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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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李文宗在這個收受賄賂罪這裡面,他沒有具有收賄的身份,他沒有收到錢,他沒有做那個「批示送延義」的這個動作。所以如果認為說李文宗他是正犯的話,他只能是共謀共同正犯。那共謀共同正犯的時候,檢察官你要舉證什麼呢?你要舉證共同被告之間就有關犯罪行為要有所謀議,而且這個李文宗的這個角色,他這個謀議的角色,必須要能夠控制甚至主導這個犯罪行為的實施。檢察官你的舉證要做到這個程度才算是舉證。 但是很可惜,我們前面上禮拜在聽的時候,講了一大堆柯文哲,明明知道那個承辦單位是什麼樣的法律意見,但是他還怎樣,但是都沒有講到李文宗,沒有講到李文宗。好啦,如果今天我們不是從正犯的角度去看他,我們從幫助犯的角度去看他,一樣,被告就是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那幫助犯他主觀上的認知要到什麼程度呢?庭上要注意一點,就是在這個案子裡面,其實也不是柯文哲典型的這個職務範圍。為什麼?因為到底要不要調高這個容積率,是誰的職權?是都委會的職權。一般人其實不會想到說市長在這邊你到底要做什麼事情能夠影響到那個容積率的變動。那被告他怎麼會去預期到說檢察官所鎖定的一個說「批示送延義」這三個字是他的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被告有什麼理由去想像到這件事?因為這個本來就是都委會的事情,怎麼會想到說柯文哲批了「送延義」三個字被認定成是一個職務上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 所以檢察官你至少要證明,除了柯文哲本身的犯行之外,就李文宗的部分,你要證明他知道柯文哲要在上面批個「送延義」吧。而且如果是違背職務的行為的話,你還要證明李文宗知道批「送延義」三個字是違背職務的行為,而不是隻是說證明李文宗知道柯文哲與沈慶京的往來與京華城有關,這樣子就夠了。這樣子顯然是對於柯文哲、對於李文宗來講,這樣的舉證顯然是不夠的。 第二個,我要跟那個受賄罪的部分,我要跟大家報告,是有關簡訊。大家都知道我在講的是哪一個。雖然講真的,我並不知道檢察官舉了這個簡訊的內容到底要能夠證明什麼事。畢竟這個簡訊是在民眾黨收到錢了之後才發出來的,我不知道他要證明什麼事。也許檢察官是想要從這個簡訊的內容去證明這個李文宗在事前就有所參與或者是知道什麼事。可是我們仔細看看這個簡訊,黃色的那個部分他在寫什麼?他在寫說其實我們要準備規避政治獻金法,是不是就是這樣。那白色的部分是什麼?白色的部分他是寫說不管是之前的 560 或者是之後,我都不會再麻煩你,我都不會再麻煩市府。那這樣子的話,他也不會麻煩你,也不會麻煩市府,他有期待你去做什麼事嗎?沒有啊。後面又附了一個捐贈給民眾黨這個政治獻金的檔案。請問李文宗在看到這個簡訊的時候,他除了想到政治獻金之外,他還能想到什麼?什麼都想不到。這個跟賄賂有什麼關係?不會想到的。 接下來要講行情。社會就要講行情。之前這個我看報紙的鄭律師有提到說,這個受賄的金額如果用那個圓餅圖畫起來,連那個錢在哪裡都看不到。那事實上這一點也是辯護人在這個接受這個案子之後,對很多人來問問辯護人的,為什麼我會特別強調這一點?因為李文宗不是收到錢的人,他只能從客觀的角度去觀察說,欸這個中間這個既然那個微經集團既然要捐這 210 萬,會不會是跟柯文哲的某個行為跟那個京華城的容積有關係?這個就會牽涉到行情的問題。
原始逐字稿
李文宗在這個收受賄賂罪這裡面他沒有具有收賄的身份他沒有收到錢他沒有做那個批示送言義的這個動作所以如果認為說李文宗他是正犯的話他只能是共謀共同正犯那共謀共同正犯的時候檢察官你要舉證什麼呢你要舉證共同被告之間就有關犯罪行為要有所謀意而且這個李文宗的這個角色他這個謀意的角色必須要能夠控制甚至主導這個犯罪行為的實施加官你的舉證要做到這個程度才算是舉證但是很可惜我們前面上禮拜在聽的時候啵啵柯文哲一大堆柯文哲明明知道那個承辦單位是什麼樣的法律意見但是他還怎樣但是都沒有講到李文宗好啦如果今天我們不是從正犯的角度去看他我們從幫助犯的角度去看他一樣被告就是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那幫助犯他主觀上的認知要到什麼程度呢庭上要注意一點就是在這個案子裡面其實也不是柯文哲他典型的這個職務範圍為什麼因為到底要不要調調高這個容積率是誰的職權是都委會的職權一般人其實不會想到說市長在這邊你到底做你到底要做什麼事情能夠影響到那個容積率的變動那被告他怎麼會去預期到說檢察官間鎖定的一個說批示什麼送延義這三個字是他的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被告有什麼理由去想像到這件事因為這個本來就是都委會的事情怎麼會想到說柯文哲批了送延義三個字被認定成是一個職務上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檢察官你至少要證明除了柯文哲本身的犯行之外就李文宗的部分你要證明他知道柯文哲要在上面批個送延義吧而且如果是違背職務的行為的話你還要證明李文宗知道批送延義三個字是違背職務的行為而不是只是說證明李文宗知道柯文哲與沈慶京的往來與京華城有關這樣子就夠了這樣子顯然是對於柯文對於李文宗來講這樣的舉證顯然是不夠的第二個我要跟那個受惠罪的部分我要跟大家報告是有關解讀大家都知道我在講的是哪一個雖然講真的我並不知道檢察官的舉了這個簡訊的內容到底要能夠證明什麼事畢竟這個簡訊是在民眾黨收到錢了之後才發出來的我不知道他要證明什麼事也許檢察官是想要從這個簡訊的內容去證明這個李文宗在事前就有所參與或者是知道什麼事可是我們仔細看看這個簡訊黃色的那個部分他在寫什麼他在寫說其實我們要準備規避政治獻金法是不是就是這樣那白色的部分是什麼白色的部分他是寫說不管是之前的560或者是之後我都不會再麻煩你我都不會再麻煩市府那這樣子的話就他也不會麻煩你也不會麻煩市府他有期待你去做什麼事嗎沒有啊後面又付了一個捐贈給民眾黨這個政治獻金的檔案請問李文宗在看到這個簡訊的時候他除了想到政治獻金之外他還能想到什麼都想不到這個跟賄賂有什麼關係不會想到的接下來要講行情社會就要講行情之前這個我看報紙的鄭律師有提到說這個受賄的金額如果用那個圓餅圖畫起來連那個錢在哪裡都看不到那事實上這一點也是辯護人在這個接受這個案子之後對多人來問問辯護人的為什麼我會特別強調這一點因為李文宗不是收到錢的人他只能從客觀的角度去觀察說欸這個中間這個既然那個這個微經集團既然要捐這210萬會不會是跟柯文哲的某個行為跟那個京華城的那個容積有關係這個就會牽涉到行情的問題或者你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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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謀議與控制能力)",
"受賄罪之對價關係(賄賂金額與行情之認定)",
"幫助犯之主觀認知(對構成要件之意識)",
"職務行為之認定(柯文哲與都委會之職權區分)",
"證據之證明力(簡訊內容是否能證明賄賂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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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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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人針對李文宗是否涉嫌收賄罪提出辯護。首先主張李文宗不具備收賄身份且未參與具體批示行為,不符合共同正犯之謀議與主導要件,亦不符合幫助犯之主觀認知(因容積率調整屬都委會職權,非市長職權)。其次,針對檢方提出的簡訊證據,辯方認為內容僅涉及規避政治獻金法及捐贈民眾黨,與賄賂無關。最後,針對受賄金額之行情,辯方認為金額過低,不足以認定與京華城容積率之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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