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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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請各位現在開始,我們進行公開播送。現在時間是上午九點四十分。以下請被告沈慶京之辯護人蘇律師為被告辯護。蘇律師請。 謝謝審判長。蘇靜雯律師為沈慶京提出辯護。檢察官主要的起訴要旨,係指沈慶京共犯圖利罪嫌,以及共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審判長亦預知要就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行賄一併答辯。本案審理已快一年,主要的爭點有三個:第一個,人民對於都市計畫不符,在訴訟中向主管機關陳請,主管機關將陳請送都委會審議,是否違背法令;第二個,都委會審議人民提出之細部計畫核給容積獎勵,是否違背法令;第三個,沈慶京有沒有給錢?如果有的話,是給誰?目的是什麼? 法院在審判被告行為的同時,也在審查檢察官之偵查作為。並不然,以下就這個順序向各位說明。第一個,訴訟當中可不可以陳請?可不可以把陳請送延?訴訟與陳請,兩者目的與功能是不一樣的,它是可以並存的。訴訟是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向司法機關請求司法救濟;陳請是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認為侵害其權利,希望促請行政機關改善其行政行為,以維護自身權利。兩者目的與功能不同,是可以並存的。 辯方曾提到,臺北市政府「處理人民陳請案件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二款,事實上其規定係說:「訴訟繫屬中,人民之陳請,受理機關應通知陳請人依原法定程式辦理。」但這只是受理機關之通知義務,並非限制不可以受理陳請之規範。所以,不能解釋為訴訟當中提起陳請即不得受理。 依照這個陳請注意事項之授權依據,係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對人民之陳請,應訂定作業規範,指定人員迅速確實處理。」這屬於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屬於行政規則,不可以限制人民之權利。當然,它也不會是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如果像檢察官之解釋,把它解釋為訴訟當中不可以受理陳請,那麼是違法,違反了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之原則。因為在行政程式法之授權母法當中,它有規定一個陳請之專章,這個專章裡面並沒有限制說訴訟當中是不可以受理陳請。 再以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它在第二項提到:「陳請事項依法可以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請人。」這只是明定行政機關之告知義務,避免陳請人只有陳請而忘了去救濟,避免其錯失救濟之機會而已。這只是在母法當中規定一個告知之義務。 再者,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陳請有一些特殊狀況,是「得不受理」,而不是「應不受理」。例如:沒有具體內容、黑函、同一事件已經適當處理並明確回復,陳請人仍一再陳請,或是向非主管機關到處陳請等情形,受理機關是「得不受理」。所以,如果把臺北市「處理人民陳請要點」解釋為限制人民之陳請,恐怕有抵觸母法之規定。而且,抵觸母法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應屬無效;若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則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違反法律保留之規定。 此外,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特別提到「調解」或「處分權」或是「公益」之情形。
原始逐字稿
請請請現在時間我們一下開始會做公開播送現在時間是上午9點40分以下請被告沈慶京之辯護人蘇律師為被告辯護蘇律師請謝謝 謝謝審判長蘇靜雯律師為沈慶京提出辯護那檢察官主要的起訴要指是說沈慶京共犯圖利罪嫌還有共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罪那審判長也預知說要就公務員對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行賄一併答辯那本案審理快一年主要的徵典有三個第一個是人民對於都市計畫不符在訴訟中向主管機關陳請主管機關將陳請送都委會來演繹違背什麼法令第二個都委會審議人民字體的細部計畫合給容積獎勵違背什麼法令第三個神經經有沒有給錢如果有的話是給誰目的是什麼那法院在審判被告行為的同時也在審查檢察官的偵查作為並不然就以這個順序來跟合議庭說明第一個訴訟當中可不可以陳請可不可以把陳請送延義訴訟跟陳請它兩個目的跟功能是不一樣的它是可以並存的訴訟是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向司法機關請求司法救濟陳請是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認為親愛到他的權利希望促請行政機關改善他的行政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兩者目的跟功能是不一樣的是可以並存的那極初有提到說台北市政府的處理人民陳請案件的注意事項第九點的第二款事實上它的規定是說訴訟系數中人民的陳請受以機關是應通知陳請人依原法定程序來辦理但是這只是可以受理機關的一個通知的義務不是限制不可以受理陳請的規範所以不能解釋為訴訟當中提起陳請的話就不得受理那依照這個陳請注意事項的授權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的第一項規定是說對人民的陳請定立作業規範那指定人員迅速確實的處理這是屬於機關內部的作業規定屬於行政規則是不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利當然它也不會是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像講官的解釋把它解釋成訴訟當中不可以受理陳請那麼是違法違反了法律優位跟法律保留的原則因為在行政程序法的授權的母法當中它有規定一個陳請的專章這個專章裡面並沒有限制說訴訟當中是不可以接受陳請的那以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的規定它在第二項有提到陳請的事項依法是可以訴願訴訟或者是請求國家賠償的話那受理機關應該要告知陳請人只是一個明定行政機關告知的義務避免陳請人只有陳請而忘了去救濟避免他錯失的一個救濟的機會而已這只是在母法當中只是規定一個告知的義務那麼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它有規定到人民陳請有一些特殊的案有一些特殊的狀況是得不受理還不是因不受理比如說沒有具體的內容比如說黑函比如說同一個事件已經適當的處理已經明確的回復了你還是一再的陳請或者是說一個陳請向各機關到處陳請對於非主管機關的話他也是得不受理而不是因不受理所以如果把台北市的處理人民陳請要點把它解釋為限制人民的陳請恐怕有抵觸母法的規定而且抵觸母法依照憲法第172條是違反法律優惠原則是無效的如果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是違反法律保留的規定的而且在行政訴訟法的第219條有特別提到難免有處分權或是外公益的話不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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