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會議審議,當然檢察官那天有講到說林欽榮處理的是他的解除六大專案,大概待會鐵證讀三就知道他們處理什麼事。你看 104 年 10 月 15 號關於京華城送援議案件,有 104 年 10 月 5 號的 676、105 年 10 月 13 號的 698、105 年 6 月 15 號的 689。這中間還有三次的陳情、兩次的議員協調會。我印象很深刻,我去問林欽榮,他有跟應曉薇講說議員關說案件已經排在哪一次的議案當中。他還洩漏審議制度,表示說他們根本不覺得這是怎麼回事,反正公開透明的東西,你要講那一講,他並不是一個私相授受的場合。怎麼變成黃景茂就被起訴、彭振聲人就被起訴?林欽榮自己本院審理政稱說,他說三次陳情、兩次應曉薇協調會。我問他說你們都有派參與,他說派就是他的幕僚去。問他說這是訴訟期間,那為什麼可以這樣做?他說因為監察院有監察權下達的審核進來,他必須依照這個先行。監察院有說你可以違反你的注意事項嗎?如果他是個這麼重要的法規,我再問他有沒有人告訴你,他去臺北市政府的這個陳情注意事項,跟業者有訴訟關係不得受理陳情。他不知道,沒有人知道。監察官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他說柯文哲知道、黃景茂知道、彭振聲知道、邵秋貝知道,沒有任何證據。 更重要的是,禮拜一監察官論告的時候講說,林欽榮幫忙處理的陳情是解除六大限制。這公文很重要,這公文是林洲民,他在本案是特別積極的證人。他五天去了六次,一次是連證署,五天是地檢署。林俊元檢察官一般公文人看到這個會,我趕快跑,人性應該這樣,沒有,他去了六次。他在 11 月 16 號的時候,他提出這個變遷。變遷怎麼寫的呢?變遷這個紅色框框,按照檢察官今天論告的內容,早就該把它起訴了。因為這一天他告訴臺北市政府當時的市長柯文哲先生,他說審議經表達的訴求是要求永久性保障現有的 120284 的樓利版面積,也就是他要 678.91。他是解除六大限制嗎?他不是,他是要把他的 120284 的臉上拿回來。這個時間有沒有打官司?有啊,打官司。林俊敏當然怎麼處理的?他說尊重監察院的糾正跟最後審議意見,可以依照都市計畫變更以公開方式處理,他覺得這樣比較公平。那按照 227 條第一項第三款由市府辦理個案變更,有沒有意見?他說法令適用並無一意。 今天下午的時候,檢察官要講說那個彭振聲跟黃景茂是邊打官司邊透過都審會。我要跟合議庭報告說,他用 241 項第一項第三款,他直接把他 392 到 560。有對價嗎?沒有對價。有沒有打官司?也有打官司啊。林俊敏給柯市長是說本局人建議京華城可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提陳情意見,代表什麼意思?代表說不只他在訴訟期間可以陳情,他還鼓勵讓他到都委會講,給大家聽這是他的意見。而且他說檢察官不但講說我們加速這案子,林俊敏怎麼處理的?他說禁述在 3 到 6 個月內公告定案,將京華城及京華城西北市一次解決。他有沒有想加速的意圖?他也有想加速的意圖。那他為什麼沒有被起訴?不知道。還是回到一件事情,392 到 560 這一段有沒有幫京華城業者助攻?你看他卑微的宣告,他說你要還給我 2.2 億,你要還給我 30% 土地,因為你把我的 6.78 扣成 392。今天政府承認說 560 沒問題的,現在有沒有一步認諾?有沒有一步敗訴?跟訴訟關係有沒有關息息相關?你讓他在 392 到 678 的主身段,透過 107 年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案系部計畫的修正案透過的,是沒有對價透過。 檢察官向武論告的時候說,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指刑事上審查,而這個刑事上審查轉到他整個報告的一個小小的註記。小小的註記說,對這個計畫的合理的適當性有沒有妨礙公共利益等應該審查,就都法局有實質審查義務。可是我們看他內容,他寫除刑事上有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事,行刑否則應該公開展覽進行審議,他內容是這樣寫的。再看糾正文,糾正文寫得更清楚,他說有關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調整內容,例如容積率。
原始逐字稿
會議審議當然檢察官那天有講到說林欽榮處理的是他的解除六大項目大概待會鐵證讀三就知道他們處理什麼事你看104年10月15號關於京華城送援議案件有104年10月5號的676105年10月13號的698105年6月15號的689這中間還有三次的陳情兩次的議員協調會我印象很深刻我去問林欽榮他有跟應曉薇講講說議員關訊案件已經排在哪一次的議案當中他還洩漏審議制度表示說他們根本不覺得這是怎麼回事反正公開透明的東西你要講那一講他並不是一個私相授受的場合怎麼變成黃景茂就被起訴彭振聲人就被起訴林欽榮自己本院審理政稱說他說三次陳情兩次應曉薇協調會我問他說你們都有派參與他說派就是他的幕僚去問他說這是訴訟期間那為什麼可以這樣做他說因為監察院有監察權下達的審核進來他必須依照這個先行監察院有說你可以違反你的注意事項嗎如果他是個這麼重要的法規我再問他有沒有人告訴你他去台北市政府的這個陳情注意事項跟業者有訴訟關係不得受理陳情他不知道沒有人知道監察官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他說柯文哲知道黃景茂知道彭振聲知道邵秋貝知道沒有任何證據更重要的是禮拜一監察官論告的時候講說林欽榮幫忙處理的陳情是解除六大限制這公文很重要這公文是林洲民他在本案是特別積極的證人他五天去了六次一次是連證署五天是地檢署林俊元檢察官一般公文人看到這個會我趕快跑人性應該這樣沒有他去了六次他在11月16號的時候他提出這個變遷怎麼寫的呢變遷這個紅色框框按照檢察官今天論告的內容早就該把它起訴了因為這一天他告訴台北市政府當時的市長柯文哲先生他說審慶經表達的訴求是要求永久性保障現有的120284的樓利版面積也就是他要678.91他是解除六大限制嗎他不是他是要把他的120284的臉上拿回來這個時間有沒有打官司有啊打官司林俊敏當然怎麼處理的他說尊重監察院的糾正跟最後生意見可以依照都市計畫變更以公開方式處理他覺得這樣比較公平那按照227條第一項第三款由市府辦理個案變更有沒有意見他說法令適用並無一意今天下午的時候警察官要講說那個彭振聲跟黃景茂是邊打官司邊通過都審會我要跟合議庭報告說他用241項第一項第三款他直接把他392到560有對價嗎沒有對價有沒有打官司也有打官司啊林俊敏給柯市長是說本局人建議京華城可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提陳情意見代表什麼意思代表說不只他在訴訟期間可以陳情他還鼓勵讓他到都委會講給大家聽這是他的意見而且他說警察官不但講說我們加速這案子林俊敏怎麼處理的他說禁述在3到6個月內公告定案將京華城及京華城西北市一次解決他有沒有想加速的意圖他也有想加速的意圖那他為什麼沒有被起訴不知道還是回到一件事情392到560這一段有沒有幫京華城業者助攻你看他卑微的聲明他說你要還給我2.2億你要還給我30%土地因為你把我的6.78扣成392今天政府承認說560沒問題的現在有沒有一步認諾有沒有一步敗訴跟訴訟關係有沒有關息息相關你讓他在392到678的主身段透過107年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案系部計畫的修正案通過的是沒有對家通過檢察官向武論告的時候說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指刑事上審查而這個刑事上審查轉到他整個報告的一個小小的註記說對這個計畫的合理的適當性有沒有妨礙公共利益等應該審查就都法局有實質審查義務可是我們看他內容他寫除刑事上有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事行刑否則應該公開展覽進行審議他內容是這樣寫的再看糾正文寫說糾正寫得更清楚他說有關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調整內容例如容積率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14.txt",
"chunk_index": 14,
"documents_referenced": [
"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5日(676)、105年10月13日(698)、105年6月15日(689)之相關文件",
"林俊敏提交之變更說明/公文",
"監察院糾正文/調查報告",
"臺北市政府陳情注意事項",
"都市計畫法第227條第一項第三款"
],
"end_seconds": 4430,
"keywords": [
"京華城",
"容積率",
"對價關係",
"監察院",
"訴訟期間",
"都市計畫變更",
"陳情"
],
"legal_issues": [
"公務員在處理都市計畫變更時是否盡到實質審查義務",
"監察院糾正文與刑事起訴標準之關聯性",
"訴訟期間受理陳情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或相關注意事項",
"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率由392調至560)是否涉及對價關係或圖利業者"
],
"legal_issues_raw": [
"訴訟期間受理陳情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或相關注意事項",
"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率由392調至560)是否涉及對價關係或圖利業者",
"公務員在處理都市計畫變更時是否盡到實質審查義務",
"監察院糾正文與刑事起訴標準之關聯性"
],
"participants": [
"彭振聲",
"林俊敏",
"林欽榮",
"柯文哲",
"檢察官",
"發言者(律師或辯方)",
"監察官",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發言者(律師或辯方)",
"林欽榮",
"林俊敏",
"柯文哲",
"彭振聲",
"黃景茂",
"檢察官",
"監察官"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7SD1Ue5QAiE:chunk_0014",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7SD1Ue5QAiE",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4130,
"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關於林欽榮(及林俊敏)在處理陳情案件時的程序正義、是否違反陳情注意事項(如訴訟期間不得受理),以及在都市計畫變更過程中是否存在協助業者(如將容積從392提高至560)而缺乏對價關係之質疑。辯方或發言者質疑為何彭振聲、黃景茂被起訴,而林欽榮在同樣有加速處理意圖且涉及訴訟期間陳情的情況下卻未被起訴。",
"video_id": "7SD1Ue5QAiE",
"raw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raw/chunk_0014.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cleaned/chunk_0014.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