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245 字

第二項授權所訂立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個,它的成員要多元,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交通、景觀等等的專長,有內部委員、有外部委員,而且外部委員還要過半。然後在組織章程裡面還特別提到審議都市計畫的許可權,還有最重要的是資訊要公開透明。那麼內政部也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授權,訂立都市計畫審議原則。所以經過都委會的審議之後才核定,是完全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九條,還有都市計畫法所授權命令所透過的所有容積獎勵。這怎麼會是違反法律保留的原則呢?它是完全透過不只有法律保留的適用,而且還透過了正當法律程式。

在臺北市政府都委會作業要點裡面,他也特別提到說,第一個階段要由都委會先,之前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先做一些內部作業、幕僚作業程式,然後請都發局要送公展,然後登報公告周知,然後收集意見。然後第二階段才進入都委會,在進入都委會之前要收集一些資料,然後由幕僚就所收集到的資料,或者專家學者的意見,來擬初步意見。然後主席在討論,經過各委員綜合討論之後,由主席依照綜合討論的結果歸納出結論,然後再徵詢委員意見,無異議或是經表決的話,才具體透過。這是完全依照正當法律程式來,而且也不一定要表決,只要有無異議的話就可以。彭振聲在主持第七八三次的時候,就是用這種方式,完全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定的作業規範。如果有特別複雜的話,就叫交專案小組先討論,有一定的共識之後,再提大會來審議。這完全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式。所以本案的容積獎勵,不僅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則,而且還符合正當法律程式,沒有違法的問題。

那麼就檢察官剛剛提到的第二點,就是公務員到底要審查到什麼地步,才能免致刑事追訴?依照福芳瓊都委會記政福芳瓊,他有特別提到說,事實上就是都市計畫法賦予土地權利人,可以有這個權利讓自己的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來擬細部計畫,來給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透過才算數。那麼他們查核的是什麼?第一個,他們也要查核法令;第二個,有沒有相關的案例;第三個,考慮它的合理性跟公益性;然後文字有沒有需要調整的。把這些都做成了他們的書面意見,然後再交給都委會來審查。這樣子的話,都委會在審議的時候才比較容易聚焦。

那就監察院來說,剛剛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們都引用了相同的糾正文,而且還引用了同一個地方。就是監察院認為都發局你只能就形式上的審查。剛剛檢察官論告的時候也特別提到了,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跟第七條,特別提到了第七條說,依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市政府認為他的計畫不當或者有妨害公共利益的時候,得請其修正。既然是「得請其修正」的話,事實上也就是都發局他沒有準駁的權利,他可以提醒你說你要就都市計畫,他們認為不當或是有妨害公益的話,提醒你注意一下。因為畢竟審查的是都委會,所以你在這裡不修改的話,我在都委會還是會講,那麼你要不要在這裡先修改?如果這樣子的話,我們到那個都委會在審議的時候會比較聚焦。所以檢察官說公務員他要做到什麼地步,那他的標準在哪裡?依據又在哪裡?照少秀配他在一百原本。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34.txt",
  "chunk_index": 34,
  "documents_referenced": [
    "監察院糾正文",
    "臺北市政府都委會作業要點",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
  ],
  "end_seconds": 10330,
  "keywords": [
    "刑事追訴",
    "容積獎勵",
    "形式審查",
    "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都市計畫委員會",
    "都發局"
  ],
  "legal_issues": [
    "公務員之刑事責任免除標準",
    "公務員在都市計畫審查中的職責範圍(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容積獎勵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都市計畫審議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legal_issues_raw": [
    "容積獎勵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都市計畫審議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公務員在都市計畫審查中的職責範圍(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公務員之刑事責任免除標準"
  ],
  "participants": [
    "少秀配",
    "彭振聲",
    "檢察官",
    "福芳瓊",
    "辯方(發言者)"
  ],
  "participants_raw": [
    "辯方(發言者)",
    "檢察官(被提及)",
    "福芳瓊(都委會記,被提及)",
    "彭振聲(被提及)",
    "少秀配(被提及)"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HXqeVOdrDrs:chunk_0034",
  "session_date": "2025-12-24",
  "session_id": "HXqeVOdrDrs",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10030,
  "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在辯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之合法性與公務員審查責任。辯方主張都委會的組織章程、審議流程(包含公展、收集意見、專家討論及表決)完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針對檢察官提出的公務員審查義務,辯方引用監察院之見解及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主張都發局僅具形式審查權,而實質審議權在於都委會,因此相關公務員之行為不應構成刑事責任。",
  "video_id": "HXqeVOdrDrs",
  "raw_text_key": "text/HXqeVOdrDrs/raw/chunk_0034.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HXqeVOdrDrs/cleaned/chunk_0034.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