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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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字

後來也講,都是計畫二十四。要是和解的一樣,重複一、二、三、四、五、六、七次,至少七次沒有說違法。最後卻記起來是這樣子,回到 560 跟 672,這個是營爭議。林欽榮過去他們是處理的,他們 105 年受到監察院糾正案文之後,因為林周敏辭職,會依照監察院糾正案文所指去認定基礎容積為 560。為什麼京華城當時在 103 年會變成 392?我去看那個東西,百思不得其解。唯一合理就是認為說,你捐了 30% 的土地,所以你剩下的東西只有七成,所以你 560 要打折的是 392。所以這很明顯就是一個解釋基礎容積率的錯誤,有需要透過都委會嗎?那林周敏他不要,他就把他擺著,他擺了兩年。後來監察院的糾正案文來了,他必須處理。

剛剛看到林周敏自己的手札給柯文哲市長的手札,說應該要送都委會。為什麼?公正公開。我結問他的時候,問他說:「那把 392 到 560 這案子送到都委會,是不是考量到公正、公平、公開?」他說這是唯一考量。也就是說,都發局認為說真意案件送到都委會,是比較公正公平的程式。問了林清隆,監察院發動為什麼可以 392 變 560?他說依據監察院發動。所以檢查整個計畫能夠運用的法條是 27 條。因為當時我問他說:「是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因為《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法律文字是規定說,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可以給予的,可以變更細部計畫,還不是給予容積。他講不出來。問他說:「是不是因為是有什麼樣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他說法律上比較能夠準確用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事實上沒有啊,金華好坦一直都在啊,你有什麼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嗎?監察院是說你把人家算 392 算錯了,而他說沒有,我沒算錯,是因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所以我把他從 392 變到 560。

392 到 560,跟 560 到 670,比較給大家知道。第一個,他增加 168%,本案是 112%;他幅度是 43%,本件是 20%。有沒有回饋計畫?沒有。本案有沒有對價關係?有。他說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但他講不出理由。本案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我們當然認同監察院的結論,那個 560 的基礎容積是對的。可是這個林洲民跟林欽榮這個審議程式是對的嗎?目的是對的,程式是錯的,一樣是違法。否則 32 塊錢為什麼會被判決土地罪?大家都知道那個老婦人,他需要一個鐵鍋、需要一個電鍋溫暖他的冬天,可是為什麼給他土地罪?程式不對嗎?這程式對嗎?也就是說,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政大機關應該一致的標準。

103 年西部計畫的輸送期間,林洲民跟林欽榮都知道業者這個的訴求,回復 120284 的訴求。他們也是官司照達,107 年西部計畫修正案繼續審議及透過,基礎容積計 392 到 560。他依據是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但他講不出來。也就是說,這整個過程當中,林洲民、林欽榮或者是彭振聲、黃景茂,都是認為說透過都委會一個公正、公平、公開,是一個合法解決爭議的途徑。所以都沒有人應該被起訴,就這兩個沒有被起訴,還作為本件的檢方關鍵證人。一樣,這是第 27 條的問題,講不出國防或經濟發展需求。

土地罪,它是一個在我們立法院上當然它是蠻困難的。它最困難的點,倒不是說它有沒有核線,它最困難的點是說,檢察官在偵查起訴的時候,他花電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哪些人應該是被告?哪些人應該被排除?而這中間的標準到底在哪裡?7834 會有這麼多人,有交通局的、產發局的、文化局的、捷運工程局的,這些人都會開會,一堆人開會。按照檢察官第一天論告的講,說不作為犯也是被告的話,這些人都要公務人員,都受到《注意事項》的受理承擬陰情注意事項的限制。他們不舉手發言,把話放在嘴巴裡面,他們不是都應該是被告嗎?所以檢察官的論告如果是成立的話,那真正審議並透過決議的這些人才是被告。為什麼是 7834?會議之前已經離職半年多,黃景茂他當了被告。照這樣講,這些都發局這邊有 11 個人,都委會這邊有 5 個公務人員,還有李德權副秘書長,還有王道會是法務局的,還有這些全部的都委會委員,都應該是被告。所以檢察官主張說,不應該送言議,而送言議是圖利 7834 會議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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