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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 字

有義務、有責任要告訴柯文哲市長。好,那當然對於這個主張,我們當然第一個不知道義務跟責任的規定到底是什麼。那我們來看看,到底李文宗先生有沒有把這個訊息轉給柯文哲市長?那首先這個,我們其實在剛剛到現在其實都有一直在說的,就是李文宗先生的手機其實是完整的被檢察官扣案,然後並且進行數位鑑識,那也把所有的跟柯文哲市長之間的訊息,甚至貼圖都有全部列印下來,這在 A21 捲到 28 卷。那其中關於 109 年 4 月,就是這段時間 4 月 1 號到 4 月 5 號的部分,我們有找出來,他時間在 A28 卷 43 到 52 頁。其實看那個訊息裡面,他不是沒講話,不是沒有訊息往來,但訊息往來都是關於其他的事務,包含北捷啊等等這些其他的東西。那有沒有通話呢?其實沒有,沒有通話。好,那接下來我們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可能性。因為在偵查中,檢察官有問我們說:「你們會不會是當面講?」檢察官嘗試要讓我們確認說到底是什麼,有沒有可能什麼。那這個檢察官提出的這個檢證八,柯文哲市長的刑事履歷這個部分,我們有把關於 109 年 4 月 1 號到 4 月 5 號之間的行程,我們有把它截錄下來,那是在移證 24。按照這些記錄裡面,其實在柯文哲市長的刑事履歷裡面,完全沒有跟李文宗先生碰面的記錄。好,那除此之外,除此之外,朱亞虎先生其實有問他,那他在偵查中就說他這樣回,一定是有跟市長講;可是在審理中我們問他,他又說不確定,他說這可能只是客套的回函。那「這個作為參謀應盡的義務」這個意思是什麼意思?是說因為這件事情是參謀應該幫老闆過濾掉的義務,所以只是客套的回函。看起來朱亞虎在審理中是這樣說的。那到底李文宗先生、李文宗先生的回覆是不是有這樣的內容?當然偵查中的時候,檢察官也說:「你如果主張有,那你講出來,我幫你找。」那當然偵查中我們沒有手機,什麼都不記得。那在審理中,我們有數位鑑識以後,我們有找到已證 18 之 1 到 18 之 4,至少我們找到這幾則,就是說關於訊息往來的對方對市長有一些表示的時候,我們都會說:「市長和我如何怎樣」,這確實就是禮貌的回覆。好,那然後檢察官又說,那個中間有一段時間,為什麼 109 年 4 月 1 號那個朱亞虎發訊息來,我們 20 分鐘就看了,但是隔了到 4 月 5 號才回覆,顯然我們都已經去確認然後報備過了。好,到底確認跟報備,這是有可能的嗎?民眾黨這次現金是梁秀娟管的,其實梁秀娟在偵查中講得很清楚,他說李文宗先生從來沒有來問過這個東西。好,那按照朱亞虎傳來的捐款名冊,其實他是有兩種,一種是用匯款的,一種是線上捐款,就是透過第三方進行捐款的那一種。那其實按照梁秀娟的說明,他說關於這兩種的捐款方式,他整理的時間是不一定的,所以簡單來講,是不是能夠在短短的幾天內進行確認?我想這應該是有問題。那另外我們有去看 109 年 4 月 2 號到 4 月 5 號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什麼隔了這樣一段時間會回覆?原來那時候是清明節,那清明節的時候,請問一下我們到底要去跟誰確認?好像沒有辦法。那那至於朱亞虎說,呃呃,他、他、他關於他的訊息到底要幹嘛?那他說他也不知道會不會轉告,只是希望李文宗先生會轉告。那呃他也講到說李文宗先生在市長室招待茶、咖啡等等,他以為是辦公室主任,這些推論都錯誤。哦,那朱亞虎跟李文宗先生的訊息在 108 年 7 月 15 到 109 年 8 月 19 號,在原來。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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