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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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803 字

一個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如果一起犯了圖利罪,不能夠去引用物件犯的理論來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所以如果假設兩個人之間共同對公務員主管的事務,去圖以非公務員的不法利益,因此使其獲得利益的時候,會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講白話一點,就是公務員跟被圖利者之間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意思。

在 109 年 2 月 18 號到 3 月 10 號便當會這段時間,那時候京華城案刪除 108 案是正在訴訟當中。市府當時的立場是不同意和解,但是因為應曉薇、沈慶京他們接連去拜訪彭振聲、黃景茂、柯文哲,爭取希望可以把案件另外送到都委會去做演議。都發局也多次建議說就循訴訟解決就好了,不然可能會衍生圖利的爭議。所以柯市長他知道京華城涉及到龐大的利益要謹慎處理,他也知道市府的立場是不同意和解、不回覆 108 案,他依然決定送演議。

其實如果當時直接依照訴訟程式處理的話,我相信今天應該不會有京華城案,案件會停在 3 月 10 號。109 年 4 月的時候,都發局的簽呈有記載說:「本案正在訴訟當中,北市府不同意和解,因為議員持續陳情,所以我們才去把案件收到都委會演議。」柯市長收到省主席交付的說明版陳情書之後,有請都發局去研領縮帖。這個縮帖再度強調了:如果不循訴訟程式回覆 108 案,會引發圖利的爭議。所以當然還是依然決行送演議。萬一到時候他演議之後,法院判決市府勝訴了,那都委會又同意京華城的主張,這個時候市府的立場到底是什麼?到底要用法院判決結果為準,還是以都委會演議的結果為準呢?

公開公展的部分,柯市長、沈主席他們都知道北高行是在 109 年 7 月 16 號判決市府勝訴的,所以市府已經不需要幫京華城公司回覆 108 案或是補償他的損失。但沈慶京他明明知道方案 4 是 108 案的變形,沒有把定一句,還是提出了申請。都市設計科認為不符合通案原則,未來會治安難行。沈慶京在 109 年 9 月 16 號拜會了柯市長,都發局當天的縮帖也記載說:「榮獎要符合通案原則。」京華城援引都根榮獎,並且北市府已經勝訴了。柯市長也在這個時間點指示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

在 10 月 27 號的簽呈其實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京華城提出榮獎的一個申請——對不起,提出變更都市計畫的申請——是為了要去確保樓地板面積。他提到說:「未規定事項準用都根榮獎。」北市府當時已經勝訴了,所以是不需要補救他的既得權的。便利天意有提到說:「不依照通案一致性的規定給予榮獎,會有公平性的問題。」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有去把那些反對意見給羅列出來。所以柯市長他知道本案是涉及到龐大利益的,知道公眾在關切,也知道他不是都根,他也知道都根榮獎不能濫用於本案,是他唯一覺醒的都市計畫案,但他依然決行公告公展,把案件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

在 4 月 11 號便當會的時候,那時候都委會的公務員專案小組已經幾乎全部的委員跟莫陽小組都已經提出對司法性跟通案性的質疑了。那應曉薇議員那時候請市府盡速核准都市計畫的案件。那其實爭議這麼大的案件,市府是應該要具客觀中立的角色,但是柯市長還是才請都發局盡速積極協助辦理,並且跟議員說明進度。

8 月 10 號便當會的時候,都委會公務員劉秀玲提出意見,建議參考原例 TOD 的模式。結果劉秀玲就被市長室轉發訊息來施壓。劉秀玲寫的說明其實有提到:「本案是自行創設榮獎的首例,是突破現行法令的限制,申請單位沒有說明不能適用都根的理由。」這個說明有送到市長室去。8 月 10 號便當會,一小位議員當面跟柯市長抱怨,劉秀玲提報單上面也再次強調:「本案是自行創設榮獎的首例,是突破現行的法令規定。」所以柯市長他經過便當會的過程,就會知道其實公務員的意見跟議員也跟申請單位是不一樣的。他也知道說本案是創設榮獎的首例,應該要謹慎處理,也知道都委會主席應該要中立、客觀、超然,但他依然指定了彭振聲副市長擔任 PM,最終透過了本案。

西部計畫在毛北亞質詢的時候,他有去質詢沒有法律依據,柯市長也同意所有人應該要適用同樣的標準,但是後續卻完全沒有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質詢之後也沒有跟法務局去確認合法性。最後在產發局長的部分,他們是希望能夠為產業發展爭取更多的空間。但柯市長他在去衛京集團總部跟審刑經親自會面之後,說到陳情書就立刻要求林聰傑儘快處理。就審刑經的角度,他知道法院認為 108 案是一次性的保障,108 案是不是一次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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