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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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就合乎規定,所以以本案來說,將剩餘款代付顧林飛等人的薪資,使用上是完全合法的。依照監察院跟內政部的函釋,顧林飛等人在柯文哲競選辦公室解散之後,仍持續協助進駐處理帳務相關事務,以剩餘款給付薪資是合於《政治獻金法》。而且我們要強調的是,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跟監察院的見解,政治獻金並不是他人之物。所以回到剛剛一開始的前提,剩餘款要怎麼使用,並不該當刑法的公益侵佔罪。 剛剛講到這邊,我們想提出一點問題。這個其實我們在之前開庭的過程中一直都反覆提到,這個問題在辯護人的腦海中浮現:除了政治獻金歸屬的定性,檢方並沒有查明之外,那監察院網頁、內政部的函釋、調查局的調查報告,這些事證不管在網路上或者是卷證裡面都有,為什麼主管機關對於柯文哲有利的見解,檢方不但不採納,也沒有說明,卻仍然遲疑要起訴呢?這是令辯護人十分不解。 那再就柯文哲齊務書所載,柯文哲以政治獻金剩餘款一百萬元投資邱富生所掌控的這個營利事業的部分。齊務書是這樣講的:齊務書是說柯文哲明明知道政治獻金剩餘款不得從事項營利行為,將政治獻金剩餘款一百萬元匯給邱富生指定的國際電影公司,是為了經營自媒體營利以及投資事業,涉嫌侵佔罪。這是檢方起訴書的記載。 那我們就要問,檢方認定這筆一百萬元的投資款,證據到底是在哪裡?證據在這裡。檢方用了柯文哲傳的訊息,因為柯文哲傳訊息用「創投」,他們就認定這就是投資。但實際上怎麼一回事?實際上是柯文哲為了要整合、幫助民眾黨提升網路聲量,才請邱富生發展數位政黨。這個在歷次的筆錄裡面都有,我們一一提示給何宜婷看。在互動詰問的時候,邱富生也說:「我跟柯文哲有分析,要如何整合柯文哲要如何整合自己的粉絲數跟民眾黨其他的粉絲數,才能有更大的力量。」所以當時柯文哲找他,其實目的就是要整合他個人跟民眾黨,還有其他立委的粉絲數。 再講到這個一百萬,邱富生也回答說:「柯文哲給我這一百萬,找我來,我就找人來寫企畫書,而且這個企畫書本身是不會賺錢。」那企畫書完成之後,柯文哲做了什麼事情?柯文哲帶了許府去看。許府是誰?許府是民眾黨文宣部主任。一個黨主席找了文宣部主任去看企畫書,這代表什麼?這代表他就是為了這個政黨在做事情。所以黨主席跟文宣部主管一起去聽簡報,全程都有黨務的主管參與,這根本就是黨務,這根本不是柯文哲個人的事務。所以這一百萬用在民眾黨,就是用在所屬政黨,這個使用上是合法的,為什麼還要起訴呢? 我們再看卷內的這個簡附的,當時國際電影公司跟柯文哲簽的合約。這個合約就是「新媒體影音平臺行銷及策略規劃服務」。從這個合約書上面來看,第一個客戶是柯文哲,第二個這個國際電影公司是服務提供方,而且他還有服務的範圍及合約的期間。以上的這些內容完全都跟投資一點相關都沒有。這個卷都在,這個合約書都在卷裡面,檢察官為什麼都視而不見呢? 我們做一個簡單的分析,我想有過實務經驗的人大概都很清楚,商業投資跟本案的這個,或許是勞務服務或委任的混合契約,這個我們不去定性它。但是以商業投資跟本案來說,在區別上面,我們大概有幾個可以看的見的事證:一般商業投資會寫投資協議書,但是本案呢,是寫規劃服務合約書。那契約的內容呢,商業投資會有至少會有股權跟分紅的記載,但是本案從來就沒有看到這些字眼,就只有服務提供費用,還有一定期間。那締約的主體呢,在商業投資本至少會寫投資人,或投資了多少金額,但是本案當中是客戶,還有服務。
原始逐字稿
就合乎规定所以以本案来说将剩余款代付顾林飞等人的薪资使用上是完全合法的在依照监察院跟内政部的函事顾林飞等人在柯文哲竞选办公室解散之后仍持续协助进走处理账务相关事物以剩余款给付薪资是合于政治现金法而且我们要强调的是这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跟监察院的见解政治现金并不是他人之物所以回到刚刚一开始的前提剩余款要怎么使用并不该当刑法的公益侵占罪刚刚讲到这边我们想提出一点问题这个其实我们在之前开庭的过程中一直都反复这个问题反复在病户人的脑海中浮现除了政治现金归属的定性检方并没有查明之外那监察院网页内政部的函事调查局的调查报告这些市政不管在网络或者是卷证里面都有为什么主管机关对于柯文哲有利的见解检方不但不采也没有说明却仍然迟疑要起诉呢这是令病户人十分不解那再就柯文哲齐务书所载柯文哲以政治现金剩余款100万投资邱富生所掌控的这个盈利事业的部分齐务书是这样讲的齐务书是说柯文哲明明知道政治现金剩余款不得从事盈利行为将政治现金剩余款100万元汇给邱富生指定的国际电影公司是为了经营自媒体盈利以及投资事业涉嫌侵占罪这是检方求书的记载那我们就要问检方认定这笔100万的投资款证据到底是在哪里证据在这里检方用了柯文哲传的讯息因为柯文哲传讯息用创投他们就认定这就是投资但实际上是怎么一回事实际上是柯文哲是为了要整合帮助民众党提升网络声量才请邱富生发展数位政党这个在历次的笔录面都有我们一一提示给何亦婷看在交互结婚的时候邱富生也说我跟柯文哲有分析要如何整合柯文哲要如何整合自己的粉丝数跟民众党其他的粉丝数才能有更大的力量所以当时柯文哲找他其实为的目的就是整合他跟个人跟民众党还有其他立委的粉丝数再讲到这个100万邱富生也回答说柯文哲给我这100万找我来我就找人来写计划书而且这个计划书本身是不会赚钱那计划书完成之后柯文哲做了什么事情柯文哲带了许府去看许府是谁许府是民众党文宣部的主任一个党主席找了文宣部的主任去看计划书这代表什么这代表他就是为了这个政党在做事情所以党主席跟文宣部主管一起去听简报全程都有党务的主管参与这根本就是党务这根本不是柯文哲个人的事物所以这100万用在民众党就是用在所属政党这个使用上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起诉呢我们再看眷内的这个简附的当时国际电影公司跟柯文哲签的合约这个合约就是新媒体影音平台行销及策略规划服务从这个合约书上面来看第一个客户是柯文哲第二个这个国际电影公司是服务提供方而且他还有服务的范围及合约的期间以上的这些内容完全都跟投资一点相关都没有这个卷都在这个合约书都在卷里面警察官为什么都视而不见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我想有过实务经验的人大概都很清楚商业投资跟本案的这个或许是劳务服务或委任的混合契约这个我们不去定性它但是以商业投资跟本案来说在区别上面我们大概有几个可以看的显得意见的是一般的商业投资会写投资协议书但是本案呢是写规划服务合约书那契约的内容呢商业投资会有至少会有股权跟分红的记载但是本案从来就没有看到这些字眼就只有服务提供费用还有一定期间那缔约的主体呢在商业投资本至少会写投资人或投资了多少金额但是本案当中是客户还有服务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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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
"國際電影公司與柯文哲之合約(新媒體影音平台行銷及策略規劃服務合約)",
"檢察官起訴書",
"監察院函釋",
"相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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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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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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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款項之性質認定(商業投資 vs. 勞務服務/黨務支出)",
"政治獻金剩餘款項之使用是否構成公益侵佔罪",
"檢方是否採納有利於被告之行政函釋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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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剩餘款項之使用是否構成公益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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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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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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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人針對柯文哲涉嫌侵佔政治獻金之指控進行辯護。首先主張將剩餘款項支付給協助處理帳務之人員(如顧林飛)符合監察院與內政部函釋,不構成公益侵佔;其次針對檢方指控之一百萬元「投資」邱富生國際電影公司一事,辯方主張該款項實為支付「新媒體影音平台行銷及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旨在整合政黨聲量,屬於黨務支出而非個人營利投資,並以合約內容(缺乏股權、分紅等投資要素)證明其非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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