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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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已經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刑,而且檢察官也有求刑三年。但我們認為,前面講這麼多,其實主要就是希望庭上可以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有情堪憫法眾的情況,來做一個減刑,並且予以緩刑。 那為什麼說本案彭振聲先生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法眾?因為第五十九條本來就是希望讓法官不要用機械性的方式,在法定刑之外,如果還有更輕的狀況,但法律規定這麼重的情況,它開了一道後門,讓法官可以去做一個適度的裁量,維護個案的正義。 那我們要講的是,剛剛前面兩位律師有提到行為的部分。行為的部分,如果是陳情轉議之後,彭振聲才變成共犯,甚至於只是在七三八號才變成共犯,他的行為就是我們所謂的程式共同正犯。他的行為本來就會影響行動,這是第一個部分。 那第二個部分,關於所謂的專業性。如果我們還是要回應一下,就是簡作一開始其實就有提到,專業公務人員的壓力。這個專業公務人員確實是沒有錯,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彭振聲的所有工作經歷,他全部都是跟公務局有關。他只是因為在擔任臺北市市長的時候,雖然還是公務的專長,但是跟都市計畫的專長根本就不一樣,只是他剛好被分配到了都委會的主委,其實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並不具有這個部分的專長。 這從哪裡可以看出來?其實在一一四年六月三日,邵琇珮小姐就有講過,她說彭振聲副市長的一個角色,他是一個政務官。政務官本來就不會具有專業,那所以說他雖然負責政策,但他本身是沒有專業的。 那另外呢,我們也可以看到劉秀玲在跟彭振聲在案發後,在 A20 卷第四百一十九頁以下,他們兩個人的對話訊息。他們裡面就有提到,彭振聲還在問這個劉秀玲說:「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違法?這個案子二十四條到底可不可以用?」劉秀玲的回答是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提個案變更是法性是沒有問題的。」所以顯然這個被告彭振聲,他不只沒有專業,而且他的違法性非常的薄弱,違法性的意識非常的薄弱。所以我們認為說,如果在這個案子裡面,可能需要再請庭上再考量,是不是有第五十九條的情況。以上請庭上審酌。 就被告彭振聲的部分,若與其餘被告間的審判程式分離,以後續進行量刑辯論、犯罪所辯論,還有最後陳述等程式。法官有沒有意見?有意見嗎?彭振聲先生有沒有意見?辯方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 後來什麼樣?預知以下就彭振聲部分進行量刑辯論,以及後續的程式。後來公開播送的部分暫停。
原始逐字稿
已經有依這個貪污之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就依法減刑而且他也有求刑三年但我們認為我們前面講這麼多其實主要就是我們希望庭上可以在依據刑法第59條有情侵法眾的情況來做一個減刑並且予以緩刑那為什麼說這個本案彭振聲先生59條情侵法眾因為59條他本來就是希望讓法官不要用機械性的一個方式在法定型之外如果還有更輕的狀況但是法律這麼重的情況他開了一道後門讓法官可以去做一個適度的良心維護個案的正義那我們要講的是說剛剛前面兩位律師有提到就是那個行為的部分如果是陳情轉言議之後彭振聲才變成共犯甚至於只是在783號才變成共犯他這個行為就是我們所謂的程序共同正犯他的行為久戰本來就會影響行動這是第一個部分那第二個部分呢關於這個所謂的專業性如果我們還是要回應一下就是那個簡作一開始其實就有提到就是專業公務人員的壓力喔這個專業公務人員確實是沒有錯因為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彭振聲的他所有的工作經歷他全部都是跟公務局有關那他只是因為說他在這個當台北市市長的時候他雖然還是公務的專長但是跟都市計畫的專長根本就不一樣只是他剛好被分配到了呃都委會的這個主委其實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並不具有這個部分的專長這從哪裡可以看出來其實在114年6月3號邵琇珮小姐就有講過他說彭振聲副市長的一個角色他是一個政務官本來就不會具有專業那所以說他雖然負責政策但他本身是沒有專業的那另外呢我們也可以看到劉秀玲在跟彭振聲在案發後在A20卷第419頁以下他們兩個人的一個對話訊息他們裡面就有提到彭振聲還在問這個劉秀玲說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違法這個案子24條到底可不可以用劉秀玲的回答是說一都市計畫法24條提個案變更是法性是沒有問題的所以顯然這個被告彭振聲他不只沒有專業而且他的這個違法性非常的薄弱違法性的意識非常的薄弱所以我們認為說如果在這個案子裡面呢可能需要再給請庭上再考量是不是有59條的情況以上請庭上問就被告彭振聲的部分若與其餘被告間的審判程序分離以後續進行量刑辯論犯罪所的辯論還有最後陳述等程序假官有沒有意見彭振聲先有沒有意見憑會有沒有意見後來什麼樣預知以下就彭振聲部分進行量刑辯論以及後續的程序後來公開播送的部分暫停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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