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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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我們去嚴格地看它的構成要件。那麼按照《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政治獻金是指關於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對其無償提供之不動產或動產,這是第一點;第二種情況是給予不相當之對價之給付;第三種可能是債務之免除;第四種是其他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其實我們直接說好了,並不是募款就一定是政治獻金,並不是有政治活動之金錢或是其他財物之流向就必然是政治獻金。那麼最核心的,可能要去看到底是無償或是「不相當之對價」之給付。那其他的當然會比較少一點,那至少是要有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才有可能構成政治獻金。 那麼就這兩個部分,關於這個所謂的小物以及演唱會門票,那是否構成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那我們現在看看檢方的標準。那檢方在起訴書的時候認為說,這個木可公司販售第三波小物,還有第十二波,那麼實際上呢,都是為了共同被告柯文哲競選 113 年總統大選之政治獻金。那麼關於第十二波,先強調第十二波的話,當然都是政治獻金,這個並沒有任何之爭議。 那麼在我們這個基礎上去看,他說第三波小物之售價過高了,所以因此這個價金是屬於不對價、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那麼我們就要看看到底算不相當。那檢方的標準是什麼呢?那麼我們先看目前實務之見解,剛才唐律師已經說過了,那我的想法跟他非常接近。因為通常我們講到「顯不相當」的時候,一定會想到兩個很重要的法條:一個是重利罪之問題,一個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就是所謂關於這些都會有顯不相當之問題。而他們並不是因為都顯不相當所以會適用相同之效果,那一定要去參照,就像那個實務見解所說,要去看什麼呢?同時期、當時之經濟狀況或是其他之條件。那麼那我這邊就不再贅述。 那麼問題是,就本案來說,那個所謂之不相當之對價,實務似乎還沒有一個確定之見解。那麼我們應該就是參考上面關於重利以及銀行法之見解,那我相信應該要去參考。因為我們現在在講小物,講小物的話是在販賣,是在買賣業,那我們應該參考什麼呢?同業、同種類、同品質,甚至於是同時間之商品市價要去參考。如果呢,我們發現說我們的小物呢,跟其他同時間、同品類的,然後呢的售價呢是不相當的,那麼這時候我們才可以講說「不相當」。 而一般來說,同業之間的話,不可能是同一定價,一定會有個區間。而木可販賣的小物呢,是不是在這個區間之內,還是呢遠遠超過這個區間之外呢?那麼很抱歉,我不像唐律師那麼仔細去蒐集證據去比較這個市價。那很簡單,我認為檢方應該要舉證,而我並沒有看到檢方舉證。 那我們再看一下,那麼檢方的方法是什麼呢?我只看到一點,他在起訴書裡面呢,引用了一個李文堅所傳的 LINE,然後他說什麼呢?這個應援小物的定價請以成本價四到五倍計算。那這個是定價的方法。那這個一般的,就是蠻多的商人,他在決定做那個定價的決策的時候呢,他常常都會說用成本來乘以某個倍數,就這樣定價了。那麼可是四到五倍算不算高呢?這個我相信也是,如果剛剛所說的,你必須要去參考同業是不是都是類似的定價方法。 那麼我們對於定價方法呢,如果大家都不是商人的話呢,我們可能沒有那麼熟悉。但是我們大家所熟悉的會計方法是看毛利率。毛利率也是一樣,是成本跟售價的關係。那麼毛利率的話呢,臺灣的話,我們臺灣的 IT 業也非常強,但是臺灣的 IT 也是有名的叫做「毛三到四」,什麼意思呢?就是毛利率只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那麼如果是其他一般的行業的話,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毛利,早就已經倒掉了。那麼我們的 IT 業是靠什麼呢?靠大量取勝,大量薄利而多銷來取勝。那麼所以各行業一定有各行業不同的計算毛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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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我们去看严格的去看它的构成要件那么按照真正现金法第二条真正现金是指这个对不起这边有多打字真正现金是指关于这个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对他们来无偿提供的不动产或动产这是第一点第二种情况是给他们不相当的对价的给付第三种可能是债务的免除第四种是其他经济利益那么也就是说其实我们直接说好了并不是募款就一定是政治现金并不是有政治活动的金钱或是其他财务的流向就必然是政治现金那么最核心的可能就是要去看到底是无偿或是不相当的对价的给付那其他的当然会比较少一点那至少是要有不相当对价的给付才有可能是构成政治现金那么就这两个部分关于这个所谓的小物以及演唱会门票那是否扣成不相当对价的给付那我们现在看看检方的标准那检方在起诉书的时候认为说这个木可公司贩售第三波小物呢还有第12波那么实际上呢都是为了这个共同被告柯文哲竞选113年的总统大选的政治现金那么关于12波那先强调12波的话当然都是政治现金这个并没有任何的争议那么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去看他说第三波小物的售教过高了所以因此这个价金是属于不对价不相当对价的给付那么那我们就要看看到底算不相当那检方的标准是什么呢那么我们先看目前实物的见解刚才唐律师已经说过了那我的想法跟他非常的接近因为通常我们讲到显不相当的时候呢一定会想到两个很重要的法条一个是重利罪的问题一个是银行法第29条之一就是所谓的就是关于这些都会有显不相当的问题而他们并不是因为都显不相当所以会适用相当的效果那一定要参与就像那个实物见解所说的要去看什么呢同时期当时的经济状况或是其他的条件那么那我这边我就不再赘述那么那问题是就本案来说呢那个所谓的不相当的对价实物似乎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见解那么我们应该就是参考上面的关于重利以及银行法的见解呢那我相信应该要去参考因为我们现在在讲小物的话是在贩卖是在买卖业那我们应该参考什么呢同业 同种类 同品质的甚至于同时间的商品市价要去参考如果呢这个我们发现说我们的小物呢跟其他的同时间的同品类的然后呢的售价呢是不相当的那么这时候我们才可以讲说不相当而一般来说同业之间的话不可能是同一定价一定会有一个区间而木可贩卖的小物呢是不是在这个区间之内还是呢远远超过这个区间之外呢那么很抱歉我不像唐律师那么的仔细去搜集证据去比较这个市价那很简单我认为简方应该要举证而我并没有看到简方举证那我们再看一下那么简方的方法是什么呢我只看到一点他在起诉书里面呢引用了一个李文坚所对于那个李文坚所传的LINE然后他说什么呢这个应援小物的定价请以成本价4到5倍计算那这个是定价的方法那这个一般的就是蛮多的商人他在定做决定做那个定价的决策的时候呢他常常都会说用成本来呢重一某个倍数在就这样定价了那么可是4到5倍算不算高呢这个我相信也是如果刚刚所说的你必须要去参考同业是不是都是类似的定价方法那么我们对于定价方法呢如果大家都不是商人的话呢我们可能没有那么熟悉但是我们大家所熟悉的会计方法是看毛利率也是一样是成本跟售价的关系那么毛利率的话呢台湾的话我们台湾的IT也非常的强但是台湾的IT也是有名的叫做毛三到四什么意思呢就是毛利率只有3%到4%那么如果是其他一般的行业的话3%到4%的毛利早就已经倒掉了那么我们的IT业是靠什么呢靠大量取胜大量博利而多销来取胜那么所以各行业一定有各行业的不同的计算毛利的方法那么我们的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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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堅之LINE對話紀錄",
"檢方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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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二條關於「不相當對價之給付」的認定標準",
"商品定價過高是否構成政治獻金之法律爭議",
"關於「顯不相當」之認定應參考之實務見解(如重利罪、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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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政治獻金法》中「不相當對價之給付」的定義進行法律論述,主張判定應參考同業、同類商品的市價區間,而非僅依據成本倍數定價。針對檢方指稱木可公司小物售價過高構成政治獻金之主張,辯方認為檢方未舉證證明該價格遠超市價,且成本倍數定價為一般商業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不相當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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