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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463 字

而是我們去嚴格地看它的構成要件。那麼按照《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政治獻金是指關於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對其無償提供之不動產或動產,這是第一點;第二種情況是給予不相當之對價之給付;第三種可能是債務之免除;第四種是其他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其實我們直接說好了,並不是募款就一定是政治獻金,並不是有政治活動之金錢或是其他財物之流向就必然是政治獻金。那麼最核心的,可能要去看到底是無償或是「不相當之對價」之給付。那其他的當然會比較少一點,那至少是要有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才有可能構成政治獻金。

那麼就這兩個部分,關於這個所謂的小物以及演唱會門票,那是否構成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那我們現在看看檢方的標準。那檢方在起訴書的時候認為說,這個木可公司販售第三波小物,還有第十二波,那麼實際上呢,都是為了共同被告柯文哲競選 113 年總統大選之政治獻金。那麼關於第十二波,先強調第十二波的話,當然都是政治獻金,這個並沒有任何之爭議。

那麼在我們這個基礎上去看,他說第三波小物之售價過高了,所以因此這個價金是屬於不對價、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那麼我們就要看看到底算不相當。那檢方的標準是什麼呢?那麼我們先看目前實務之見解,剛才唐律師已經說過了,那我的想法跟他非常接近。因為通常我們講到「顯不相當」的時候,一定會想到兩個很重要的法條:一個是重利罪之問題,一個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就是所謂關於這些都會有顯不相當之問題。而他們並不是因為都顯不相當所以會適用相同之效果,那一定要去參照,就像那個實務見解所說,要去看什麼呢?同時期、當時之經濟狀況或是其他之條件。那麼那我這邊就不再贅述。

那麼問題是,就本案來說,那個所謂之不相當之對價,實務似乎還沒有一個確定之見解。那麼我們應該就是參考上面關於重利以及銀行法之見解,那我相信應該要去參考。因為我們現在在講小物,講小物的話是在販賣,是在買賣業,那我們應該參考什麼呢?同業、同種類、同品質,甚至於是同時間之商品市價要去參考。如果呢,我們發現說我們的小物呢,跟其他同時間、同品類的,然後呢的售價呢是不相當的,那麼這時候我們才可以講說「不相當」。

而一般來說,同業之間的話,不可能是同一定價,一定會有個區間。而木可販賣的小物呢,是不是在這個區間之內,還是呢遠遠超過這個區間之外呢?那麼很抱歉,我不像唐律師那麼仔細去蒐集證據去比較這個市價。那很簡單,我認為檢方應該要舉證,而我並沒有看到檢方舉證。

那我們再看一下,那麼檢方的方法是什麼呢?我只看到一點,他在起訴書裡面呢,引用了一個李文堅所傳的 LINE,然後他說什麼呢?這個應援小物的定價請以成本價四到五倍計算。那這個是定價的方法。那這個一般的,就是蠻多的商人,他在決定做那個定價的決策的時候呢,他常常都會說用成本來乘以某個倍數,就這樣定價了。那麼可是四到五倍算不算高呢?這個我相信也是,如果剛剛所說的,你必須要去參考同業是不是都是類似的定價方法。

那麼我們對於定價方法呢,如果大家都不是商人的話呢,我們可能沒有那麼熟悉。但是我們大家所熟悉的會計方法是看毛利率。毛利率也是一樣,是成本跟售價的關係。那麼毛利率的話呢,臺灣的話,我們臺灣的 IT 業也非常強,但是臺灣的 IT 也是有名的叫做「毛三到四」,什麼意思呢?就是毛利率只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那麼如果是其他一般的行業的話,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毛利,早就已經倒掉了。那麼我們的 IT 業是靠什麼呢?靠大量取勝,大量薄利而多銷來取勝。那麼所以各行業一定有各行業不同的計算毛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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