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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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跟李文宗先生的訊息,在 108 年 7 月 15 日到 109 年 8 月 19 號,在朱亞虎手機裡面只有 26 則的訊息,然後內容都是客套的往來。那當然這個我們有問朱亞虎先生:「你不是說私交很好嗎?為什麼只有 26 則?」他當然說又不是男女朋友。可是問題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按照朱亞虎他使用手機的習慣,他其實跟像陳安慈等等他們其實有很大量的往來。如果照朱亞虎講說我們真的私交甚篤,那怎麼會只有 26 則的訊息?那再不要說,他連李文宗先生到底是不是辦公室主任他都不知道。李文宗先生調去北捷擔任董事長,他其實他也不知道,他只是說我那時候去找,突然發現他不見,一查才知道他去北捷。所以以這種種的內容,而且朱亞虎先生在他作證的過程他也講,他是公關,他負責公關的。那所以其實按照朱亞虎的陳述,其實他跟李文宗先生的往來其實是很淺薄的。那其實這有任何的直接感官知覺或認識的事實,讓他判斷說李先生一定會告訴柯文哲?我想他是沒有任何基礎的。那所以這個部分,朱亞虎的陳述大概就是應該可以認為是個人的揣測之詞,不足採信。 接下來有跳嗎?沒有。接下來是關於幫助的部分。當然因為我們是否認 109 年 4 月 1 號有把這個訊息轉告給柯文哲。那當然也不能排除說法院認為說我們應該會轉告,應該會轉告,到底構成犯罪嗎?我們來看看,因為這個法院 76 年臺上 8191 跟 71 年臺上 843 刑事裁判要旨其實有說,幫助犯的成立是要有幫助犯罪的故意,而且你需要在他人犯罪行為完成之前所提供助力。如果是之後提供的助力的話,這個是事後幫助,除非法律有規定,那不構成幫助犯。 那以本件來說,威京集團他們捐款 210 萬元,然後是在 109 年 3 月 24 到 3 月 26 之間進行捐款。那按照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 718 號裁判要旨來說,他認為開立專戶這個是邀約,匯款進去就成立。所以簡單來講,當匯款進去的時候,其實所有權已經移轉。那既然所有權已經移轉,本件檢察官起訴收受賄賂,不管是違背職務、法院預知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計罪,也都是以公務員是不是實際上收得賄賂來當作計罪的認定。那如果是這樣,在沈慶京他們透過 109 年 3 月 24 號到 3 月 26 號捐贈的時候,收受賄賂的行為已經完成了。李文宗先生事後到在 109 年 4 月 1 號某時,將這個當然是我們假設語氣,然後轉告給柯文哲,那也是他人犯罪行為後的事後幫助。再不要說,其實按照我們剛剛講的已經很清楚了,李文宗先生對於這整件事情其實他是沒有認知的,他哪來的幫助犯罪的故意?所以我們認為,而且即便這個威京集團的捐款,不管李文宗先生到底有沒有把訊息轉告,其實是沒有影響的,不會因為有轉告所以有做其他處理,或沒轉告做其他處理。因為按照檢察官的起訴,他是說你們已經事前有期約賄賂合意了。好,那以上就是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 那接下來就是公益侵佔的部分。公益侵佔的部分,其實我們要先處理的大概第一項事情,就是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今天你幫我按的是嗎?謝謝,好。那其實按照起訴書跟補充理由書來說,曾經有這樣的主張,就是說政治獻金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個是起訴書講的;補充理由書說政治獻金屬於國家所有。那今天例行庭上檢察官說他是公益性財產,但是實際上是誰的?其實今天聽了檢察官的論告,沒有講到到底他認為是誰的。那當然我們這邊還沒,我們認為是屬於候選人的。到底我們為什麼會這樣認定?那我們先說明針對檢察官主張的部分,因為檢察官當然主張說這是原本……
原始逐字稿
跟李文宗先生的訊息在108年7月15到109年8月19號在朱亞虎手機裡面只有26則的訊息然後內容都是客套的往來那當然這個我們有問朱亞虎先生你不是說私交很好嗎為什麼只有26則他當然說又不是男女朋友可是問題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按照朱亞虎他使用手機的習慣他其實跟像陳安慈等等他們其實有很大量的往來如果照朱亞虎講說我們真的私交勝賭那怎麼會只有26則的訊息那再不要說他連李文宗先生到底是不是辦公室主任他都不知道李文宗先生調去北捷擔任董事長他其實他也不知道他只是說我那時候去找突然發現他不見一查才知道他去北捷所以以這種種的內容而且朱亞虎先生在他作證的過程他也講他是公關他負責公關的那所以其實按照朱亞虎的陳述其實他跟李文宗先生的往來其實是很淺薄的那其實這有任何的直接感官知覺或認識的事實讓他判斷說李先生一定會告訴柯文哲我想他是沒有任何基礎的那所以這個部分朱亞虎的陳述大概就是應該可以認為是個人的揣測之詞不足採信接下來有跳嗎沒有接下來是關於幫助的部分當然因為我們是否認109年4月1號有把這個訊息轉告給柯文哲那當然也不能排除說軍院認為說我們應該會轉告到底構成犯罪嗎我們來看看因為這個法院76年台上8191跟71年台上843刑事裁判要者其實有說幫助犯的成立是要有幫助犯罪的故意而且你需要在他人犯罪行為完成之前所提供助力如果是之後提供的助力的話這個是事後幫助除非法律有規定那不構成幫助犯那以本件來說威京集團他們捐款210萬元然後是在109年3月24到3月26之間進行捐款那按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自718號裁判要者來說他認為開立專戶這個是邀約匯款進去就成立所以簡單來講當匯款進去的時候其實所有權已經移轉那既然所有權已經移轉本件檢案起訴收受賄賂不管是違背職務軍院預知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計稅都也是以公務員是不是實際上收得賄賂來當作計稅的認定那如果是這樣在沈慶京他們透過109年3月24號到3月26號捐贈的時候收受賄賂的行為已經完成了李文宗先生事後到在109年4月1號某時將這個當然是我們假設語氣然後轉支給柯文哲那也是他人犯罪行為後的事後綁阻再不要說其實按照我們剛剛講的已經很清楚了李文宗先生對於這整件事情其實他是沒有認知的他哪來的幫助犯罪的故意所以我們認為而且即便而且這個微經集團的捐款不管李文宗先生到底沒有把訊息轉支其實是沒有影響的不會因為有轉支所以有做其他處理或沒轉支做其他處理因為按照檢案官的起訴他是說你們已經事前有期約賄賂合意了好那以上就是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那接下來就是公益侵占的部分其實我們要先處理的大概第一項事情就是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今天你幫我按的是嗎謝謝好那其實按照起訴書跟補充理由書來說曾經有這樣的主張就是說政治獻金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個是起訴書講的補充理由書說政治獻金屬於國家所有那今天例行雅官說他是公益性職但是實際上是誰的其實今天聽了檢察官的論告沒有講到到底他認為是誰的那當然我們這邊還沒我們認為是那個屬於你參選人的到底我們為什麼會這樣認定那我們先說明針對檢察官主張的部分因為檢察官當然主張說這是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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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1年台上843號刑事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76年台上8191號刑事裁判要旨",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718號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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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故意及時間點之認定,事後幫助是否構成犯罪)",
"收受賄賂之計罪時間點(所有權移轉之認定)",
"政治獻金之所有權歸屬(涉及公益侵佔之構成要件)",
"證人陳述之可信度(揣測之詞是否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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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陳述之可信度(揣測之詞是否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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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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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三項重點進行辯論:首先,質疑證人朱亞虎與李文宗之間關係淺薄,其陳述關於李文宗會將訊息告知柯文哲之說法僅為揣測,不足採信;其次,針對幫助犯之指控,主張捐款行為於109年3月已完成,即便李文宗於4月1日轉告亦屬事後幫助,且缺乏幫助犯罪之故意;最後,針對公益侵佔指控,就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國家、公益財產或候選人)提出爭議,主張應屬於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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