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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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你們有退回的權利嗎?楊智晟說:「我會把長官的意見轉給精實層」,意思就是說其實是可以退的,沒有不能退的問題,只是說他可能會跟精實層同時告知長官的意見而已。如果不是今天市長有相關切,其實這個案件也已經退回精實層了。 所以我們下一個小節,都發局作為都市計畫的執行機關,本來就應該要為了全市的都市計畫去做把關。而都發局對於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的申請,仍然應該為實體的審查。他應該要去審查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有沒有不當或者是有害公共利益,絕對不是隻要檔案齊備就直接送到都委會進行審議了。因為行政機關本來就應該對人民的申請做合法性審查,這個是基本的職責。 我們在 108 年 9 月 23 號市長市政會議當時,彭振聲副市長跟黃景茂局長都有參與。108 年他們就已經對於精實層的回復金公事表達了一個不同意的立場,但 109 年的時候卻不能表達立場,只能又送都委會審議嘛。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專業官僚們到底為什麼到 109 年以後卻退讓了?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會分別地去講黃景茂、邵琇珮、彭振聲三個人他們在本案當中所歷經的過程。 但我也必須要先說,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個案件相對比較複雜,所以三個人所經過的一些事實必然會有重疊的部分。如果把它三個都混在一起講,可能會有點混亂,所以我還是把它分開講。只是針對一些之前已經講過的部分,我會簡單的帶過或者是稍微描述一下重點,這個請各位法官能夠體諒。 黃景茂的部分,最一開始就是在 2 月 18 號。京華城在 2 月 18 號透過應曉薇議員跟吳順民去拜訪彭振聲副市長跟黃景茂局長。吳順民之前就有講到說,黃景茂局長有提議說:「不然去都委會研議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受委屈,怎麼處理」。所以其實依照吳順民的證詞,黃景茂先生是在 109 年 2 月 18 號提出研議想法的人。 後來辯護人有在問黃局長說:「你當時是怎麼想的?你們認為送研議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案嗎?」黃局長那時候說:「希望讓都委會研議一下,到底這樣是不是合理的」。 我們回顧一下黃局長的經歷,如果有錯,待會就再請黃局長糾正。他當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養護工程處總工程司,還有處長;還有當過內政部營建署的副處長,還有當過代理處長;當過臺中市政府的秘書長,當過臺中市政府的都發局長。如果我們計算的沒錯,他在案發當時應該已經擔任公職差不多將近 40 年的時間。以他的經驗,他應該要知道一件事情:一個訴訟中的案件,最好的方式、最能夠避免爭議的方式,就是去循訴訟解決,不宜私下和解,以避免衍生土地的爭議。 那問題來了,到底為什麼當時要送研議呢?都委會已經決議要刪除 10284 了,北市府也駁回陳情了,正在行政訴訟中。那麼法院自然會判斷到底有沒有道理,為什麼要讓都委會針對同一件事情去重複判斷?為什麼不等法院?萬一都委會研議的結果跟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時候,北市府到底是要以何者為準呢? 我們姑且不論送研議是不是合法,研議的目的跟實意到底是什麼?其實沒有一個人可以講得很清楚,陳派公務員是怎麼想的。楊智正說,黃局長在 2 月 18 號回來就有交代說要送研議,但是陳辦科認為這個案件是都委會做成的決議刪除,如果再提都委會研議的話,那都委會跟本府會不知道立場如何。有跟黃局長表達這樣的意見,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當時陳情的訴求就是回復 10284,訴訟也是回復 10284。陳辦人張應軒也覺得和解跟送研議就是同一件事情。 那邊問有在在審判中再去跟黃局長確認,當時到底怎麼想的?你是不是覺得不能和解是原則,但可以送研議,用公開討論的方式來處理?黃局長那時候是說:「對」。但問題是,如果不能和解,到底研議的實意是什麼? 我們剛剛講到,陳情的訴求就是研議可以回復 10284 的措施,但是北市府的立場是不為訴訟上面的和解。所以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不應該幫京華城回復 10284,必須要去循訴訟結果而定;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可以幫他回復 10284,也是必須要去循訴訟結果而定。既然如此,到底為什麼要去研議? 正在京華城的立場,他們真的期待市府在研議之後自行把案件、把訴訟給撤回嗎?他們內部有駐亞庫這些內部人,並且長期跟北市府進行交涉,他們都很熟悉市府是怎麼運作的。所以其實他們應該難以期待北市府會毫無理由的去撤訴,然後跟京華城和解。既然如此,京華城為什麼希望另外送研議呢?京華城真的預期北市府不循訴訟直接幫他們回復到 10284 的狀態嗎? 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的訴求,發 1 到 4 的部分,我們都...
原始逐字稿
你們有退回的權利嗎?楊智晟說我會把長官的意見轉給京華城意思就是說其實是可以退的沒有不能退的問題只是說他可能會跟京華城同時告知長官的意見而已如果不是今天市長是有關切其實這個案件也已經退回京華城了所以我們下一個小節都發局作為都市計畫的執行機關本來就應該要為了全市的都市計畫去做把關而都發局對於都計法二四條的申請仍然應該為實體的審查他應該要去審查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有沒有不當或者是有敗公共利益絕對不是只要文件齊備就直接送到都委會進行審議了因為行政機關本來就應該對人民的申請做事法性的審查這個是基本的職責我們在108年9月23號市長市會議當時彭振聲副市長跟黃景茂局長都有參與108年他們就已經對於京華城的回婚金公事表達了一個不同意的立場但109年的時候卻不能表達立場只能又多有會審議嘛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專業官僚們到底為什麼到109年以後卻退讓了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會分別的去講黃警帽、邵琇珮、彭振聲三個人他們在本案當中所歷經的過程但我也必須要先說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個案件相對比較複雜所以三個人所經過的一些事實必然會有重疊的部分如果把它三個都混在一起講可能會有點混亂所以我還是把它分開講只是針對一些之前已經講過的部分我會簡單的帶過或者是稍微描述一下重點這個請各位法官能夠體諒黃警帽的部分最一開始就是在2月18號京華城在2月18號透過應曉薇議員跟吳順民去拜訪黃正生副市長跟黃警帽局長吳順民之前就有講到說黃警帽局長有提議說不然去都委會研印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受委屈怎麼處理所以其實依照吳順民的證詞黃警帽先生是在109年2月18號提出研印想法的人後來辯護人有在問黃局長說你當時是怎麼想的你們認為送研印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案嗎黃局長那時候說希望讓都委會研印一下到底這樣是不是合理的我們回顧一下黃局長的經歷如果有錯待會就再請黃局長糾正他當過高尔市政府公務局的養護工程處總工程司還有處長還有當過內政部營建署的副處長還有當過代理處長當過台中市政府的秘書長當過台中市政府的都發局長如果我們計算的沒錯他在案發當時應該已經擔任公職差不多將近40年的時間以他的經驗他應該要知道一件事情一個訴訟中的案件最好的方式最能夠避免爭議的方式就是去尋訴訟解決不宜私下和解以避免延伸土地的爭議那問題來了到底為什麼當時要送研議呢都委會已經決議要刪除10284了北市府也駁回宿院了正在行政訴訟中那麼法院自然會判斷到底有沒有道理為什麼要讓都委會正對同一件事情去重複判斷為什麼不等法院萬一都委會研議的結果跟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時候北市府告底是要以何者為準呢我們姑且不論送研議是不是合法的研議的目的跟實意到底是什麼其實沒有一個人可以講得很清楚陳派公務員是怎麼想的楊智正說黃局長在2月18號回來就有交代說要送研議但是陳辦科認為這個案件是都委會做成的決議刪除如果再提都委會研議的話那都委會跟本府會不知道立場如何有跟黃局長表達這樣的意見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當時陳情的訴求就是回復10284訴訟也是回復10284陳辦人張應軒也覺得和解跟送研議就是同一件事情那邊問有在在審判中再去跟黃局長確認當時到底怎麼想的你是不是覺得不能和解是原則但可以送研議用公開討論的方式來處理黃局長那時候是說對但問題是如果不能和解到底研議的實意是什麼我們剛剛講到陳情的訴求就是研議可以回復10284的措施但是北市府的立場是不為訴訟上面的和解所以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不應該幫京華城回復10284必須要去試訴訟結果而定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可以幫他回復10284也是必須要去試訴訟結果而定既然如此到底為什麼要去研議正在京華城的立場他們真的期待市府在研議之後自行把案件把訴訟給撤回嗎他們內部有駐亞庫這些內部人並且長期跟北市府進行交涉他們都很熟悉市府是怎麼運作的所以其實他們應該難以期待北市府會毫無理由的去撤訴然後跟京華城和解既然如此京華城為什麼希望另外送研議呢京華城真的預期北市府不循速送直接幫他們回復到10284的狀態嗎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的訴求發1到4的部分我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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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處理訴訟案件是否應遵循循訴訟解決原則,而非私下和解或研議",
"在行政訴訟進行中,行政機關將同一爭議案件再次送交都委會研議之合法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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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都發局在處理都市計畫變更(10284號案)時的審查職責,以及在案件已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下,黃景茂局長為何仍提議將案件送回都委會「研議」的合理性與動機。發言者質疑專業公務員應循訴訟解決爭議,而非透過研議採取類似和解的手段,並對都發局在108年至109年間立場轉變之原因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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