?
原始逐字稿
意見那京華城他可不可以依照24條的規定提出他自己的西部計畫變更有都發局送都委會審議林欽榮沒有回答我這個問題他就不回答這個問題當時合議庭省案長說他有權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他說這是假設性問題那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呢就是因為如果台北市政府還是跟人民之間的立場不一樣他們的想法不一致的時候該怎麼辦當然是由都委會來做決定當然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來做決定就好像楊智勝省議中說的合理性必要性要尊重都委會的決定我也很期待假官你可以告訴我可以強調這件事情就是都委會的立場都委會的決定還來處理合理性跟必要性楊智勝說這不是我該判斷的因為都委會自然會有他的審酌權現在的制度就是要尊重都委會感受呢不是證據剛剛假官提了很多公務員的感受但我們希望假官提出的是證據不是公務員私下抱怨的內容辯護人說本案有很多違法偵查的情況我們所憑據的是錄音的譯文證人的證述我們不是憑藉的內心的OS我們不是憑藉的內心的假設跟懷疑就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假官必須要說明明確的說明到底違背了法令的法令是什麼假官明明知道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的第24條但卻說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都市更新條例假官明明知道本案講的準用不是準用都市更新是執行方法是保證金的程序事項卻還是在寄付書裡面做了曲解如果假官對於現行的都市計畫法24條不滿意覺得不合理認為人民不可以自己提細部計畫變更因為這樣子會變個案那應該做的事情是立法修正但是不能簡單的化約只要是個案就是違反平等原則就是違背法令辯護人前幾天說好的可以拿來用所講的事情是對都市的發展有幫助的獎勵項目可以作為依據但是我們遺憾的是假官剛剛也偷換的概念假官說的是什麼違法徒利的好的可以拿來用如果我們這樣辯論的話我們會流於羞恥的操作那已經不是一個辯論了假官提了很多的line對話內容但我想line對話內容是一個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當然是沒有證據能力的個人的意見更不能當作證據但是我們可以從圈裡面的兩位專業的公務員當他們在議會調查期間的時候他們的line對話裡面我們可以知道本案並沒有違法楊智勝說人家內政部又沒有說不可以用24條楊智勝說人家監察院也沒有說用24條不對劉秀玲說對楊智勝說現在就一直咬不能適用都跟農獎劉秀玲說可是我發現無法說服議員跟我現在感受是一樣的楊智勝說反正怎麼說他們就是沒有辦法接受所以隨他們去講楊智勝說跟他說準用是在講義務性這件事情括號 繳保證信等等但是他們就是不爽另外我們要注意到一件事情就是賈光剛一直在提到公務員的感受那我們想提到說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公務員協助行政程序事項本案的關鍵在於都委會的委員他們當時在會議上怎麼表示我們看到的是113年5月31號當時的議會在做調查的時候兩位公務員在說什麼他說我今天非常不認同某某某的說法這個某某某是一個委員楊智勝說你有膽就像真一樣一直都說你覺得有問題自己在大會當好人然後說你只是建議什麼意思委員在會議上面都已經同意了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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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為法庭辯論紀錄,重點在於討論京華城案是否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細部計畫變更,以及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決定應優先於公務員之個人感受。辯方質疑審判長對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 vs. 都市更新條例)之認定有誤,並主張部分LINE對話內容雖屬傳聞但能證明當時公務員認為適用該法條並無違法,同時批評審判長過度強調公務員感受而非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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