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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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嚴巴瑞說呢,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展」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了,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把原本要回覆 1284 的訴求,轉成是允許京華城用都計法第 24 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府級長官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叫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展。本案並無「不公展」的選項。所以其實他有明確提到,當時的氛圍就是市長、副市長、應議員的影響力,必須要讓他們儘快處理公展這件事情。 下一個問題是說,為什麼彭振聲副市長沒有自己覺醒,卻上呈給柯市長覺醒了?彭副市長在庭中的說法是:「我認為不是法、不是法的地方是不符合規定,需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覺醒,讓柯市長來決定。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這個案件在我這邊覺醒,我會退回都發局,不會送公展。」 市長說他要加速行政流程,到底有沒有加速?是有的,而且快了 10 倍。這個 10 倍不是一個誇飾或虛數,這個 10 倍是有字的。因為邵琇珮說在時效上面快很多,他說印象中針對南港輪胎工廠的案件,在局內的階段都有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才會覺得案件可以到公開展覽的程度。我們的例子呢,比如說南港輪胎案或中泰賓館案,他們也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另外提出容積獎勵的申請,他們都歷時 10 年以上,不可能這麼快速。如果都發局收案的時候,有時間跟空間可以妥適合理地審查,發現有不合理或違法的地方,都發局就會請他們修正或退回,不會讓這個案件這麼快速公展並進到都委會當中。 那 10 年到底怎麼算的?邵琇珮在審判中是說呢,他印象中這位南港輪胎的案件,是 99 年公告,他在 89 年進到都發局的時候已經在討論,所以到 99 年公告,應該有 10 年左右的時間。那中泰賓館案件呢,他看到文獻是在 84 年臺北市商業區通盤檢討的時候有提到,公告時間應該也是在 90 幾年之後,所以大概也都是有可能將近 10 年或超過 10 年以上的時間。相比之下,京華城是在 109 年 8 月 19 號的時候提出申請,然後在隔年的 109 年 9 月 9 號決議透過,然後 11 月 1 號的時候正式公告。所以其實大概就花一年多的時間,跟前面這兩案件比起來,時間上面真的是差了差不多 10 倍。 被告跟辯護人辯稱說:「你公告公展本來就是為了要去聽取各方意見。」我同意公告公展的功能確實是要去聽取各方的意見,但這樣的說法是在模糊焦點。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依照都議法第 109 條的規定,還有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的規定,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擬定之後,就應該要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換句話說,公開展覽是都委會審議前的必經程式,也是都委會審議前的最後一關。但這不代表著在簽呈蓋章的意義就在於公開展覽。重點在於說,在公開展覽的先行蓋章之後,等到公展期限完成之後,就會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所以意義在於說,北市府或者是市政府已經認可了這個細部計畫的擬定,可以達到送都委會審議的階段,這才是蓋這個章的一個真實的意義。如果像辯護人所說的只是要蒐集意見,那其實所有的人民申請案都可以去公開展覽。 109 年 11 月 11 號市長是正式覺醒,那後來在 10 月 24 號就召開都委會 7754 會議。不過這部分因為是涉及到下一個段落,我們是不是就下午再來繼續?好,現在時間是 12 點 37 分,我們轉譯暫停,後來公開播送也暫停。
原始逐字稿
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嚴巴瑞說呢在這個情況之下呢我們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展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了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踩我們的意見把原本要回覆1284的訴求轉成是允許京華城用都計法24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府級長官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叫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展本案並無不公展的選項所以其實他有明確提到當時的氛圍就是市長、副市長、應議員的影響力必須要讓他們儘快處理公展這件事情下一個問題是說為什麼彭振聲副市長沒有自己覺醒卻上成給柯市長覺醒了彭副市長在森塔中的說法是我認為不是法的地方是不符合規定需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覺醒讓柯市長來決定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這個案件在我這邊覺醒我會退回度發局不會送公展市長說他要加速行政流程到底有沒有加速是有的而且快了10倍這個10倍不是一個誇事或虛數這個10倍是其他有字的因為邵琇珮說在時效上面快很多他說印象中針對南港輪胎的工廠的案件在局內的階段都有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才會覺得案件可以到公開的展覽的程度我們的例子呢比如說南港輪胎案或中泰賓廣案他們也依照都計法24條另外提出榮獎的申請他們都歷時10年以上不可能這麼快速如果都發局收案的時候有時間跟空間可以妥適合理的審查發現有不合理或違法的地方都發局就會請他們修正或退回不會讓這個案件這麼快速公斬並進到都委會當中那10年到底怎麼算的邵琇珮的審判中是說呢他印象中這位南港輪胎的案件呢是99年公告他在89年進到都發局的時候已經在討論所以到99年公告呢應該有10年左右的時間那中泰賓廣案件呢他看到文獻是在84年台北市商業區通盤檢討的時候有提到公告時間應該也是在90幾年之後所以大概也都是有可能將近10年或超過10年以上的時間相比之下呢京華城是在109年8月19號的時候提出申請然後呢在隔年的109年的9月9號決議通過然後11月1號的時候正式公告所以其實大概就花一年多的時間跟前面這兩案件比起來的時間上面真的是差了差不多10倍被告跟辯護人變稱說你公告公斬本來就是為了要去聽取各方意見我同意公告公斬的功能確實是要去聽取各方的意見但這樣的說法是在模糊焦點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依照都議法的109條的規定還有都市計畫法28條的規定主要計畫跟信不計畫的擰聽之後就應該要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換句話說公開展覽是都委會審議前的必經程序也是都委會審議前的最後一關但這不代表著在簽成蓋章的意義就在於公開展覽重點在於說在公開展覽的先程蓋章之後等到公檔期限完成之後就會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所以意義在於說北市府或者是市政府已經認可了這個西部計畫的擬定可以達到送都委會審議的階段這才是蓋這個章的一個真實的意義如果像辯護人所說的只是要蒐集意見那其實所有的人民申請案都可以去公開展覽109年11月11號市長是正式覺醒那後來正在10月24號就召開都委會7754會議不過這部分因為是涉及到下一個段落我們是不是就下午再來繼續好現在時間是12點37分我們轉譯暫停後來公開播送也暫停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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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討論京華城案在申請容積獎勵過程中,涉嫌受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及應曉薇議員影響,導致都發局審查強度降低並異常加速行政流程。對比南港輪胎工廠及中泰賓館案,京華城案的審理時間僅約一年,較以往案件快了約10倍。此外,針對辯方主張公展僅為蒐集意見,法庭指出公展前之簽呈蓋章代表市政府已認可該計畫可送交都委會審議,而非單純蒐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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