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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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宗在這個收受賄賂罪這裡面,他沒有具有收賄的身份,他沒有收到錢,他沒有做那個「批示送延義」的這個動作。所以如果認為說李文宗他是正犯的話,他只能是共謀共同正犯。那共謀共同正犯的時候,檢察官你要舉證什麼呢?你要舉證共同被告之間就有關犯罪行為要有所謀議,而且這個李文宗的這個角色,他這個謀議的角色,必須要能夠控制甚至主導這個犯罪行為的實施。檢察官你的舉證要做到這個程度才算是舉證。

但是很可惜,我們前面上禮拜在聽的時候,講了一大堆柯文哲,明明知道那個承辦單位是什麼樣的法律意見,但是他還怎樣,但是都沒有講到李文宗,沒有講到李文宗。好啦,如果今天我們不是從正犯的角度去看他,我們從幫助犯的角度去看他,一樣,被告就是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那幫助犯他主觀上的認知要到什麼程度呢?庭上要注意一點,就是在這個案子裡面,其實也不是柯文哲典型的這個職務範圍。為什麼?因為到底要不要調高這個容積率,是誰的職權?是都委會的職權。一般人其實不會想到說市長在這邊你到底要做什麼事情能夠影響到那個容積率的變動。那被告他怎麼會去預期到說檢察官所鎖定的一個說「批示送延義」這三個字是他的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被告有什麼理由去想像到這件事?因為這個本來就是都委會的事情,怎麼會想到說柯文哲批了「送延義」三個字被認定成是一個職務上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

所以檢察官你至少要證明,除了柯文哲本身的犯行之外,就李文宗的部分,你要證明他知道柯文哲要在上面批個「送延義」吧。而且如果是違背職務的行為的話,你還要證明李文宗知道批「送延義」三個字是違背職務的行為,而不是隻是說證明李文宗知道柯文哲與沈慶京的往來與京華城有關,這樣子就夠了。這樣子顯然是對於柯文哲、對於李文宗來講,這樣的舉證顯然是不夠的。

第二個,我要跟那個受賄罪的部分,我要跟大家報告,是有關簡訊。大家都知道我在講的是哪一個。雖然講真的,我並不知道檢察官舉了這個簡訊的內容到底要能夠證明什麼事。畢竟這個簡訊是在民眾黨收到錢了之後才發出來的,我不知道他要證明什麼事。也許檢察官是想要從這個簡訊的內容去證明這個李文宗在事前就有所參與或者是知道什麼事。可是我們仔細看看這個簡訊,黃色的那個部分他在寫什麼?他在寫說其實我們要準備規避政治獻金法,是不是就是這樣。那白色的部分是什麼?白色的部分他是寫說不管是之前的 560 或者是之後,我都不會再麻煩你,我都不會再麻煩市府。那這樣子的話,他也不會麻煩你,也不會麻煩市府,他有期待你去做什麼事嗎?沒有啊。後面又附了一個捐贈給民眾黨這個政治獻金的檔案。請問李文宗在看到這個簡訊的時候,他除了想到政治獻金之外,他還能想到什麼?什麼都想不到。這個跟賄賂有什麼關係?不會想到的。

接下來要講行情。社會就要講行情。之前這個我看報紙的鄭律師有提到說,這個受賄的金額如果用那個圓餅圖畫起來,連那個錢在哪裡都看不到。那事實上這一點也是辯護人在這個接受這個案子之後,對很多人來問問辯護人的,為什麼我會特別強調這一點?因為李文宗不是收到錢的人,他只能從客觀的角度去觀察說,欸這個中間這個既然那個微經集團既然要捐這 210 萬,會不會是跟柯文哲的某個行為跟那個京華城的容積有關係?這個就會牽涉到行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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