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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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他說有關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條件內容,例如容積率。容積率就是本案所涉及的,以及使用強度之合理性、可行性,均屬都委會之審議許可權。故除行政要件有違反之外,那就是應該要讓他送審。所以他真的是監察院的意思,真的有埋下伏筆在那邊,說你失之問:你要審容積率嗎?要審嗎?我們正常人閱讀檔案的能力,大概是讀不出來的。所以為什麼所有的公務員來作證,都覺得因為監察院告訴我們,刑事審查就這個閱讀文的結果。 在場可能很多人不是法律人,我舉一個法律的條文,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跟本案很像。第 249 條第 2 項說:「原告之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之,毋庸進行言詞辯論。」也就是不開庭了。看完之後竟以判決駁回,其中的理由叫第二個:「依其所述之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才話講說:「你的提告太瞎,我會不開庭。」告訴各位,我是個人,沒看過有法官這樣判。再瞎裡了都會開庭再判。也就是說,我們專業的法官、專業的法律人在用這個法條的時候,我們還是很謹慎的,我們不會說你這樣子就是行政違背,然後我就把你駁回。沒有。所以用這個例子可以知道,說所有公務人員在讀監察院的報告的時候,他內心想的是什麼?想的是隻要他行政要件要認真被起,至於容積率,我不可以擋,我要讓他有去都發局、都委會公開審理、公開直播的場合。場合叫直球對決,公開他的訴求。 於是我們就要問,今天查理真的要真的有要都發局公務人員審理公展的實質問題嗎?還是他的目的是要公務人員:你必須不可以用實體理由去阻止人民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請求修正都市計畫的權利。也就是說,你都發局不應該用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卡他。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可以實現的權利,而這個權利來自於哪裡?對金華成業者很清楚,就是他當年行政訴訟上打輸行政法院,給他那條路:你可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結果我個案變更,都發局這個也不行,那就是個原字。那送都發局、送公展也沒有不法。 我們看一下公務員怎麼講。邵琇珮說:本件應該就是都計專長,非常受到各方肯定。他說只要他行政要件符合,都發局就應該讓他公展。實際審查權在都委會,都發局不可以指退。他說要去看他行政要件行不齊備,行政審查。劉秀玲、總統、檢察官頓告訴我,他是勇敢的公務人員,但他怎麼說?他說除非事實上必須改正,都發局就必須進行公展,然後送都委會審議。由都委會審議,要駁回或透過。劉秀玲本來法院講了什麼?公展後是誰的任務?誰裁決?是都委會。都委會要去審查這公展合不合法。我問他,他有沒有審查?他說審查合不合法。他說合法。也就是說,提案的都發局他被起訴是瀆職罪,審案的人卻沒事,怎麼可能是這樣子?也就是說,劉秀玲認為我審查之後,這案子是合法的。 胡芳雄怎麼講的?他說依照法令,都發局不能退回,還是必須把土地所有權人所提的案件送到都委會。楊智勝怎麼說的?他說我們後來針對他按照第 24 條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部分,我們要參與參酌,或遵照監察院意見來處理。還是要跟何維廷再度強調一次,任何公務人員要從監察院那兩份報告讀出來說:「我還要審得住他的實質理由。」那個真的是強人所難。陳志明是秘書長,他在本院作證,他說都發局的部分是要看書件有沒有完備,至於他計畫、他計畫合理、合情、合法,要回到都委會做審查。也就是說,我們是提案,都發局提案的人,邵琇珮也是這樣。林志瑜說:全部在都委會裡面考量的部分,我們沒有表示意見。楊智勝也是一樣的說法。 也就是說,到底這案件有哪個公務員知道說:「我送的研議是違法的?我送的公展是違法的?」還是他們認為說:「研議沒有法定效力,後續審查是跟本案是無關的?」第二個,送公展反而是人民的權利,是監察院要求我行政審查的。第三個,過去京華城案就有林洲民跟林慶雄,在訴訟的時候受了研議,接受成請派員出席協調會,而且還透過了 107 年的都市計畫修正案。至於這個陳寧主義是這樣的規定,說真的,這案子整理過程當中,法務局有派人開會,從來沒有人講過說我們必須停止接受他。
原始逐字稿
他說有關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條件內容例如容積率就是本案所增值的以及使用強度合理性可行性均屬都委會的審議權限故除行制要見由違反之外那就是應該要讓他送審所以他真的是監察院的意思真的有長個伏筆在那邊說你失之問你要審容積率要審嗎我們正常人閱讀文件的能力大概是讀不出來的所以為什麼所有的公務員來作證都覺得因為監察院告訴我們刑事審查就這個閱讀文的結果在場可能很多人不是法律人我舉一個法律的條文就是民事書中法249條第二項跟本案很像249條第二項說原告之數有下一次情形者法案得不禁言辭辯論就不開庭了看完之後竟以判決博違其中的理由叫第二個叫依其所述之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才話講說你的提告告太瞎我會不開庭告訴各位我是個人沒看過有法官這樣判再瞎裡了都會開庭再判也就是說我們專業的法官專業的法律人在用這個法條的時候我們還是很謹慎的我們不會說你這樣子就是行事違背然後我就把你推薦沒有所以用這個例子可以知道說所有公務人員在讀監察院的報告的時候他內心想的是什麼想的是只要他刑事要認真被起至於容積率我不可以擋他要讓他有去都市委員會公開審理公開直播的場合叫直球對決公開他的訴求於是我們就要問今天查理真的要真的有要都發局公務人員審理公展的實質問題嗎還是他是目的是要公務人員你必須要公務人員不可以實體理由去阻止人民尋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請求修正西部計畫的權利也就是說你都發局不應該用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卡他根據都市計畫法24條可以實現的權利而這個權利來自於哪裡對建華成業者很清楚就是他當年行政書上打輸行政法院給他那條路你可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結果我個案變更都發局這個也不行那就是個原字那送都發局送公展也沒有不法我們看一下公務人怎麼講邵琇珮本件應該就是都計專長非常受到各方肯定的他說只要他行事要件符合都發局就應該讓他公展實際審查權在都委會都發局不可以指退他說要去看他行事要件行不齊備行事審查劉秀玲總統檢察官頓告訴我他是勇敢的公務人員但他怎麼說他說除非實事上必須改正都發局就必須進行公展然後送都委會審議由都委會審議為人要駁回或通過劉秀玲本來法院講了什麼公展後是誰的任務誰接觸是都委會要去審查這公展合不合法我問他他有沒有審查他說審查合不合法他說合法也就是說提案的人都發局他被起訴是土地罪審案的人卻沒事怎麼可能是這樣子也就是說劉秀玲認為我審查之後這案子是合法的胡芳雄怎麼講的他說依照法令都發局不能退回還是必須把土地所有全程所提的案件送到都委會楊智勝怎麼說的他說我們後來針對他按照24條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部分我們要參與參佐或遵照監察意見來處理還是要跟何維廷再度強調一次任何公務人員要從監察院那兩份報告讀出來說我還要審得住他的實質理由那個真的是強人所難陳志明是秘書長他在本院作證他說都發局的部分是要看書件有沒有完備至於他計畫合理合情合法要回到都委會做審查也就是說我們是提案都發局提案的人少秀佩也是這樣林志瑜說全部在都委會裡面考量的部分我們沒有表示意見楊智勝也是一樣的說法也就是說到底這案件有哪個公務員知道說我送的研議是違法的我送的公斬是違法的還是他們認為說研議沒有法定效力後續審查是跟本案是無關的第二個送公斬反而是人民的權利是監察院要求我行事審查的第三個過去京華城案就有林洲民跟林慶雄在訴訟的時候受了研議接受成請派員出席協調會而且還通過了107年的西部計畫修正案至於這個陳寗主義是這樣的規定說真的這案子整理過程當中法務局有派人開會從來沒有人講過說我們必須停止接受他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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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都發局公務員在處理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時的權責分工。辯方主張,都發局僅負責行政要件的形式審查,而關於容積率、使用強度等實質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審查權限在於都委會。多位公務員(如邵琇珮、劉秀玲、胡芳雄、楊智勝、陳志明等)之證詞均傾向認為,只要行政要件完備,都發局應將案件送審都委會,而非由都發局先行攔截或實質審查,因此質疑都發局人員被指控瀆職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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