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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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容積獎勵依據之見解,邵琇珮總工程師亦表示,臺北市圖管是一條路,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變更途徑是另外一條路,要走哪一條路是申請人可以決定的,係申請人之選擇權。張立立專委甚至直接表示,用都市計畫程式定容積獎勵,基本上是在細部計畫裡,而非檢方所說之主要計畫當中。楊智勝科長更明確證稱,目前沒有任何法令說細部計畫不能給容積獎勵。這些都不只是程式上合法,而是法律本身即可作為依據,即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本身即可作為依據。 檢察官最喜歡引用之證人李德權,檢察官常引用其文章或便利貼,但李德權於本案審理時明確表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是一條路,此路需經都委會審議;若走另一條路,例如檢察官常強調之圖管,則不用經都委會審議。此係二選一之關係。雖檢察官有引用李德權副秘書長之文章,但我們亦需瞭解,文章論著有時係倡議,如同法律人常作論著,有時係解釋論,有時係立法論,但不代表論著即代表對現行法之法律見解。因此,李德權副秘書長對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之法律見解相當明確,即應以審判時李德權之證詞為準。 陳志明副秘書長亦相當專業,因其係都市計畫法資深公務員,其提到實績獎勵、規模獎勵等,均係都更獎勵辦法、都更條例內之獎勵專案。但這些獎勵專案亦有以細部計畫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例如北大特區、高鐵特區。因此,從陳志明之證詞可清楚瞭解,都更獎勵辦法所列專案並非都更案件專用。當然,額度與不用對價係都更專用,但並不禁止其他案件於細部計畫中參考同樣專案,惟給予實質不同之比例、額度或回饋。 內政部函釋亦清楚表示,都市計畫之容積獎勵給予或申請分為兩種途徑。此點審判長合議庭於審理中應已聽過多次,不再贅述。但有一重點,檢察官曾引用此函釋,主張必須要有主要計畫授權,細部計畫才可定容積獎勵。然而,我們需看到第三行:「如有定定基準容積,即主要計畫有容積上限規定」。重點在於「如」字,代表並非主要計畫就一定會有容積上限規定,而是若主要計畫有容積上限規定,自然需遵守主要計畫;但若主要計畫並無容積上限規定,當然就無所謂違反主要計畫或未經主要計畫授權之問題。因此,內政部之意見係都市計畫法容許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單獨作為容積獎勵依據。資深公務員如此講,檢察官推崇之李德權亦如此講。 因此,我們可看到第二十四條本來即為法令上單獨容積獎勵之依據。接下來看檢方一直強調之方案四,以及細部計畫變更是回復一二〇二八四之變形。但我們首先要看到研議意見為何?研議意見係說一二〇二八四無需補救,尊重方案四。何謂「尊重方案四」?從社會經驗來看,「尊重」有講跟沒講一樣。何謂方案四?其實方案四基本上就是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再講一遍而已,除此之外無其他實質內容。用臺語講,方案四就是「假講」。既然是假講,只是把都市計畫法再唸一次給申請人、給京華城廳,那請問對……
原始逐字稿
容積獎勵依據的見解邵琇珮總工程師也說台北市圖管是一條路走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途徑是另外一條路要走哪一條路是申請人可以決定的是申請人的選擇權那張立立專委甚至也直接講說用都市計畫程序定容積獎勵基本上是在細部計畫裡而不是檢方所說的主要計畫當中楊智勝科長更明確的證稱目前沒有任何法令說細部計畫不能給容積獎勵這些都不只是程序上合法而是法律本身就可以作為都市計畫法24條本身就可以作為依據而檢察官最喜歡的證人只一李德權檢察官常常引用他的文章或者是他的便利帖但是李德權在本件審理的時候拒絕後說都市計畫法24條是一條路這條路要經過都委會審議如果要走另外一條路例如檢察官常常強調的圖管那就不用給都委會審議這是C2取1這是择1的關係那雖然檢察官有引用李德權副秘書長的一些文章但是我們也要了解文章論著有時候是一個倡議就像我們法律人常常也會論著有時候是解釋論有時候是立法論但是不代表我們的論著就代表我們對於現行法的法律見解為何這個是所以李德權副秘書長對於都市計畫法24條的法律見解相當明確的就是以審判時李德權的證書為準那陳志明副秘書長陳志明秘書長也相當專業因為他也是都市計畫法非常資深的公務員他有提到實成獎勵規模獎勵這些都是都更融獎辦法都更條例裡面有的獎勵項目但是這些獎勵項目也有以西部計畫給予土地所有全人的情形例如北大特區例如高鐵特區那因此我們也可以從陳志明的證書裡面清楚的了解到都更融獎辦法所列的項目並不是都更融獎都更案件才能夠專用當然額度跟不用對價是都更可以專用但是並不禁止其他的案件在西部計畫當中參考同樣的項目但是給予實質不同的比例額度或回饋那內政部的函視也相當清楚的說都市計畫的融積獎勵的給予或申請分為兩種途徑這個我相信在這一年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也聽過很多次我就不再贅述但是有一個重點也就是檢察官也曾經以這個函視說必須要有主要計畫授權西部計畫才可以定融積獎勵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第三行如有定定基準融積即主要計畫有融積上限規定重點是如代表說並不是主要計畫就一定會有融積上限規定而是如果主要計畫有融積上限規定的話自然需要遵守主要計畫但是如果主要計畫並沒有融積上限規定的話當然就沒有所謂的違反主要計畫或未經主要計畫授權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得到內政部說都市計畫法是可以容許以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單獨作為融積獎勵一句資深公務員也都這麼講檢察官相當推崇的理德權也這麼講那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說24條它本來就是一個法令上的單獨融積獎勵的依據所以我們接下來就來看檢方一直強調的方案4還有細部計畫變更是回復120284的變形但是我們首先要看到研議意見是什麼研議意見是說120284無需補救尊重方案4那什麼叫尊重方案4我們看到社會經驗上面說尊重就是有講跟沒講一樣那什麼是方案4其實方案4基本上就是在把都市計畫法24條再講一遍而已除此之外沒有別的實質內容用台語講方案4就是假講的那既然是假講的只是把都市計畫法再唸一次給申請人給京華城廳那請問對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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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針對都市計畫中「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進行辯論。辯方主張容積獎勵可透過「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及「細部計畫變更」之途徑達成,無需必然依賴主要計畫之授權。文中引用多位證人(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李德權、陳志明)之證詞及內政部函釋,反駁檢方關於必須經由主要計畫授權之主張,並質疑檢方所強調之「方案四」僅為法律條文之重複陳述,缺乏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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