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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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去依照議員的質詢去確認這件事情的司法性。最高法院 109 年臺上大字第 3214 號裁定就有說,如果你是消極的不作為,你的不作為跟不法圖得的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還是會構成圖利罪。換句話說,消極不作為也會構成圖利罪。他舉的例子是違章建築,如果承辦公務員你明明知道違章建築應該要去拆除,你違背法令沒有查報,讓這個違章建築繼續違法留存,違反平等原則,凸顯特殊利益,並且跟公務員違背法令沒有公正執行有因果關係,會構成圖利罪。 所以當議員已經當面告知市長這個都市計畫可能違法的時候,市長卻置若罔聞,當中沒有看到他,沒有跟法務局確認,就容認他繼續的推行下去。苗布亞對法務局的質疑,基本上大致上跟檢察官是相同的。如果法院已經認同了檢察官前面所描述的我們認為違背法令的理由,那麼柯市長他其實已經被議員當面的告知違法性所在了。換句話說,就是明知違背法令。 在 110 年 12 月到 111 年 2 月間,這個是都市設計審議的期間。榮進公司那時候請市府同意他去提供產權登記面積 800 平方公尺的使用空間。但是在產發局這邊,他們原本以為是要提供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原因是因為在 110 年 8 月的時候,當時還沒有透過都市計畫之前,榮進公司有提出一個簡報,說他會無償提供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所以林崇吉在偵查中就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最後透過的都市計畫會變成產權登記面積 800 平方公尺。本來他們所認知到的都是樓地板面積,但是產發局他們有他們的專業,所以他們判斷之後認為,如果你是產權登記 800 平方公尺的話,可能無法像榮進公司這樣聲稱的一樣,可以進駐 8 到 10 間新創單位。 所以一直到 111 年 2 月 7 號的時候,都還沒有同意榮獎的條件,甚至當天還有發函去告知榮進公司這件事情。結果呢,所以產發局他本於自己的職責,他是在盡可能地為產業發展爭取空間。但是在發函的三天之後,柯市長他本人去魏京總部拜會。這次不只記載在市長室的行事曆,在許芷瑜的行事曆當中也有相同的記載。2 月 10 號的時候,好,那在 2 月 10 號的前一天,董金也有傳訊息跟朱亞虎說:「2 月 10 號星期四下午 4 點 50 分,魏京總部集團大樓,松山區東興路 12 號,車子直接開進 B2 停車場,地址應該沒錯吧?有勞將軍在街市長上樓,謝謝您。」那朱亞虎在當天有回應說:「我會在 B2 等候,公營,您放心。」 2 月 11 號在傳訊息說:「昨天市長走的時候心情不錯。」那後來呢,柯市長就拿到這個陳情書,這個也是榮進公司的陳情書。這個陳情書裡面其實就有提到說,2 月 7 號產發局回函請法務局,那就是針對剛剛所說的這個回饋條件這個問題。那當時柯市長批示就是說:「怎麼做都行,快就好,公文往返不如大家當面確認,已經花了兩個月。」所以他有親筆指示公務員要怎麼處理這個陳情書呢?依照林從傑的證詞啊,是用市長室的公文夾送到他的桌上的。那收到的時間大概是他們在 2 月 7 號發函之後,我隔了幾天或是一兩週的時間,我就收到柯市長、市長、市長來了這張說明。那講一關問他說:「你覺得榮進公司陳這個情幹嘛?」那林從傑這回答說:「當然是想施壓。」然後他有提到說:「我們收到手令之後會有壓力,因為依照這個手令啊,表示柯市長認為這樣就可以了。」所以收到柯市長的手令之後呢,我們就決定要同意。 111 年 10 月到 12 月間,10 月 18 號這是合法的建造,那 20% 榮獎大概是 29541.12 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這個是多大呢?大概略大於新光三越臺北店的一館,接近國父紀念館。後來在 111 年 11 月 6 號的時候,榮進公司跟北市府簽訂了這個協議書。這個協議書在保證金的部分呢,其實也有提到法源依據是類推適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規定。第 18 條第 2 項確實是保證金的規定,可是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分別是候選綠建築、候選智慧建築跟耐震設計的相關容積獎勵的規定。 好在 10 月 18 號建造可發,隔天啊,柯市長他就出席了精華廣場的動土典禮。在這之後就是小省 1500 沈慶京,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行收會的部分,所以我們待會會再做比較完整的說明。好,我們現在把整個案件回覆過一遍之後,我們來匯整一下柯文哲市長、沈天津主席他們的行為跟主觀的犯意。依照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一個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如果一起犯了圖利罪,不能夠去。
原始逐字稿
去依照議員的質詢去確認這件事情的司法性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大3214號裁定就有說如果你是消極的不作為你的不作為跟不法圖得的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還是會構成土利罪換句話說消極不作為也會構成土利罪他舉的例子是違章建築如果承辦公務員你明明知道違章建築應該要去拆除你違背法令沒有查報讓這個違章建築繼續違法留存違反平等原則凸顯特殊利益並且跟公務員違背法令沒有公正執行有因果關係會構成土利罪所以當議員已經當面告知市長這個都市計畫可能違法的時候市長卻置若網紋當中沒有看到他沒有跟法務局確認就容認他繼續的推行下去苗布亞對法律局的質疑基本上大致上跟檢察官是相同的如果法院已經認同了檢察官前面所描述的我們認為違背法令的理由那麼柯市長他其實已經被議員當面的告知違法性所在了換句話說就是明知違背法令在110年12月到111年2月間這個是都市設計審議的期間理由公司那時候請市府同意他去提供產權登記面積800平方公尺的使用空間但是在產發局這邊他們原本以為是要提供樓地板面積800平方公尺原因是因為在110年8月的時候當時還沒有通過西部計畫之前進化成公司有提出一個簡報說他會無償提供樓地板面積800平方公尺所以林崇吉在偵查中就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最後通過的西部計畫會變成產權登記面積800平方公尺本來他們所認知到都是樓地板面積但是產發局他們有他們的專業所以他們判斷之後認為如果你是產權登記800平方公尺的話可能無法像金華成公司這樣聲稱的一樣可以進駐8到10間新創單位所以一直到110年2月7號的時候都還沒有同意榮獎的條件甚至當天還有發函去告知金華成公司這件事情結果呢所以產發局他本於自己的職責他是在盡可能地為產業發展爭取空間但是在發函的三天之後柯市長他本人去魏京總部拜會的審訊金這次不只記載在市長室的行事例在許芷瑜的行事例當中也有相同的記載2月10號的時候好 那在2月10號的前一天董金也有傳訊息跟朱亞虎說2月10號星期四下午4點50分魏京總部集團大樓松山區東興路12號車子直接開進B2停車場地址應該沒錯吧有勞將軍在街市長上樓謝謝您那朱亞虎在當天有回應說我會在B2等候公營 您放心2月11號在傳訊息說昨天市長走的時候心情不錯那後來呢柯市長就拿到這個陳情書這個也是京華城公司的陳情書這個陳情書裡面其實就有提到說2月7號產發局回函請度發局那就是針對剛剛所說的這個回饋條件這個問題那當時柯市長批示就是說怎麼做都行快就好公文往返不如大家當面確認已經花了兩個月所以他有親筆指示公務員要怎麼處理這個陳情書呢依照林從傑的證詞啊是用市長式的公文夾送到他的桌上的那收到的時間大概是他們在2月7號發函之後我隔了幾天或是一兩週的時間我就收到柯市長來了這張說明那講一關問他說你覺得頂月公司陳這個情幹嘛那林從傑這回答說當然是想施壓然後他有提到說我們收到手遇之後會有壓力因為依照這個手遇啊表示柯市長認為這樣就可以了所以收到柯市長的手遇之後呢我們就決定要同意111年10到12月間10月18號這是合法的建造那20%榮獎大概是29541.12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這個是多大呢大概略大於星光三月天母店的一館接近國父金天館後來在111年11月6號的時候頂月公司跟北市府簽訂了這個協議書在保證金的部分呢其實也有提到法源依據是類推適用都根榮獎辦法18號第二項第10條第11條第13條規定18號第二項確實是保證金的規定可是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分別是候選綠建築候選智慧建築跟耐震設計的相關容積獎金的規定好在10月18號建造可發隔天啊柯市長他就出席了精華廣場的動土典禮在這之後就是小省1500沈慶京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行收會的部分所以我們待會會再做比較完整的說明好我們現在把整個案件回覆過一遍之後我們來匯整一下柯文哲市長沈天津主席他們的行為跟主觀的步伐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一個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如果一起犯了圖利罪不能夠去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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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背法令而仍容認推行之主觀犯意",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對特定廠商之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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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柯文哲市長涉嫌圖利之案件。重點在於分析公務員之「消極不作為」是否構成圖利罪,並詳細描述產發局在處理榮進公司都市計畫變更案時,關於「產權登記面積」與「樓地板面積」之爭議。文中提到柯市長在產發局發函告知條件不符後,於2月10日拜會魏京熟,隨後下達「怎麼做都行,快就好」之手令,導致產發局在壓力下同意該條件。最後提及協議書中引用之法源依據(都更容積獎勵辦法)與實際內容不符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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