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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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要獨立記帳,我的運用有一定的限制,怎麼聽起來有沒有跟那個泥參選人的狀況很像?他只是你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另一個身份。但是因為獨資商號跟泥參選人都不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他都沒有法人格,所以他實體法上的權利都是還是回歸到自然人的身上,這是一個我們要先考慮的點。 至於說這個政治獻金到底是誰的,其實所有的應該是說沒有不一樣的法律見解,就是政治獻金除了政黨的發起設立是單獨行為以外,其他的行為都是捐贈,就是民法上的贈與。這個是法務部都不爭執的,應該說法務部、檢察院都不爭執的一個法律關係。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捐贈的定義不就是這樣嗎?就是我把錢給你,你取得所有權,不就是這樣嗎? 那另外一個角度我們可以看看,就是說好啦,你說今天那個受捐贈者沒有取得這個所有權好了,那請問你捐贈者呢?捐贈者在他把這個東西捐給泥參選人,說他就沒有所有權了,他放棄了耶,為什麼呢?你看我們那個捐贈者,你捐在一定範圍,他是可以在報稅的時候當作列舉扣除而扣掉的,就當作他沒有這個收入。所以捐贈的他已經沒有所有權了,你又說那個受捐贈的人不能取得這個所有權,那跑到哪裡去?國家捐贈者可沒有這種想法,他沒有說要給國家。 然後第三個是說,其實就像剛才講的那幾個民事判決,他其實描述的東西真正的關鍵是在說,不是在說這不是個人財產,而是這是不能自由處分的個人財產。所以他是承認這是個人財產的,只是你不能自由處分,你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就像商號或者是一般的公益團體都一樣。所以所有權還是誰?所有人是誰?還是柯文哲的,這不會改變這個性質。 那像剛才講到說和民德行善團,這要講一下為什麼和民德行善團會成公益侵佔。你們知不知道他法院認為他的所有權是誰的?是捐錢的那個人。為什麼?你看通篇和民德行善團的這個判決裡,他不敢講捐贈,他叫捐輸。為什麼?因為和民德行善團他是非法人團體,他不是一個權利主體,他不能取得所有權,你不可能跟他產生什麼法律關係。所以在判決裡面認定的是所有捐輸的人,就是那個集合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那個案子在討論的關鍵其實不是在所有權,而是在這樣子的錢是不是具有公益性質。檢察官在起訴書的時候也是著重在描述他是不是公益性質,所以這跟所有權其實沒有關係的,沒有關係的。 那這樣子就可以講到說,那至於說最後這個錢要捐到國庫,這有什麼影響?我們一般的社的財團法人不都是這樣嗎?目的不達的時候,你錢就要捐給地方政府,不就是這樣嗎?怎麼可以因為這樣子就說所有權人不是那個公益團體的呢?當然是不行。 那現在又有一個另外一個關鍵,檢察官在主張有一些東西,有一些那個公益性質的型態是什麼?他認為這一個財產的性質是政治獻金。政治獻金就是大家想要支援你,不管是柯文哲講說募款什麼支援都一樣。但是捐贈者在把這筆錢送出來的時候,他沒有直接送到政治獻金專戶,而是送到了木可公司或者是其他的。他講這個情形,檢察官說這個時候構成這個公益侵佔,因為他的目的跟真正做的事情可能是不一樣的。 好啦,今天剛才唐律師已經講了,事實上每一個把錢拿出來的人都很清楚,我現在不是要送政治獻金專戶,我是要送給木可,我哪有受騙?沒有受騙。今天就算是受騙了,我們還是要回到民事的法律關係去看,民事的法律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目前為止。
原始逐字稿
我要獨立記帳我的運用有一定的限制怎麼聽起來有沒有跟那個泥參選人的狀況很像他只是你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另一個身份但是因為獨資商號跟泥參選人都不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他都沒有法人格所以他實體法上的權利都是還是回歸到自然人的身上這是一個我們要先考慮的點至於說這個政治獻金到底是誰的其實所有的應該是說沒有不一樣的法律見解就是政治獻金除了政黨的發起設立是單獨行為以外其他的行為都是捐贈就是民法上的贈語這個是法務部都不爭執的應該說法務部什麼檢察院都不爭執的一個法律關係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捐贈的定義不就是這樣嗎就是我把錢給你你取得所有權不就是這樣嗎那另外一個角度我們可以看看就是說好啦你說今天那個受捐贈者沒有取得這個所有權好了那請問你捐贈者呢捐贈者在他把這個東西捐給尼參選人說他就沒有所有權了他放棄了耶為什麼呢你看我們那個捐贈者你捐在一定的範圍他是可以在報稅的時候他是可以當作列舉扣除而扣掉的就當作他沒有這個收入所以捐贈的他已經沒有所有權了你又說那個受捐贈的人不能取得這個所有權那跑到哪裡去國家捐贈者可沒有這種想法他沒有說要給國家然後第三個是說其實就像剛才講的那幾個民事判決他其實描述的東西真正的關鍵是在說不是在說這不是個人財產而是這是不能自由處分的個人財產所以他是承認這是個人財產的只是你不能自由處分你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就像商號或者是一般的公益團體都一樣所以所有權還是誰所有人是誰還是柯文哲的這不會改變這個性質那像剛才講到說和民德行善團這要講一下為什麼和民德行善團會成公益侵佔你們知不知道他法院認為他的所有權是誰的是捐錢的那個人為什麼你看通篇和民德行善團的這個判決裡他不敢講捐贈他叫捐輸為什麼因為和民德行善團他是非法人團體他不是一個權力主體他不能取得所有權你不可能跟他產生什麼法律關係所以在判決裡面認定的是所有捐輸的人就是那個集合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那個案子在討論的關鍵其實不是在所有權而是在這樣子的權是不是具有公益性質警察官在起訴書的時候也是著重在描述他是不是公益性質所以這跟所有權其實沒有關係的那這樣子就可以講到說那至於說最後這個錢要捐到國庫這有什麼影響我們一般的社的財團法人不都是這樣嗎目的不達的時候你錢就要捐給地方政府不就是這樣嗎怎麼可以因為這樣子就說所有權人不是那個共益團體的呢當然是不行那現在又有一個另外一個關鍵的檢察官在主張有一些東西有一些那個公益性質的型態是什麼他認為這一個財產的性質是政治獻金就是大家想要支持你不管是柯文哲講說募款什麼支持都一樣但是捐贈者在把這筆錢送出來的時候他沒有直接送到政治獻金專戶而是送到了木可公司或者是其他的他講這個情形檢察官說這個時候構成這個公益侵占因為他的目的跟真正做的事情可能是不一樣的好啦今天剛才唐律師已經講了事實上每一個把錢拿出來的人都很清楚我現在不是要送政治獻金專戶我是要送給木可我哪有受騙沒有受騙今天就算是受騙了我們還是要回到民事的法律關係去看民事的法律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目前為止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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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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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德行善團相關判決",
"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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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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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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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
"贈與",
"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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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侵佔罪之成立要件(所有權歸屬 vs. 財產公益性質)",
"政治獻金在民法上是否屬於「贈與」及其所有權移轉之認定",
"款項進入非專戶(如木可公司)是否構成公益侵佔",
"獨資商號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及其權利歸屬",
"非法人團體(如和民德行善團)與本案所有權認定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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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師",
"辯方律師(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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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發言者)",
"唐律師(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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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對話主要討論關於政治獻金、獨資商號之法律性質,以及所有權歸屬的法律爭議。辯方主張獨資商號不具法人格,其權利回歸自然人(柯文哲);並針對政治獻金的性質分析為民法上的「贈與」,認為受贈者應取得所有權,僅是處分權受限。同時,透過對比「和民德行善團」案,區分「非法人團體」與本案之差異,反駁檢方關於公益侵佔的主張,強調捐贈者是自願將款項交予木可公司而非政治獻金專戶,不應構成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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