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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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訴求,方案一到四的部分我們都講過了。其實後來在京華城的資料當中就有提到,與市府都發局研議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經申請單位與市府都發局協商,研議方案四在 109 年 2 月 18 號,陳俊源傳來訊息就有提到:「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經過應議員爭取,府方目前也只有討論。」 議員問:「什麼叫做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陳俊源有說,市府給行政指導是可以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的方向來申請。所以吳順民的意思是可以朝《都市計畫法》變更的方式,跟都發局討論。所以其實早在 109 年 2 月,京華城可能就已經萌生了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去變更都市計畫的想法。表面上來看,訴訟跟研議的標的是相同的,但因為訴訟不和解,研議似乎沒有實益。但是北市政府在後來確實也跟京華城一起研商出了方案。所以研議的目的跟實益,我們認為其實就是去想出一條避開訴訟的「失之不就」的對策。 109 年 2 月 20 號,柯市長跟省主席密會。當天下午一點三十九分,黃局長就召集了同仁,在下午三點於局長室討論京華城專案,這是會前會。這個之前都講過了,我們把它帶過。2 月 21 號召開了京華城專案的不公開成會。那我們在審判中也有跟黃局長確認,那是不是當時在討論什麼事情?有沒有參與?他說先跟幕僚討論一下,在會前會的時候一定跟合不和解訴訟有關。 2 月 24 號的時候,都發局上簽不同意和解。但這個簽程我們之前有提到說有兩個版本,我們之前沒有詳細講,是因為這兩個版本我相信應該也跟柯市長有關,柯市長應該也不曉得。但是我們今天來特別詳細講一下這兩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第一版公文,是寫「送研議」,孔圖利被退。第二個版本就提到說「不同意送研議」,再被退。第一個版本跟第二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不同人。第一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他退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覺得,雖然立場是不要和解,那如果是訴訟中的案件有陳情案,我可以直接把這個陳情案依照規定結掉、不予理會。但是因為長官要往研議的方向走,我才把「有訴訟可以不理會」研議的精神放在裡面,拿掉研議的規定。 黃景茂局長開完會後有告訴我們局內要研議,所以他才會在第一次的稿中,不要讓張藝軒用「有訴訟不準研議」退回,請他從前。所以他是基於黃景茂的一個指示,所以才把張藝軒的第一版的簽程給退回的。第二次簽程退回的是楊智勝。楊智勝說因為黃景茂局長在 2 月 18 號回來之後有交代這個案件,讓他提研議案。我有跟承辦人說要提研議案,這件事情承辦同仁其實很不諒解,覺得這個事情不應該如此,但是後來因為這是長官的指示,就希望他刪除,所以不應該在公文裡面寫說「非本局的意見」。這是這兩個公文前兩個版本被刪除的原因。 黃局長他作為都發局長,他當然會有決策權,但是他們不採納公務員的意見,一定要送研議的原因是什麼?其實在審判當中,長官並沒有看到黃景茂局長去做一個說明。109 年 3 月 10 號,柯市長在簽證會——對不起,在簽程中就有批示「速審速決」。那同一天召開便當會,柯市長交辦送研議。3 月 17 號,新華城提出陳情函。這些因為都是流程,我們把它帶過去。19 號柯市長新章交辦,20 號陳情函就送達到都發局了。 那我們有在偵察中跟黃局長確認,市長在便當會怎麼交辦的?那其實就是請彭副市長跟都發局要盡力去協助。那你為什麼會感受到他要盡力協助?因為 3 月 17 號又有交辦單,這個市長親自交辦都發局來處理。那彭副市長也接到市長的指令,讓這個都委會能夠研議透過,就是可以有那個容積獎勵。那我們當然就據以執行、據以來辦理。 在 3 月 20 號陳情函送達都發局的當天下午四點半,應曉薇議員就跟黃景茂局長在議員研究室談論京華城案。我們會逐一地列出黃局長跟印議員他們見面談京華城案的時間,然後最後我們會去做出一個統整,來說明到底他們每次在談這件事情的時候的目的是什麼。 4 月 6 號的時候,都發局上簽送研議。那局長是在 4 月 9 號下午兩點四十五分蓋章的。那當天的行程呢?我們看一下當天的行程。我們之前有講到說是在兩點到兩點半,他在應曉薇議員的辦公室談京華城案,兩點四十五分就回辦公室蓋章同意研議。那時間上面確實是有這個一個密接性,所以印議員說從辦公室跑回去用。
原始逐字稿
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的訴求方案1到4的部分我們都講過了那其實後來在京華城的資料當中就有提到說與市府都發局嚴領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經申請單位與市府都發局協商嚴領方案4在109年2月18號陳俊源傳來訊息就有提到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經過應議員爭取府方目前也只有討論的議員什麼叫做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陳俊源有說市府給行政指導是可以朝都計法24條的方向來申請所以吳順民的意思是可以朝都計法變更的方式跟都發局討論所以其實早上109年2月京華城可能就已經萌生了用都計法24條去變更西部計畫的想法表面上來看訴訟跟研議的標的是相同的但因為你訴訟不和解研議似乎是沒有實意但是北施府在後來確實也跟京華城一起延商出了方案所以研議的目的跟實意我們認為其實就是去想出一條避開訴訟的失之不就錯事109年2月20號柯市長跟省主席密會當天下午的1點39分黃警告局長就召集了同仁在下午3點在局長室討論京華城專案助記事成會會前會這個之前都講過了我們把它帶過2月21號召開了京華城專案的不公開成會那我們在審判中也有跟黃局長確認那是不是當時在討論什麼事情有沒有參與他說先跟幕僚討論一下在會前會的時候一定跟合不和解訴訟有關2月24號的時候獨法局上簽不同意和解但這個簽程我們之前有提到說兩個版本我們之前沒有詳細的講是因為這兩個版本我相信應該也跟科市長應該也不曉得但是我們今天來特別詳細講一下這兩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第一版公文是寫送研議孔圖利被退第二個版本就提到說不同意送研議再被退第一個版本跟第二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不同人第一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他退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覺得雖然立場是不要和解那如果是訴訟中的案件有陳情案我可以直接把這個陳情案依照規定結掉不予理會但是因為長官要往研議的方向走我才把有訴訟可以不理會研議的精神放在裡面拿掉研議的規定黃景茂局長開完會後有告訴我們局內要研議所以他才會在第一次的稿中不要讓張藝軒用有訴訟的不准研議退回請他從前所以他是基於黃景茂的一個指示所以才把張藝軒的一個第一版的簽程給退回的第2次簽程退回的是楊智勝說因為黃景茂局長在2月18號回來之後有交代這個案件讓他提研議案我有跟承辦人說要提研議案這件事情承辦同仁其實很不諒解覺得這個事情不應該如此但是後來因為這是長官的指示就希望他刪除所以不應該在公文裡面寫說非本局的意見這個是這兩個公文前兩個版本被刪除的原因黃局長他作為都法局長他當然會有決策權但是他們不踩他不踩公務員的意見一定要送研議的原因是什麼其實在審判當中長官並沒有看到黃景茂局長去做一個說明1093月10號柯市長在簽證會對不起在簽程中就有批示速審速決那同一天召開便當會柯市長交辦送研議3月17號新華城提出陳青函這些因為都是就是流程我們把它帶過去19號柯市長新章交辦20號陳琦就送達到都發局了那我們有在偵察中跟黃局長確認市長在便當會怎麼交辦理的那其實就是請彭富跟都發局要盡力去協助那你為什麼會感受到他要盡力協助因為3月17號又有交辦單這個市長親自交辦都發局來處理那彭富市長也接到市長的指令讓這個都委會能夠研議通過就是可以有那個容積獎勵那我們當然就具以執行具以來辦理在3月20號陳青函送達都發局的當天下午4點半應曉薇議員就跟黃景茂局長在議員研究室談論京華城案我們會逐一的列出黃局長跟印議員他們見面談京華城案的時間然後最後我們會去做出一個統整來說明到底他們每次在談這件事情的時候的目的是什麼4月6號的時候都發局上簽送研議那局長是在4月9號下午2點45分蓋章的那當天的行程呢我們看一下當天的行程我們之前有講到說是在2點到2點半他在應曉薇議員的辦公室蔣進華城案2點45分就回辦公室蓋章同意研議那時間上面確實是有這個一個密接性好所以應議員說從辦公室跑回去用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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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2月18日陳俊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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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17日市長交辦單",
"109年3月17日新華城陳情函",
"109年4月6日都發局上簽送研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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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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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詳細描述了京華城案在109年初的研議過程。重點在於京華城試圖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都市計畫以避開訴訟,而北市政府內部在研議過程中,公務員原持不同意和解或研議之意見,但遭到都發局長黃景茂及柯文哲市長(透過便當會及簽呈「速審速決」)指示強行推進。文中特別提到黃景茂局長與市議員應曉薇之間存在密切的溝通時間線,且在與印議員會面後隨即蓋章同意研議,質疑其決策過程受外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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