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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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845 字

你們有退回的權利嗎?楊智晟說:「我會把長官的意見轉給精實層」,意思就是說其實是可以退的,沒有不能退的問題,只是說他可能會跟精實層同時告知長官的意見而已。如果不是今天市長有相關切,其實這個案件也已經退回精實層了。

所以我們下一個小節,都發局作為都市計畫的執行機關,本來就應該要為了全市的都市計畫去做把關。而都發局對於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的申請,仍然應該為實體的審查。他應該要去審查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有沒有不當或者是有害公共利益,絕對不是隻要檔案齊備就直接送到都委會進行審議了。因為行政機關本來就應該對人民的申請做合法性審查,這個是基本的職責。

我們在 108 年 9 月 23 號市長市政會議當時,彭振聲副市長跟黃景茂局長都有參與。108 年他們就已經對於精實層的回復金公事表達了一個不同意的立場,但 109 年的時候卻不能表達立場,只能又送都委會審議嘛。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專業官僚們到底為什麼到 109 年以後卻退讓了?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會分別地去講黃景茂、邵琇珮、彭振聲三個人他們在本案當中所歷經的過程。

但我也必須要先說,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個案件相對比較複雜,所以三個人所經過的一些事實必然會有重疊的部分。如果把它三個都混在一起講,可能會有點混亂,所以我還是把它分開講。只是針對一些之前已經講過的部分,我會簡單的帶過或者是稍微描述一下重點,這個請各位法官能夠體諒。

黃景茂的部分,最一開始就是在 2 月 18 號。京華城在 2 月 18 號透過應曉薇議員跟吳順民去拜訪彭振聲副市長跟黃景茂局長。吳順民之前就有講到說,黃景茂局長有提議說:「不然去都委會研議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受委屈,怎麼處理」。所以其實依照吳順民的證詞,黃景茂先生是在 109 年 2 月 18 號提出研議想法的人。

後來辯護人有在問黃局長說:「你當時是怎麼想的?你們認為送研議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案嗎?」黃局長那時候說:「希望讓都委會研議一下,到底這樣是不是合理的」。

我們回顧一下黃局長的經歷,如果有錯,待會就再請黃局長糾正。他當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養護工程處總工程司,還有處長;還有當過內政部營建署的副處長,還有當過代理處長;當過臺中市政府的秘書長,當過臺中市政府的都發局長。如果我們計算的沒錯,他在案發當時應該已經擔任公職差不多將近 40 年的時間。以他的經驗,他應該要知道一件事情:一個訴訟中的案件,最好的方式、最能夠避免爭議的方式,就是去循訴訟解決,不宜私下和解,以避免衍生土地的爭議。

那問題來了,到底為什麼當時要送研議呢?都委會已經決議要刪除 10284 了,北市府也駁回陳情了,正在行政訴訟中。那麼法院自然會判斷到底有沒有道理,為什麼要讓都委會針對同一件事情去重複判斷?為什麼不等法院?萬一都委會研議的結果跟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時候,北市府到底是要以何者為準呢?

我們姑且不論送研議是不是合法,研議的目的跟實意到底是什麼?其實沒有一個人可以講得很清楚,陳派公務員是怎麼想的。楊智正說,黃局長在 2 月 18 號回來就有交代說要送研議,但是陳辦科認為這個案件是都委會做成的決議刪除,如果再提都委會研議的話,那都委會跟本府會不知道立場如何。有跟黃局長表達這樣的意見,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當時陳情的訴求就是回復 10284,訴訟也是回復 10284。陳辦人張應軒也覺得和解跟送研議就是同一件事情。

那邊問有在在審判中再去跟黃局長確認,當時到底怎麼想的?你是不是覺得不能和解是原則,但可以送研議,用公開討論的方式來處理?黃局長那時候是說:「對」。但問題是,如果不能和解,到底研議的實意是什麼?

我們剛剛講到,陳情的訴求就是研議可以回復 10284 的措施,但是北市府的立場是不為訴訟上面的和解。所以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不應該幫京華城回復 10284,必須要去循訴訟結果而定;如果研議的結果認為可以幫他回復 10284,也是必須要去循訴訟結果而定。既然如此,到底為什麼要去研議?

正在京華城的立場,他們真的期待市府在研議之後自行把案件、把訴訟給撤回嗎?他們內部有駐亞庫這些內部人,並且長期跟北市府進行交涉,他們都很熟悉市府是怎麼運作的。所以其實他們應該難以期待北市府會毫無理由的去撤訴,然後跟京華城和解。既然如此,京華城為什麼希望另外送研議呢?京華城真的預期北市府不循訴訟直接幫他們回復到 10284 的狀態嗎?

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的訴求,發 1 到 4 的部分,我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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