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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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法條以及實務見解的時候,是有秉持平等原則嗎?看檢方刻意忽略吳順民先生在威京集團工作的整體性時間,刻意去切割、曲解吳順民先生的合法收入為賄賂。我們來看這個時間軸:吳先生在威京集團的工作時間,是從 106 年 2 月一直到 113 年 8 月,因為本案被收押禁見為止,才被公司發函解除委任。 那起訴書認為收受賄賂的時間期間是什麼呢?他起訴的收受賄賂期間,是 106 年 2 月一直到 110 年 10 月,也就是本案「西部計畫」取得建造執照的時間點。但是我們不要忘了,他說那個犯行聯絡、就是收賄行為,從 106 年 2 月開始。問題是,本案西部計畫案、一直爭議的 120284 案,是在 107 年的西部計畫案裡面才被刪除。那怎麼會在 106 年的時候就「神預知」,就先在 106 年那個審議金就先來行會吳順民跟應曉薇呢?這時間邏輯完全不正確,而且故意切割吳順民先生在威京集團工作的持續性跟整體性。他從 106 年 2 月一直持續工作到他被收押禁見為止,可是檢方卻切割到 110 年 10 月取得建造執照。 然後還有就是,應議員、吳順民先生在 103 年 2 月退休後,在應議員服務處裡面擔任顧問,是一個志工性質,議員不需要給付任何薪資報酬,一直到 113 年 8 月本案收押禁見為止。吳先生每個月按月受領 5 萬元顧問費,共 7 年,還要扣掉二代健保費,所以他實拿也不到 5 萬,從來沒有中斷、增加,也沒有收過任何的獎金。所以也跟本案京華城案、那個申請案的程序完全沒有關聯,就是一樣 5 萬,沒有多、沒有少、沒有額外獎金。所以顯然他這個 5 萬元的顧問費,就是委任報酬,跟京華城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結果那天論告時候,我們很遺憾地聽到公訴檢察官說:「你看吳先生完全沒有受領任何獎金,那個獎金分紅名單上面沒有吳先生。」這應該是對我們有利的事實,居然可以曲解說:「威京集團不是要用獎金分紅的方式來獎勵,而是用每月 5 萬的方式來賄賂。」這個我們完全不知道其中的邏輯,為什麼有人賄賂是用這種賄賂法嗎?每個月付你 5 萬塊,然後你還要扣二代健保、還要去繳稅,這是哪門子的賄賂方法? 所以我們再回來參酌剛剛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我們在綜合判斷這個對價關係的時候,要看給付的種類。本案給付的種類就是很簡單,民事的委任關係報酬,給付的價格就是每個月的 5 萬塊,而且還要扣掉二代健保。交付的時間是 106 年 3 月起到 113 年 8 月間被收押維持的每一個月。真正的原因、給付的真正原因,就是因為吳先生有為威京集團實際給付勞務的對價。 那為什麼這張是我們臨時加進去的投影片,要講吳順民先生不是公關人員?也是因為要回應公訴檢察官,他在公訴的時候特別提到:因為我們在答辯狀裡面再三答辯,吳順民先生是一直持續工作到 113 年 8 月被收押為止,那為什麼你切割到他的收賄時間是 110 年的 10 月?結果呢,檢察官論告的時候特別講說:「因為呢,雖然威京集團已經取得了建造執照,但是他還在建造當中,所以還需要吳順民先生去跟臺北市政府維繫關係,所以還繼續聘用他。」用這樣的邏輯來解套。可是我們歷經了將近一年的審理期間,我們看了那麼多卷、聽了那麼多證詞,我們瞭解了威京集團裡面做公關的就是朱亞虎,可能還有……
原始逐字稿
法條以及實務見解的時候是有秉持平等原則嗎看檢方他刻意忽略吳順民先生他在威京集團工作的整體性時間的整體性刻意的去切割曲解吳順民先生的合法收入為賄賂我們來看這個時間軸吳先生在這個威京集團的工作時間是16月2號一直到113年的8月因為本案被收押禁見為止才被公司發函解除委任那起訴書認為收受賄賄的時間期間是什麼呢他起訴的收受賄賄的期間是106年的2月一直到110年的10月也就是本案西部計畫取得建造的這個時間點但是我們不要忘了他說那個犯譯聯絡就是收賄行為從106年2月開始問題是本案的西部本案的一直爭議的120284是在107年的西部計畫案西部計畫裡面才被刪除那怎麼會在106年的時候就神預知就預先的先106年那個沈慶京就先來行會吳順民跟應曉薇呢這時間邏輯完全不正確而且故意的切割吳順民先生在微經集團工作的持續性跟整體性他從106年2月一直持續工作到他被收押進見為止可是他卻切割到110年10月取得建造然後還有就是應議員吳順民先生他在103年2月退休後在應議員的服務處裡面任務幾十顧問是一個志工性質議員不需要給付任何刑事的報酬一直也是到113年8月的本案收押進見為止然後吳先生他每個月就是按月受理5萬塊的顧問費共7年還要扣掉二代健保費所以他十拿也不到5萬從來沒有中斷增加也沒有收過任何的獎金所以也跟本案的京華城案的那個申請案的進程完全沒有關聯就是一樣5萬沒有多沒有少沒有額外獎金所以顯然他這個5萬元的顧問費就是委任報酬跟京華城案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那天論告時候我們很遺憾的聽到公訴警官說你看吳先生完全沒有受領任何獎金那個獎金分喉名單裡上面沒有吳先生這應該是對我們有利的事實居然可以曲解身可見威京集團不是要用獎金分喉的方式來獎勵而是用每月5萬的方式來賄賂這個我們完全不知道其中的邏輯為什麼有人賄賂是用這種賄賂法嗎每個月付你5萬塊然後你還要扣二代健保還要去繳稅這是哪門子的賄賂方法所以我們再回來寒涉剛剛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我們在綜合判斷在寒涉這個付法對價關係的時候要看給付的種類本案給付的種類就是很簡單民事的委任關係報酬給付的價格就是每個月的5萬塊而且還要扣掉二代健保交付的時間是106年3月起到113年8月間被收押維持的每一個月真正的原因給付的真正原因就是因為吳先生有為威京集團實際給付勞務的對價那為什麼這張是我們臨時加進去的投影片要講吳順民先生不是公關人員也是因為要回應公訴檢查官他在公訴的時候特別提到因為我們在答辯狀裡面再三的答辯吳順民先生是一直持續工作到113年8月被收押為止那為什麼你切割到他的收會時間是110年的10月結果呢夾官論告的時候特別講說因為呢雖然威京集團已經取得了建造但是他還在建造當中所以還需要吳順民先生呢呃為請他呢跟台北市政府維繫關係所以還繼續聘用他用這樣的邏輯來解套可是我們歷經了將近快要一年的審理期間我們看了那麼多卷聽了那麼多證詞我們了解了威京集團裡面做公關的就是豬牙虎可能還有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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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吳順民被指控收受賄賂一事進行辯護,主張其領取的每月5萬元費用為在威京集團工作的合法委任報酬,而非賄賂。辯方質疑檢方將收賄期間切割至110年10月(取得建造執照時)缺乏邏輯,且吳順民自106年2月至113年8月持續受僱,其薪資固定且需扣除二代健保,符合勞務對價之性質,並反駁檢方將「未領獎金」解讀為「以月薪形式賄賂」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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