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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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現在時間是兩點零五分,我們請檢察官續行辯論。繼續為轉譯及公開播送。各位好,大家都辛苦了,再忍耐一下。 吳委員提到說,公告公展的簽程是在民國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經由市長決行。後來在十二月二十四日,過了一個多月就召開了都委會第七七五四會議。這個時程快不快呢?在都委會公務員的觀察是快的。黃書軒說,當時劉秀玲執秘有跟他說,這個案子要盡快開會。當時他議會的結果就是柯市長跟彭振聲副市長要幫這個案件,我們需要在法定程式內以最快的速度來開會,所以這個案件的處理的確是有特別快。如果我們不快一點,當時的狀況就是應小位議員會來關心,或是開協調會。所以後來在一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的時候,就召開了第七七五四會議。 這次會議當中,劉秀玲他們這些都委會的幕僚小組公務員有提出書面意見。意見裡面的第一點提到說,本案是依照都計法去申請增加容積的首例。那他們請市府申請單位說明,為什麼你不能使用現行的獎勵機制?問市府說,那你其他基地可不可以比照辦理?另外呢,他也提到容積的專案都是參照都更為老,但本案不是都更為老啊,請市府說明合理性。新增容積都是基地內建築的設定,有沒有符合公益性、對價性等通案原則? 鄭光宗委員在這次會議當中表示他的意見,他說申請單位有說明不適用臺北市現行獎勵規定的理由,都是從私人的角度處置,你因為申請單位做不到,所以就要市府給予容積。宋政辦委員說呢,針對本案不能適用圖管都跟為老條例,另外要放寬容積的理由,申請單位應該要提出更充分的說明。郭忠端委員說,本案只是一昧地爭取容積,可能對於整體環境不是很好。何方子委員說,沒有辦法讓委員覺得這是一個適合透過的計畫。 所以後來決議就是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在一一零年三月十八號第七七五次會議,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當中,其實委員都還是表示差不多的反對意見。何方子委員有繼續強調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地區,所以要依照都跟容積獎辦法跟都跟條例的規定來申請容積,應該是不符合的。 黃臺生委員講比較多,他說都委會議的決定可以去變動法令嗎?綠建築的容積獎現行法令已經有規定了,已經是法的層次。他講的應該就是我們前面有提到臺北市綠建築支援條例的部分,都有法定規定。但是本案好像是希望能夠突破原來的規定,在細部計畫內提出專門針對個案的規定。申請單位現在提出一些東西要都委會突破都市計畫管制規定,我不知道我們都委會有沒有這個權利。即使我們透過,搞不好到某個階段又說這個不合法,本案就停了。我害怕到時候會有問題。這個案子不適用都跟,所以這部分我覺得有問題。因為原本的獎勵不適用,是基地本身受到限制或者是基地本身的一些因素,可是這些都跟公益性沒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原本的規定你沒有辦法達成,所以你希望去引用另外一個對你們有利的法,但你們又不適用那個法。這裡面基本上是有法的問題,不是隻要你有對價關係,都委會就可以給你獎勵。我覺得都委會給獎勵也要依法給予,除了對價關係之外,到底是依據什麼法令給予的? 馮正明委員說呢,釋法性的部分,黃臺生委員有提到了。本案無法適用圖管條例的容積獎專案,那都跟條例的容積獎專案也不太適用。請問都發局或都委會過去有沒有準用相關條例透過的先例?換句話說,有沒有特例不適用現行法令,在符合什麼樣的公益性、對價性、釋法性之下可以給予容積獎?回到釋法性,怎麼去解釋?可不可以準用?有沒有特例?沒有先例就變成創例。一旦創例,就會需要去界定公益性、對價性的標準。容積獎的百分之二十增加之後呢,加上容積移轉,就會造成了環境的衝擊。所以本案呢,是不是在創一個新例,還是過去有利可取? 法務局代表其實在過程中也有發言,他說都委會的執掌似乎不包含創設容積獎的制度。所以我們講到這邊,我們會發現當場幾乎所有委員都表達對於釋法性、通案性、對價性的質疑。 都發局的代表張定利那時候提出了兩個案件:一個是市民大道沿線,因為鐵路地下化,對於開發期程跟接擴核並有獎勵;另外一個就是捷運東沿段沿線,由老舊社群,政府為了鼓勵參與聯合開發跟都市更新,有訂都市計畫的獎勵。這就是我們簡單講,就是市民大道沿線鐵路地下化跟捷運東沿段。但這兩個例子,我相信各位法官都很清楚,他們都是都更的案件。依照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都更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可以給予適度的容積獎。但本案不是都更啊。
原始逐字稿
現在時間是2點05分我們請檢察官續行為論稿繼續為轉譯及公開播送各位好大家都辛苦了再忍耐一下善吳提到說公告公展的簽程是在109年11月11日經由市長覺醒的後來在12月24日過了一個多月就召開了都委會七七五四會議這個時辰快不快呢在都委會公務員的觀察是快的黃書軒說當時劉秀玲執密有跟他說這個案子要盡快開會當時他議會的結果就是柯市長跟彭振聲副市長要幫這個案件我們需要在法定程序內以最快的速度來開會所以這個案件的處理的確是有特別快如果我們不快一點當時的狀況就是應小位議員會來關心所資或是開協調會所以後來在109年10月14日的時候就召開了七七五四會議這次會議當中然後劉秀玲他們這些都委會的幕僚小組公務員有鑽領出言意見裡面的第一點提到說本案是依照都計法去申請增加榮獎的首例那他們請市府申請單位說明那為什麼你不能使用現行的獎勵機制那問市府說那你其他基地可不可以比照辦理另外呢他也提到榮獎的項目都是參財都更為老但本案不是都更為老啊請市府說明合理性新增榮獎都是基地內建築的設定有沒有符合公益性對價性等通案原則鄭光宗委員在這次會議當中表示他意見他說申請單位有說明不適用台北市現行獎勵規定的理由都是從私人的角度處罰你因為申請單位做不到所以就要市府給予榮獎宋政辦委員說呢針對本案不能適用圖管都跟為老條例另外要放寬榮獎的理由申請單位應該要提出更充分的說明郭忠端委員說本案只是一昧的爭取榮積可能對於整體環境不是很好何方子委員說沒有辦法讓委員覺得這是一個適合通過的計畫所以後來決議就是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那在110年3月18號七七五次會議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當中其實委員都還是表示差不多的反對意見何方子委員有繼續強調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地區所以要依照都跟榮獎的辦法跟都跟條例的規定來申請榮獎應該是不符合的黃台生委員講比較多他說都委會議的決定可以去變動法令嗎綠建築的榮獎現行法令已經有規定了已經是法的層次他講的應該就是我們前面有提到台北市綠建築支持條例的部分都有法定規定但是本案好像是希望能夠突破原來的規定在細部計畫內提出專門針對個案的規定申請單位現在提出一些東西要都委會突破都市計畫管制規定我不知道我們都委會有沒有這個權利即使我們通過搞不好到某個階段又說這個不合法本案就停了我害怕到時候會有問題這個案子不適用都跟所以這部分我覺得有問題因為原本的獎勵不適用是基地本身受到限制或者是基地本身的一些因素可是這些都跟供應性沒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原本的規定你沒有辦法達成所以你希望去引用另外一個對你們有利的法但你們又不適用那個法這裡面基本上是有法的問題不是只要你有對價關係都委會就可以給你獎勵我覺得都委會給獎勵也要依法給予除了對價關係之外到底是依據什麼法令給予的馮正明委員說呢釋法性的部分黃台生委員有提到了本案無法適用圖管條例的榮獎項目那都跟條例的榮獎項目也不太適用請問都發局或都委會過去有沒有準用相關條例通過的潛力換句話說有沒有特例不適用現行法令在符合什麼樣的公益性對價性 釋法性之下可以給予榮獎回到釋法性怎麼去解釋可不可以準用有沒有特例沒有潛力就變成創力一旦創新力就會需要去界定公益性對價性的標準榮獎的20%增加之後呢加上榮積移轉就會造成了環境的衝擊所以本案呢是不是在創一個新力還是過去有利可取法務局代表其實在過程中也有發言他說都委會的執掌似乎不包含創設榮獎的制度所以我們講到這邊我們會發現當場幾乎所有委員都表達對於釋法性 通案性 對價性的質疑都發局的代表張定利那時候提出了兩個案件一個是市民大道沿線因為鐵路地下化對於開發期程跟接擴核並有獎勵另外一個就是捷運東沿段沿線由老舊社區政府為了鼓勵參與聯合開發跟都市更新有定都市計畫的獎勵這就是我們簡單講就是市民大道沿線鐵路地下化跟捷運東沿段但這兩個例子我相信各位法官都很清楚他們都是都更的案件依照都更條例65條的規定都更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可以給予適度的榮價但本案不是都更啊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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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記錄了檢察官針對某件容積獎勵案件的辯論陳述。重點在於討論該案件在申請增加容積時,其時程異常快速(受市長及副市長關注),且在都委會會議中,多位委員(鄭光宗、宋政辦、郭忠端、何方子、黃臺生、馮正明)均對其法律依據、公益性、對價性以及是否創設非法定之容積獎勵制度提出強烈質疑。法務局代表亦指出都委會權限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而都發局雖舉例市民大道及捷運東沿段案件,但該兩案均屬都更案件,與本案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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