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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字

這個可以參考 113 年申收至 2194 捲上面的記載。雖然檢察官聲稱扣案 A137 硬碟是柯文哲家中搜出的,但柯文哲在互動詰問的時候說得很明白,他跟他的配偶陳佩琪女士在當時搜尋時,並沒有跟著廉政署的人員在家中走動,他們只是坐在客廳等候,而且從客廳也看不到其他房間的情況。

那根據檢方自己的資料,還有檢察官在做筆錄時的說明,光是這個硬碟從柯文哲家中什麼地方取出來的,就有種種不同的說法,這個在卷內的資料都有明確的記載。譬如說北檢事務官 113 年 11 月 18 號的勘驗報告,還有柯文哲 113 年 9 月 10 號、113 年 11 月 8 號訊問時候的筆錄。柯文哲先生自己在互動詰問的時候對於這些問題都很困惑,他說他看了一年多筆錄,也沒注意到說原來這個出處就有這麼多不同的說法。

那檢察官要指控柯文哲收取審訊金、會款,那這個硬碟跟他的這個 Excel 表呢,可以說是檢察官唯一的依據。我說「依據」是因為這個根本沒有辦法直接證明任何事情,邏輯上講,它還根本不是一個證據,了不起我們就說是檢察官的依據吧。但是對於檢察官來說,這麼重要的東西,你可以讓它的出處這麼不清楚嗎?我們前面已經跟法院報告過,連廉政署取證的時候,柯文哲先生夫婦兩人都沒有一步一趨地跟在後面。而且呢,廉政署在搜尋柯文哲家裡以前,就已經搜尋過別的地方,那這又如何不能保證這個硬碟不是栽贓的呢?

我這樣說呢,檢察官或廉政署的人員要大聲喊冤,或許要大聲喊冤說:「啊,你這徐某人是血口噴人。」可是呢,林俊廷檢察官在論告一開始就說,工作部的記載是本案最重要的證據。那既然如此,這個這麼重大案件的重要資料,那檢察官、廉政署為什麼不把收證的程式做到無可挑剔呢?

關於這個硬碟的來源呢,柯文哲迄今也只是說,依照廉政署的人員來告知,他是因為拿到他的面前,讓他簽說:「這是在你家收到的。」而柯文哲自己也只是說,依照上面貼的字條寫的字跡,都說判斷是自己的東西。但是你如果深入追問,那天互動詰問問他說:「那到底這個硬碟是怎麼來的?誰買的呢?誰拿到你柯文哲家中的呢?」其實柯文哲甚至他的配偶陳佩琪女士,沒有人知道。陳佩琪女士的筆錄雖然因為檢察官拒絕公開起訴的相關記載都已經刪掉了,可是她也不知道。

那柯文哲先生在偵查中、在互動詰問中,他也多次表示過,那個硬碟許多的資料,他根本也不會去掃描、去存檔,甚至他曾經說,他當時他根本就不會這種操作。所以我們依照常情常理來判斷,那樣的一個、那些裡面雜七雜八的資料,公私的資料、公的或私的資料混雜在一起的極大量資料,很有可能是柯文哲的下屬或者幕僚把他準備好了,放在哪一個人的家中,或科班後來才送到柯文哲那裡去,這個也是極有可能的狀況。

那對於這些硬碟來源的合理懷疑,檢察官你起訴、你要使用它,那難道不應該把它調查清楚嗎?檢察官拿到這個 AE-37 硬碟以後的處置,那爭議就更大了。114 年的 7 月 8 號,我們就曾經具狀主張,數位證據的取證,從搜尋、扣押的階段一直到取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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