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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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第二項授權所訂立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個,它的成員要多元,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交通、景觀等等的專長,有內部委員、有外部委員,而且外部委員還要過半。然後在組織章程裡面還特別提到審議都市計畫的許可權,還有最重要的是資訊要公開透明。那麼內政部也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授權,訂立都市計畫審議原則。所以經過都委會的審議之後才核定,是完全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九條,還有都市計畫法所授權命令所透過的所有容積獎勵。這怎麼會是違反法律保留的原則呢?它是完全透過不只有法律保留的適用,而且還透過了正當法律程式。 在臺北市政府都委會作業要點裡面,他也特別提到說,第一個階段要由都委會先,之前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先做一些內部作業、幕僚作業程式,然後請都發局要送公展,然後登報公告周知,然後收集意見。然後第二階段才進入都委會,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收集一些資料,然後由幕僚就所收集到的資料,或者專家學者的意見,來擬初步意見。然後主席在討論,經過各委員綜合討論之後,由主席依照綜合討論的結果歸納出結論,然後再徵詢委員意見,無異議或是經表決的話,才具體透過。這是完全依照正當法律程式來,而且也不一定要表決,只要有無異議的話就可以。彭振聲在主持第七八三次的時候,就是用這種方式,完全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定的作業規範。如果有特別複雜的話,就叫交專案小組先討論,有一定的共識之後,再提大會來審議。這完全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式。所以本案的容積獎勵,不僅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則,而且還符合正當法律程式,沒有違法的問題。 那麼就檢察官剛剛提到的第二點,就是公務員到底要審查到什麼地步,才能免致刑事追訴?依照福芳瓊都委會記政福芳瓊,他有特別提到說,事實上就是都市計畫法賦予土地權利人,可以有這個權利讓自己的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來擬細部計畫,來給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透過才算數。那麼他們查核的是什麼?第一個,他們也要查核法令;第二個,有沒有相關的案例;第三個,考慮它的合理性跟公益性;然後文字有沒有需要調整的。把這些都做成了他們的書面意見,然後再交給都委會來審查。這樣子的話,都委會在審議的時候才比較容易聚焦。 那就監察院來說,剛剛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們都引用了相同的糾正文,而且還引用了同一個地方。就是監察院認為都發局你只能就形式上的審查。剛剛檢察官論告的時候也特別提到了,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跟第七條,特別提到了第七條說,依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市政府認為他的計畫不當或者有妨害公共利益的時候,得請其修正。既然是「得請其修正」的話,事實上也就是都發局他沒有準駁的權利,他可以提醒你說你要就都市計畫,他們認為不當或是有妨害公益的話,提醒你注意一下。因為畢竟審查的是都委會,所以你在這裡不修改的話,我在都委會還是會講,那麼你要不要在這裡先修改?如果這樣子的話,我們到那個都委會在審議的時候會比較聚焦。所以檢察官說公務員他要做到什麼地步,那他的標準在哪裡?依據又在哪裡?照少秀配他在一百原本。
原始逐字稿
第二項授權所訂立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織章程第一個它的成員要多元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交通、景觀等等的專長有內部委員、有外部委員而且外部委員還要過半然後在組織章程裡面還特別提到審理西部計畫的權限還有最重要的是資訊要公開透明那麼內政部也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二項的授權訂立的西部計畫的審議原則所以經過都委會的審議之後才核定的是完全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19條還有都市計畫法所授權命令所通過的所有的容積獎勵這怎麼會是違反法律保留的原則呢它是完全透過不只有法律保留的適用而且還透過了正當法律程序在台北市政府都委會的作業要點裡面他也特別提到說第一個階段要由都委會先之前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先做一些內部的作業提幕僚的作業程序然後請都發局要送公展然後登報公告周知然後收集意見然後第二階段才進入都委會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收集一些資料然後由幕僚就所收集到的資料或者專家學者的意見來擬初步的意見然後主席在討論經過各委員的綜合討論之後由主席依照綜合討論的結果歸納出結論然後再徵詢委員的意見無意義或是經表決的話才具體通過這是完全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來而且也不一定要表決只要有無意義的話就可以彭振聲在主持七八三次的時候就是用這種方式完全符合台北市政府所定的作業規範如果有特別複雜的話就叫交友專案小組先討論有一定的共識之後再提大會來審議這完全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本案的容積獎勵不僅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則而且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沒有違法的問題那麼就檢察官剛剛提到的第二點就是公務員到底要審查到什麼地步才能免致途律界的追溯依照福芳瓊都委會的記政福芳瓊他有特別提到說事實上就是都市計畫法賦予土地權利的人可以有這個權利讓自己的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來擬細部計畫來給都市計畫委員會來審議通過才算數那麼他們查核的是什麼第一個他們也要查核法令第二個有沒有相關的案例第三個考慮他的合理性跟公益性然後文字有沒有需要調整的把這些都做成了他們的出言意見然後再交給都委會來審查這樣子的話都委會在審查在審議的時候才比較容易聚焦那就監察院來說剛剛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們都引用了相同的糾正文而且還引用的同一個地方就是監察院認為都發局你只能就形式上的審查剛剛檢察官論告的時候也特別提到了台北市的都市計畫施行這條例的第五條 第六條 跟第七條特別提到了第七條說依照第五條 第六條的規定市政府認為他的計畫不大或者是有妨害公共利益的時候得請期修正既然是 如果是得請期修正的話事實上也就是都發局他沒有準博的權利他可以提醒你說你要就都市計畫他們認為不當或是有妨害公益的話提醒你注意一下因為畢竟審查的是都委會所以你在這裡不修改的話我在都委會還是會講那麼你要不要在這裡先修改如果這樣子的話我們到那個都委會在審議的時候會比較聚焦所以檢察官說公務員他要做到什麼地步那他的標準在哪裡依據又在哪裡照少秀配他在一百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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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議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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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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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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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在辯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之合法性與公務員審查責任。辯方主張都委會的組織章程、審議流程(包含公展、收集意見、專家討論及表決)完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針對檢察官提出的公務員審查義務,辯方引用監察院之見解及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主張都發局僅具形式審查權,而實質審議權在於都委會,因此相關公務員之行為不應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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