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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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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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以及實務見解的時候,是有秉持平等原則嗎?看檢方刻意忽略吳順民先生在威京集團工作的整體性時間,刻意去切割、曲解吳順民先生的合法收入為賄賂。我們來看這個時間軸:吳先生在威京集團的工作時間,是從 106 年 2 月一直到 113 年 8 月,因為本案被收押禁見為止,才被公司發函解除委任。

那起訴書認為收受賄賂的時間期間是什麼呢?他起訴的收受賄賂期間,是 106 年 2 月一直到 110 年 10 月,也就是本案「西部計畫」取得建造執照的時間點。但是我們不要忘了,他說那個犯行聯絡、就是收賄行為,從 106 年 2 月開始。問題是,本案西部計畫案、一直爭議的 120284 案,是在 107 年的西部計畫案裡面才被刪除。那怎麼會在 106 年的時候就「神預知」,就先在 106 年那個審議金就先來行會吳順民跟應曉薇呢?這時間邏輯完全不正確,而且故意切割吳順民先生在威京集團工作的持續性跟整體性。他從 106 年 2 月一直持續工作到他被收押禁見為止,可是檢方卻切割到 110 年 10 月取得建造執照。

然後還有就是,應議員、吳順民先生在 103 年 2 月退休後,在應議員服務處裡面擔任顧問,是一個志工性質,議員不需要給付任何薪資報酬,一直到 113 年 8 月本案收押禁見為止。吳先生每個月按月受領 5 萬元顧問費,共 7 年,還要扣掉二代健保費,所以他實拿也不到 5 萬,從來沒有中斷、增加,也沒有收過任何的獎金。所以也跟本案京華城案、那個申請案的程序完全沒有關聯,就是一樣 5 萬,沒有多、沒有少、沒有額外獎金。所以顯然他這個 5 萬元的顧問費,就是委任報酬,跟京華城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結果那天論告時候,我們很遺憾地聽到公訴檢察官說:「你看吳先生完全沒有受領任何獎金,那個獎金分紅名單上面沒有吳先生。」這應該是對我們有利的事實,居然可以曲解說:「威京集團不是要用獎金分紅的方式來獎勵,而是用每月 5 萬的方式來賄賂。」這個我們完全不知道其中的邏輯,為什麼有人賄賂是用這種賄賂法嗎?每個月付你 5 萬塊,然後你還要扣二代健保、還要去繳稅,這是哪門子的賄賂方法?

所以我們再回來參酌剛剛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我們在綜合判斷這個對價關係的時候,要看給付的種類。本案給付的種類就是很簡單,民事的委任關係報酬,給付的價格就是每個月的 5 萬塊,而且還要扣掉二代健保。交付的時間是 106 年 3 月起到 113 年 8 月間被收押維持的每一個月。真正的原因、給付的真正原因,就是因為吳先生有為威京集團實際給付勞務的對價。

那為什麼這張是我們臨時加進去的投影片,要講吳順民先生不是公關人員?也是因為要回應公訴檢察官,他在公訴的時候特別提到:因為我們在答辯狀裡面再三答辯,吳順民先生是一直持續工作到 113 年 8 月被收押為止,那為什麼你切割到他的收賄時間是 110 年的 10 月?結果呢,檢察官論告的時候特別講說:「因為呢,雖然威京集團已經取得了建造執照,但是他還在建造當中,所以還需要吳順民先生去跟臺北市政府維繫關係,所以還繼續聘用他。」用這樣的邏輯來解套。可是我們歷經了將近一年的審理期間,我們看了那麼多卷、聽了那麼多證詞,我們瞭解了威京集團裡面做公關的就是朱亞虎,可能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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