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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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也講,都是計畫二十四。要是和解的一樣,重複一、二、三、四、五、六、七次,至少七次沒有說違法。最後卻記起來是這樣子,回到 560 跟 672,這個是營爭議。林欽榮過去他們是處理的,他們 105 年受到監察院糾正案文之後,因為林周敏辭職,會依照監察院糾正案文所指去認定基礎容積為 560。為什麼京華城當時在 103 年會變成 392?我去看那個東西,百思不得其解。唯一合理就是認為說,你捐了 30% 的土地,所以你剩下的東西只有七成,所以你 560 要打折的是 392。所以這很明顯就是一個解釋基礎容積率的錯誤,有需要透過都委會嗎?那林周敏他不要,他就把他擺著,他擺了兩年。後來監察院的糾正案文來了,他必須處理。 剛剛看到林周敏自己的手札給柯文哲市長的手札,說應該要送都委會。為什麼?公正公開。我結問他的時候,問他說:「那把 392 到 560 這案子送到都委會,是不是考量到公正、公平、公開?」他說這是唯一考量。也就是說,都發局認為說真意案件送到都委會,是比較公正公平的程式。問了林清隆,監察院發動為什麼可以 392 變 560?他說依據監察院發動。所以檢查整個計畫能夠運用的法條是 27 條。因為當時我問他說:「是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因為《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法律文字是規定說,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可以給予的,可以變更細部計畫,還不是給予容積。他講不出來。問他說:「是不是因為是有什麼樣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他說法律上比較能夠準確用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事實上沒有啊,金華好坦一直都在啊,你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嗎?監察院是說你把人家算 392 算錯了,而他說沒有,我沒算錯,是因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所以我把他從 392 變到 560。 392 到 560,跟 560 到 670,比較給大家知道。第一個,他增加 168%,本案是 112%;他幅度是 43%,本件是 20%。有沒有回饋計畫?沒有。本案有沒有對價關係?有。他說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但他講不出理由。本案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我們當然認同監察院的結論,那個 560 的基礎容積是對的。可是這個林洲民跟林欽榮這個審議程式是對的嗎?目的是對的,程式是錯的,一樣是違法。否則 32 塊錢為什麼會被判決土地罪?大家都知道那個老婦人,他需要一個鐵鍋、需要一個電鍋溫暖他的冬天,可是為什麼給他土地罪?程式不對嗎?這程式對嗎?也就是說,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政大機關應該一致的標準。 103 年西部計畫的輸送期間,林洲民跟林欽榮都知道業者這個的訴求,回復 120284 的訴求。他們也是官司照達,107 年西部計畫修正案繼續審議及透過,基礎容積計 392 到 560。他依據是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但他講不出來。也就是說,這整個過程當中,林洲民、林欽榮或者是彭振聲、黃景茂,都是認為說透過都委會一個公正、公平、公開,是一個合法解決爭議的途徑。所以都沒有人應該被起訴,就這兩個沒有被起訴,還作為本件的檢方關鍵證人。一樣,這是第 27 條的問題,講不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 土地罪,它是一個在我們立法院上當然它是蠻困難的。它最困難的點,倒不是說它有沒有核線,它最困難的點是說,檢察官在偵查起訴的時候,他花電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哪些人應該是被告?哪些人應該被排除?而這中間的標準到底在哪裡?7834 會有這麼多人,有交通局的、產發局的、文化局的、捷運工程局的,這些人都會開會,一堆人開會。按照檢察官第一天論告的講,說不作為犯也是被告的話,這些人都要公務人員,都受到《注意事項》的受理承擬陰情注意事項的限制。他們不舉手發言,把話放在嘴巴裡面,他們不是都應該是被告嗎?所以檢察官的論告如果是成立的話,那真正審議並透過決議的這些人才是被告。為什麼是 7834?會議之前已經離職半年多,黃景茂他當了被告。照這樣講,這些都發局這邊有 11 個人,都委會這邊有 5 個公務人員,還有李德權副秘書長,還有王道會是法務局的,還有這些全部的都委會委員,都應該是被告。所以檢察官主張說,不應該送言議,而送言議是圖利 7834 會議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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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也講 都是計劃二十四 要是和解的一樣重複 1 2 3 4 5 6 7七次 至少七次沒有說違法最後卻記起來是這樣子回到560跟672這個是營爭議林欽榮過去他們是處理的他們105年受到糾正韓文之後因為林周敏辭職會依照監察院糾正義指去認定基礎容積為560為什麼京華城當時在103年會變成392我去看那個東西百思不得其解唯一合理就是認為說你捐了30%的土地所以你剩下的東西只有七成所以你560要打擊的是392所以這很明顯就是一個解釋基礎容積率的錯誤有需要透過都委會嗎那林周敏他不要他就把他擺著 他擺了兩年後來監察院的糾正問來了糾正暗文來了 他必須處理剛剛看到林周敏自己的手札給柯文哲市長的手札說應該要送都委會為什麼 公正公開我結問他的時候問他說那把392到56人這案子送到都委會是不是考量到公平公正公開他說這是唯一考量也就是都發局認為說真意案件送到都委會是比較公正公平的程序問了林清隆監察院發動為什麼可以392變560他說依據監察院發動所以檢查整個計畫能夠運用的法條是27條因為當時我問他說是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因為227條第一項第三管法律文字是規定說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可以給予的可以變更細部計畫還不是給予容積他講不出來問他說是不是因為是有什麼樣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他說法律上比較能夠準確用第27條第一項第三管事實上沒有啊金華好坦一直都在啊你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嗎監察院是說你把人家算392算錯了而他說沒有我沒算錯是因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所以我把他從392條到560392到560跟560到670比較給大家知道第一個他增加168%本案是112%他幅度是43%本件是20%有沒有認同回憶計畫沒有本案有沒有對價關係有他說符合都市計畫法227條第一項第三管但他講不出理由本案是根據都市計畫24條我們當然認同監察院的結論那個560的基礎容積極是對的可是這個林洲民跟林欽榮這個審議程序是對的嗎目的是對的程序是錯的一樣是違法否則32塊錢為什麼會被判決土地罪大家都知道那個老婦人他需要一個鐵需要一個電鍋溫暖他的冬天可是給他為什麼土地罪程序不對嗎這程序對嗎也就是說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政大機關應該一致的標準103年西部計畫的輸送期間林洲民跟林欽榮都知道業者這個的訴求回復120284的訴求他們也是官司照達107年西部計畫修正案繼續審議及通過基礎容積計392到560他依據是27條第一項第三管但他講不出來也就是說這整個過程當中林洲民、林欽榮或者是彭振聲黃景茂都是認為說透過都委會一個公正公平公開是一個合法解決爭議的途徑所以都沒有人應該被起訴就這兩個沒有被起訴還作為本件的檢方的關鍵證人一樣這是27條的問題講不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土地罪它是一個在我們立法院上當然它是蠻困難的它最困難的點倒不是說它有沒有核線它最困難的點是說檢察官在偵查起訴的時候他花電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哪些人應該是被告哪些人應該被排除而這中間的標準到底在哪裡7834會有這麼多人有交通局的 產發局的文化局的 捷運工程局的這些人都會開會 一堆人開會按照檢察官第一天論告的講說不作為犯也是被告的話這些人都要公務人員都受到注意事項的受理承擬陰情注意事項的限制他們不舉手發言把話放在嘴巴裡面他們不是都應該是被告嗎所以檢察官的論告如果是成立的話那真正審議並通過決議的這些人才是被告為什麼是7834會議之前已經離職半年多黃景茂他當了被告照這樣講這些都發局這邊有11個人都委會這邊有有5個公務人員還有李德權副秘書長還有王道會是法務局的還有這些全部的都委會委員都應該是被告所以檢察官主張說不應該送言議而送言議是圖利783會議決議內容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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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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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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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_issues": [
"圖利罪之認定及被告範圍之劃定(關於不作為犯與會議決議之責任歸屬)",
"基礎容積率從 392% 變更為 560% 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當",
"行政程序是否違法(程序正義問題)",
"適用《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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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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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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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未具名,推測為辯方律師或相關法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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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關於基礎容積率從 392% 調整至 560% 的合法性爭議。發言者質疑林周敏、林欽榮等人在處理容積率調整時,雖認同 560% 為正確基礎容積,但其採用的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缺乏實質理由,認為程序違法。此外,發言者針對檢方起訴範圍提出質疑,認為若以「不作為」或會議決議為圖利依據,應有更多參與會議的公務員及都委會委員被列為被告,而非僅限於特定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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