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361 字

跟中華城的容積有關係,這個就會牽涉到行情的問題。我們要強調一點,檢察官跟法官,你們不要拿你們的經驗來講。因為檢察官跟法官真的是偉大的不得了,為什麼呢?因為每個月你們領的薪水,工作量這麼大,這麼那個什麼「公酬不相當」的情形,在檢察官跟法官的身上最明顯,但是社會不是這樣運作的。

以辯護人來講,小小五公分的卷,可能收個十萬塊;如果像這一件的卷這麼多,我怎麼可能可以收十萬塊?我一定會因為這件事情的複雜程度、難易程度去區隔它的標準,是不是這樣子?那這個要特別強調,社會上的常態是「公酬相當」。當然這個我也不敢說大家接過什麼案子,但是上網查一查就知道,大概就是說,如果說那什麼幫助人家、協助人家得標的那種政府採購案件,那個行情我觀察起來,大概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間。

那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是什麼呢?是它的工程款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它有沒有?可是這個時候,那個行賄的那個施工的廠商,它還要花錢去施作耶。可是本件呢,本件是天上掉下來一百四十幾億的這個容積價值。好,我今天就算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的這個標準來算,也絕對不會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兩百二十萬;以李文宗來講,就是兩百一十萬,也絕對不是這個價錢。

那為什麼會特別提到這個行情這件事情?其實跟法律的構成要件是有關係的,就是「對價」。今天事實上上個禮拜辯護人在聽的時候,一直聽到檢察官講說:「哎呀,真的這個有對價關係,然後這個有對價關係。」但是辯護人聽得很奇怪,怎麼檢察官講的對價關係,跟我這段時間執行那個刑事辯護業務以來的認知不太一樣?關鍵在哪裡?因果關係不等於對價關係。

我來舉一個例子,大家來想想看。今天我李傳侯,然後因為有事情,我就去請託了這個議員,請議員幫我開公聽會,幫我去跟那個政府官員協調。他也幫我了,然後我心裡就想說:「哇,我真的是感謝這個議員,我一定要對他家的蜜蜜蜜店去捧場。」所以我跑到他家去買了一碗蜜蜜蜜,付了他二十塊。在這個案件裡面,我付的這個二十塊,跟議員幫助我是有因果關係的;可是我二十塊的對價關係在哪裡呢?不是在議員幫助我,而是在我去買了一個蜜蜜蜜。所以因果關係不是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你要怎麼看呢?其實最高法院他來講,剛才大家都念過很多遍了,就是說:公務員對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為該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這個大家都會念,但是這個其實大家還是不知道是什麼。

那什麼叫做對價關係?其實對價關係就是民事法律關係上面的「對待給付」,這個才叫做對價關係。什麼叫對待給付?我今天拿二十萬去買一臺中古車,中古車跟我的二十萬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我不給你二十萬,你不會給我那臺車子;我給然後我給你二十萬,是因為你要給我這臺車子。只有完全充要的條件下,他才是對價關係。單純的因果關係,他不是賄賂罪要處理的,他是比較偏向是這個圖利罪。

大法官他做了這個裁定,這個其實很有名,就是他是一個從賄賂罪就林醫師的案子,從賄賂罪轉型成圖利罪的案件。其實當然職務上是一個關係,是不是他職務上行為是一個關係,但是不是職務行為的時候,你要看其實誰收到。在以這個裁定的圖利的「非主管監督事務」的圖利的狀態來講,他設定的是這個公務員,他拿到錢了,他拿到錢了就非主管監督事務,他拿到錢了。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22.txt",
  "chunk_index": 22,
  "documents_referenced": [
    "大法官相關裁定(提及林醫師案)",
    "最高法院相關判例"
  ],
  "end_seconds": 6790,
  "keywords": [
    "因果關係",
    "圖利罪",
    "容積價值",
    "對價關係",
    "對待給付",
    "行賄行情",
    "賄賂罪"
  ],
  "legal_issues": [
    "對價關係之定義(對應民法之對待給付)",
    "賄賂罪中「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之區分",
    "賄賂罪與圖利罪之法律構成要件差異"
  ],
  "legal_issues_raw": [
    "賄賂罪中「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之區分",
    "對價關係之定義(對應民法之對待給付)",
    "賄賂罪與圖利罪之法律構成要件差異"
  ],
  "participants": [
    "辯護人"
  ],
  "participants_raw": [
    "辯護人"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JaMUi1QUmbg:chunk_0022",
  "session_date": "2025-12-22",
  "session_id": "JaMUi1QUmbg",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6490,
  "summary": "辯護人針對本案之對價關係提出法律論述,主張檢察官將「因果關係」與「對價關係」混淆。辯護人以市場行情(如政府採購案件之百分比)對比本案容積價值,認為涉案金額與利益不符,並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與民法「對待給付」概念,說明賄賂罪之對價關係需為充要條件,而非單純的因果關係,進而區分賄賂罪與圖利罪之差異。",
  "video_id": "JaMUi1QUmbg",
  "raw_text_key": "text/JaMUi1QUmbg/raw/chunk_0022.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JaMUi1QUmbg/cleaned/chunk_0022.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