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證人林作品在任期間,就京華城案件係中央案件,被告柯文哲亦有定期列管該案。且京華城案從沈文彬市長、郝龍斌市長到柯文哲市長,都是都市局面的大事件。那他卸任以後,新任的都市局長就是我,不可能不向被告柯文哲報告京華城的事實。他認為我應該也是被柯文哲列管,而且要定期向柯文哲報告。另外他也說,不然 2018 年年初,京華城案經都市計畫程序於 3 月 5 日公告後,本案就應該是永久決案了。永久決案了。那兩位局長沒有答應交接,但是他說局長室的公文記錄很清楚、很完整,即使他離職很倉促,但局長室的主任王金棠跟秘書洪月清,也會跟黃局長做清楚的交接。這個都是錯誤的認知。我剛剛講過,他並沒有特別要求看京華城案,也沒有說什麼要京華城要特別注意事項。其實他是學建築,不是我們都要借的那位。 那檢察官,因為這兩天證人,尤其是林周平的誤導證詞,把我轉為被告,我覺得很委屈,我覺得很委屈。那第二點,我要跟庭上講,我擔任公職以來,都是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尊重專略處理每個案件。跟公務京華城案,我也沒有預設立場,也沒有偏袒,更不可能去圖利負航。那我在民國 68 年從成大都市計畫系畢業以後,就進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科工作。那後來有經過高考都市計畫科及格、都市計畫技師檢核及格,並取得美國 AIT 的區域與都市規劃碩士。那在高雄市政府擔任工務局養工處處長,11 等處長的時候,那當時的行政院院長就是謝長廷院長提拔,那上調到營建署中部營業所擔任副署長,後來就代理署長跟營建署中部參事。那後來徵詢到台中市政府擔任 14 職等的秘書長,後來就是到台北市政府擔任都市局長。那都市局長以後,就是到國家住宅中心,因為那個時候是蘇院長,還有徐國勇部長,那政務次長是花慶群,還有署長是吳欣修。那個時候徐部長也有珍惜我,我擔任局長大概兩年一個月,我就到國家住宅中心當執行長。我公務生涯 45 年當中,都是由中央或地方首長主動考量我的專業操守跟工作態度而獲得提拔,所以我有機會分別在中央跟地方、跟直轄市政府來歷練跟工作。我自認的一生都是從事公務,都是奉公守法。 所以其實去年台北市議會在 113 年調查京華城案的期間,當時我也,我仍然是在國家住宅中心當執行長的職務,我也坦蕩蕩的在 113 年 5 月 4 號上午 10 點到市議會報告。因為我覺得我依法行政,我沒有什麼好怕的。所以像一位專案小組表示,專案小組好像是都委會,當時都市局前局長,我跟他講,跟他們講,當時都市局前局長上下都是依法行政。所以我在 114 年 4 月 15 號準備停的時候,就表示林俊賢檢察官在 113 年 10 月 11 號問我要不要認罪,要不要認罪。那我完全依照文官的職志,合理處理本案,為了捍衛文官的尊嚴,我選擇不認罪。即使在偵查中經歷了進入人格零詞的詢問程序,我能堅持不認罪,捍衛清白,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我要講一下,也就是感謝什麼案長還有兩位法官,上一次 10 月 30 號勘驗我在 9 月 13 號晚上的那個被質詢的光點。我想三位法官還有檢察官大概都很了解,那看見的結果可以知道我當天講過很多次,研議跟審議不一樣。審議是都要經過公開公聽後,到都委會去做審議,審議通過後才公告實施,這個是有法律效力的。研議只是都委會委員去研究後提出研議意見,所以研議並沒有通過的問題。審議員講過關,一直說我們要送都委會研議讓他通過,可能是他不是學都市計畫,好幾年、好幾年、好幾年、好幾年。
原始逐字稿
證人林作品在任期間就京華城案件是中央案件被告柯文哲也有定期列管該案且京華城市從沈垂扁市長郝文斌市長到柯文哲市長都是杜花局面的大事件那他卸任以後新任的杜花局長就是我不可能不向被告柯文哲報告京華城的事實他認為我應該也是被柯文哲列管而且要定期向柯文哲報告另外他也說不然2018年年初京華城榮基率經由都市計劃程序條三月560以後本案就應該是永久決案了那兩位局長沒有答應交接但是他說局長室的公文記錄很清楚很完整即使他離職很倉促但局長室的主任王金棠那跟秘書洪月清也會跟黃局長做清楚的交接這個都是錯誤的認知我剛剛講過他並沒有特別要求看京華城案也沒有說什麼要京華城要特別注意事項其實他是學建築他不是我們都要借的那檢察官因為這兩天證人尤其是林周平的誤導的證詞把我轉為被告我覺得很委屈那第二點我要跟庭上講我擔任公職以來都是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尊重專略處理每個案件跟公務京華城案我也沒有預售立場也沒有偏袋更不可能去圖利負航那我在民國68年從成大都市計畫系畢業以後就進入高雄市政府公務局都市計畫科工作那後來有經過高考都市計畫科及格都市計畫技師檢核及格並取得公會留學AIT的區域跟都市規劃的碩士那在高雄市政府擔任公務局養工處處長11等處長的時候那當時的行政院院長就是謝昌廷院長提拔那上調到念中部營業所擔任副署長後來就代理署長跟念中部參事那後來徵詢到台中市政府擔任14整理的執書長後來就是到台北市政府擔任多化局長那多化局長以後就是到租住中心因為那個時候是蘇院長跟還有徐國勇部長那政務次長是花慶群還有署長是吳欣修那個時候徐部長也有珍惜我我擔任局長大概兩年一個月我就到國家住宿中心當執行長我公務生涯45年當中都是由中央或地方首長主動考量我的專業操縣跟工作態度而獲得提拔所以我有機會分別在中央跟地方跟直轄市政府來歷練跟工作我自認的一生都是從事公務都是奉公說法所以其實去年台北市議會在113年調查金花整案的期間當時我也我仍然是在國家住宿中心當執行長的職務我也坦蕩蕩的在113年5月4號上午10點到市議會報告因為我覺得我依法行政我沒有什麼好怕的所以像一位專案小組表示專案小組好像是郵俗會當時多發局前提我跟他講跟他們講當時多發局前提上下都是依法行政所以我在114年4月15號準備停的時候就表示林俊臉檢談官在113年10月11號問我要不要認罪那我完全依照文官的執著合理處理本案為了捍衛文官的尊嚴我選擇不認罪即使在偵查中經歷了進入人格零詞的詢問程序我能堅持不認罪捍衛清白這是第二點第三點我要講一下也就是感謝什麼案長還有兩位法官上一次10月30號勘驗我在9月13號晚上的那個被真心的光點我想三位法官還有檢察官大概都很了解那看見的結果可以知道我當天講過很多次研議跟審議不一樣審議是都要經過功靠公斬後到都委會去做審議通過後才公告實施這個是有法律效率的研議只是都委會委員去研究後提出研議意見所以研議並沒有通過的問題審議員講過關一直說我們要送都委會研議讓他通過可能是他不是學都市計畫好幾年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2.txt",
"chunk_index": 2,
"documents_referenced": [
"113年台北市議會調查報告/紀錄",
"局長室公文記錄"
],
"end_seconds": 890,
"keywords": [
"京華城案",
"依法行政",
"審議",
"文官尊嚴",
"研議",
"都委會",
"都市計畫"
],
"legal_issues": [
"京華城案是否由柯文哲列管並介入指示",
"公務員是否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富邦/富邦相關對象)",
"行政程序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研議」與「審議」之法律效力區分"
],
"legal_issues_raw": [
"京華城案是否由柯文哲列管並介入指示",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研議」與「審議」之法律效力區分",
"公務員是否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富邦/富邦相關對象)",
"行政程序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
"participants": [
"林作品",
"林俊賢",
"柯文哲",
"法官",
"證人/被告"
],
"participants_raw": [
"證人/被告(前都市發展局長)",
"林作品(證人)",
"柯文哲(被告/前台北柯文哲)",
"林俊賢(檢察官)",
"法官"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7SD1Ue5QAiE:chunk_0002",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7SD1Ue5QAiE",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590,
"summary": "本段逐字稿為一名曾任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的證人(或被告)之陳述。其主要內容包含:反駁林作品關於京華城案由柯文哲市長列管並要求報告的說法;陳述其個人專業背景與公務生涯,強調其依法行政且無圖利之意;說明其在市議會調查及檢方偵查期間堅持不認罪以捍衛文官尊嚴;並針對「研議」與「審議」在都市計畫程序上的法律定義差異進行說明。",
"video_id": "7SD1Ue5QAiE",
"raw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raw/chunk_0002.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cleaned/chunk_0002.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