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280 字

他拿到錢了,就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他拿到錢了,可是他卻不是收受賄賂罪,他只能論以圖利罪。為什麼?因為他收到的錢,其實跟前面他的違背職務的行為只有因果關係,但是不對,不具有對價關係。他的什麼樣的行為呢?就是違反利益迴避衝突法,違反利益迴避衝突法而領到這筆錢。所以他不是對價關係,他是因果關係。所以我們在看到本件這個案子的時候,如果你真的要講收受賄賂的話,其實講真的我還沒有聽到講關於有講到什麼會那個真正具有對價關係的論述。

再來就是主體。其實大家那個賄賂罪都知道,我是公務員,我做了一定的事情,我拿到錢。但是今天這個案子是我柯文哲拿到錢嗎?不是。拿到錢的是民眾黨。當然不是說一定要在公務員本身的名下才叫做收受賄賂。如果說取得這個錢的那個角色,他是個白手套,在財產上可以認定具有同一性的時候,雖然不在這個公務員的名下,但是你還是可以認定他是收受賄賂。可是我們能夠說民眾黨跟柯文哲在財產上是畫等號的嗎?好像是不行吧。檢察官自己也認為不行嘛。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從收錢的那個主體的角度來看,這也絕對不可能構成收受賄賂罪。頂多還是一樣,頂多就是圖利,這個民眾黨頂多是這樣子。

那最後一個,是我們一般來講這個收賄要隱匿嘛,對不對?那剛才大家有提到了那個叫什麼名字,朱亞虎。朱亞虎巴不得全世界都知道這件事情,然後轉告給柯文哲他做了這件事,這個實在真的也太不像,太不像那個賄賂罪了。

那接下來我要講侵佔。我那個貪汙的部分講完了,我現在講侵佔了。侵佔其實我們要先確認一件事情,刑法上的財產犯罪有好多種型別,竊盜也是,詐欺也是,侵佔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定要去確定所有權的歸屬狀態呢?竊盜,他本來行為人沒有所有權,是別人的,但是他那個沒有經過人家同意就把他拿過來,這個是竊盜。詐欺,我也沒有,那個行為人也沒有所有權,他去騙了別人,騙了被害人,以至於被害人自願的把這個東西交給行為人。那侵佔呢?侵佔不是,侵佔跟前面兩種形態完全不一樣。侵佔從一開始就是你持有這個東西,只是你持有的這個東西是別人的。

好啦,今天就算柯文哲或者是我們李文宗有這個想要從中 A 錢的這個角度,你總要搞清楚說我這個到底是侵佔、詐欺還是竊盜吧?哪有這種夯不郎當的就說哎呀這是 A 的人家那個廣大捐錢的這個支持者的錢,你就叫做侵佔?不是這樣子的。你只有在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時候,所有權不是你的,你才有可能構成侵佔罪。這是為什麼我們大家前面不管是簡座還是說我們都在描述這個所有權的關係,那這個標的物到底是誰的,大家有不同的論述。之前有講,但是那個會有一個迷思是在哪裡?是在你參選人的身份是什麼。

我拿一個對比來跟大家報告,就是獨資商號。你參選人柯文哲跟柯文哲差在哪裡?其實都是柯文哲,只是他在社會活動裡面的身份不一樣。柯文哲是一個全面性、一般性的身份,但是參選人柯文哲這時候就不一樣了,他只有在參選的範圍之內受到限制、受到規範。這就跟我們獨資商號是一樣的。那個傳喉商行,李傳喉,那傳喉商行是誰?還是我。只是當我在經營獨資商號的時候,就商業的範圍裡面,我要獨立記帳,我的運用有一定的限制。怎麼聽起來有沒有?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23.txt",
  "chunk_index": 23,
  "documents_referenced": [],
  "end_seconds": 7085,
  "keywords": [
    "侵佔罪",
    "利益迴避衝突法",
    "圖利罪",
    "對價關係",
    "所有權",
    "收受賄賂罪",
    "財產同一性"
  ],
  "legal_issues": [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所有權歸屬與持有狀態)",
    "參選人身份與個人身份在法律權利義務上的區分",
    "圖利罪之適用",
    "收受賄賂罪之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之區分",
    "收賄罪之主體認定(公務員與政黨之財產同一性)",
    "收賄罪之隱匿要件"
  ],
  "legal_issues_raw": [
    "收受賄賂罪之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之區分",
    "收賄罪之主體認定(公務員與政黨之財產同一性)",
    "收賄罪之隱匿要件",
    "圖利罪之適用",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所有權歸屬與持有狀態)",
    "參選人身份與個人身份在法律權利義務上的區分"
  ],
  "participants": [
    "講者(法律分析人士)"
  ],
  "participants_raw": [
    "講者(法律分析人士)"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JaMUi1QUmbg:chunk_0023",
  "session_date": "2025-12-22",
  "session_id": "JaMUi1QUmbg",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6785,
  "summary": "講者針對本案分析收賄罪與侵佔罪的成立要件。首先論述收賄罪需具備對價關係而非僅有因果關係,且收錢主體(民眾黨)與公務員(柯文哲)在財產上不具同一性,且缺乏隱匿意圖,故不構成收賄,僅可能論以圖利罪。隨後討論侵佔罪,強調其前提必須是「持有他人之物」,並透過獨資商號的類比,探討參選人身份與個人身份在所有權認定上的區分。",
  "video_id": "JaMUi1QUmbg",
  "raw_text_key": "text/JaMUi1QUmbg/raw/chunk_0023.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JaMUi1QUmbg/cleaned/chunk_0023.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