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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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講過了,那今天如果今天才講說:「欸,京華城難從來沒有列管」,其實講穿的就是對我來講也是應付議員來講,話就是他有抱怨就給他列個會議紀錄,其實根本就沒有列管,表示說我根本沒有在注意這件事情。 再來,有三分公文有該我的印章。其實有一訟是那個京華城送到臺北市政府的陳情信,秘書處收到以後,經過我們那個陳情繫統自動轉送都市發展局,他蓋的是市長的新章。我也跟大家解釋一下,臺北市長有好幾個印章,我自己用那個印章是沒有號碼的,就是市長柯文哲;再來三個副市長,就是甲、乙、丙;再一個秘書長是丁;再來是三個副秘書長,戊及己。什麼叫新章?新章就是秘書處機要處,因為每次接到陳情信,他們看一看這個是哪一個局處,就蓋那個新章轉化到局處去。我跟你講,蓋新章轉化到都發局,那個表示我連看都沒看過,他就是秘書處自動轉的。裡面檢察官就說這個公文上面有寫這三個字大作文章,說這是市長交代。其實有真的在市政府工作過,你就知道那個就是秘書處自動自發轉公文而已。 那有一份那個都發局要把陳情信轉到都委會,原意這個的確我有看過,我也知道為什麼業者在陳情。那你去看都發局的內簽,他也寫說這個讓業者去都委會說明。那臺北市政府也藉這個機會表明我們的立場,你想想看,都發局自己寫的內簽就說這個陳情案要送都委會討論,市長怎麼會說不要?更何況這議員也來開便當會,他說要送議,所以送議這件事情我是知道的,我也同意。 當然你會講說這個不是在訴訟嗎?你為什麼還要再送都委會審議?對我來講,這個以一個外科醫生的邏輯來講,這完全不矛盾。為什麼?因為我們你想想看,京華城要求我們直接用行政命令給他回復 120,284 平方米的這種容積率,我怎麼可能直接下一個行政命令說我自動把你回復?這不可能,這真的就突利了。但是你不滿意,不滿意你自己去都委會去說明。所以以我的腦袋,我就一直覺得這也沒有什麼不好。而且都委會,而且那個都發局的公文內簽,他就寫說這個要去都委會讓他們去討論,所以這份公文我有蓋上,我也同意。 你們現在檢察官說這就是突利,我跟你講,我根本內心裡面哪有想什麼突利?我的態度就是你不滿意,去都委會自己去講。 還有一份,我有蓋上了公展。我沒有那麼多心思送公展?不是就公開收集意見 30 天嗎?這個有什麼理由不公展?所以他公展。那我知道,今天特別是這樣,監察院之前也有糾正過,臺北市只要程式完備就應該要送公展,沒有理由一直阻擋。這個我們也知道,以前就是在都發局一直給他退公文,退了好幾年,後來這個也被監察院糾正過。所以對我來講,要送公展那就公展,反正公展只是收集意見,審議是在都委會再講嘛,對不對? 現在檢察官拿那個副秘書長李德權的便利貼大作文章。其實我跟你講,李德權來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已經很清楚的說明瞭,他是認為沒有問題、是合法的,他才把公文繼續送出去。因為是那個楊智勝,他也有跟李德權解釋過,說這個人家就是要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去申請。所以既然有兩條路,一個是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自己申請,一個就是照通案什麼第八十條之二圖管條例去處理。所以我要講是什麼?李德權自己來理,他已經講很清楚了,他認為是合法才處理。而且他還特別說明,他說這種都市計畫一定是先有個案,個案多了以後變成通案,那通案會形成規則,最後有規則才會形成法律。所以他便利貼上面寫說:「什麼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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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講過了那今天如果今天才講說欸 京華城難從來沒有列管其實講穿的就是對我來講也是應付議員來講話就是他有抱怨就給他列個會議紀錄其實根本就沒有列管表示說我根本沒有在注意這件事情再來有三分公文有該我的印章其實有一訟是那個京華城送到台北市政府的陳情信秘書處收到以後經過我們那個陳情系統自動轉送都市發展局他蓋的是市長的新帳我也跟大家解釋一下台北市長有好幾個印章我自己用那個印章是沒有號碼的就是市長柯文哲再來三個副市長就賈、怡、丙再一個秘書長是丁再來是三個副秘書長務及庚什麼叫新章就是秘書處基要署因為每次接到陳情信他們看一看這個是哪一個局處就蓋那個新章轉化到局處去我跟你講蓋新章轉化到都華區那個表示我連看都沒看過他就是秘書處自動轉的裡面檢察官就說這個公文上面有寫這三個字大作文章說這是市長交代其實有真的在市政府工作過你就知道那個就是秘書處自動自發轉公文而已那有一份那個都華區要把陳情信轉到都委會原意這個的確我有看過我也知道為什麼業者在陳情那你去看都華區的內簽他也寫說這個讓業者去都委會說明那台北市政府也藉這個機會表明我們的立場你想想看都華區自己寫的內簽就說這個陳情案要送都委會討論市長怎麼會說不要更何況這議員也來開便當會他說要演議所以送演議這件事情我是知道的我也同意當然你會講說這個不是在訴訟嗎你為什麼還要再送都委會演議對我來講這個以一個外科醫生的邏輯來講這完全不矛盾為什麼他因為我們你想想看京華城要求我們直接用行政命令給他回復120284平方米的這種容積率我怎麼可能直接下一個行政命令說我自動把你回復這不可能這真的就突利了但是你不滿意你自己去都委會去說明所以以我的腦袋我就一直覺得這也沒有什麼不好而且都委會而且那個都華區的公文內簽他就寫說這個要去都委會讓他們去討論所以這份公文我有蓋上我也同意你們現在檢察官說這就是突利我跟你講我根本內心裡面哪有想什麼突利我的態度就是你不滿意去都委會自己去講還有一份我有蓋上了公展我沒有那麼多信思送公展不是就公開收集意見30天嗎這個有什麼理由不公展所以他公展那我知道今天特別是這樣監察院之前也有糾正過台北市只要刑事完備就應該要送公展沒有理由一直阻擋這個我們也知道以前就是在都華區一直給他退公文退了好幾年後來這個也被監察院糾正過所以對我來講要送公展那就公展反正公展只是收集意見審議是在都委會再講嘛對不對現在檢察官拿那個傅密處長李德權的便利貼在大作文章其實我跟你講李德權來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他是認為沒有問題是合法的他才把公文繼續送出去因為是那個楊智勝他也有跟李德權解釋過說這個人家就是要按照都市計畫24條去申請所以既然有兩條路一個是都市計畫法24條自己申請一個是就照通案什麼80之二圖管條例去處理所以我要講是什麼李德權自己來自理他已經講很清楚了他認為是合法才處理而且他還特別說明他說這種都市計畫一定是先有個案多了以後變成通案那通案會形成規則最後有規則才會形成法律所以他便利貼上面寫說什麼要注意你覺得原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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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被告針對京華城案之公文簽署、列管爭議及公展程序進行辯護。其主張京華城並未實質列管,部分公文蓋章僅為秘書處之行政自動轉送(新章),而非其親自指示;關於送交都委會審議及公展之決定,係基於行政程序之完備及外科醫生之邏輯,認為應由專業委員會討論而非直接下達行政命令,否則才屬圖利。此外,針對副秘書長李德權之便利貼紀錄,被告主張其係基於合法性認定而處理,並非違法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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