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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277 字

這個是你自己製作的檔案,他的作者跟存檔者也都是 WEN。再來看這個資料,是居家隔離通知書,這個是衛福部寄給柯文哲市長很個人性的檔案。柯文哲市長把它複製之後,貼到 WORD 上存檔,所以說這個作者跟存檔者也都是 WEN。因為這是個人的居家隔離通知書,也不會有別人去取得。

我們再來看一下,這個是一個叫李萬進,黨名叫李萬進的檔案。柯市長應該會記得,這是李萬進,他出了一本書叫做《總統裁縫師》。柯文哲市長為這個李萬進去寫序,因為是自己寫的,所以作者跟存檔者都是 WEN。

我們再來看這一個,這個是黃珊珊參選記者會柯文哲市長的致詞稿。我們就可以看到這一個檔案,他的作者是柯玉安,上次存檔者是 WEN。我們可以判斷這個致詞稿應該是柯玉安先幫忙做出稿、去撰寫,柯文哲市長看到幕僚的出稿之後,他去做修改存檔,所以會發現說這個作者跟存檔者會是不一樣的名稱。柯玉安當然就是他的幕僚,實際上修改完之後,就是柯文哲市長自己會去做存檔。

在這一個檔案,我們可以看到名稱是蔡壁如,這個是蔡壁如出書的時候,柯文哲市長幫他寫序。但是當我們看這個檔案的資料,他的作者是張靜毅,上次存檔者是張靜毅,也可以去判斷說這就是當時張靜毅先幫柯文哲市長寫序的出稿,但是柯市長因為沒有去動這個檔案,所以存檔者還是張靜毅。在同一個資料夾裡面,可以看到另外一個可以對比的「蔡壁如 2」,一樣是書寫序的檔案,作者是張靜毅,上次存檔者是 WEN。所以說實際上這個序是張靜毅先幫忙寫序、寫一個出稿,柯市長有去修改了以後存檔進去,所以作者會是 WEN。

所以說我們從上面這些資料就可以看到,如果作者是柯文哲、存檔者也是柯文哲的話,兩個都會顯示是 WEN;但是如果是別人幫忙先寫,柯文哲市長去修改的,存檔者才會變成 WEN。這就是我們可以從 A137 行動硬碟裡面,我們把這個檔案開啟來看,就會知道有這樣子的規律,那可以去印證說 WEN 確實就是柯文哲市長,所以檔案部事實上也是柯文哲市長他去製作的。

我們在審判中有問到說,這個 WEN,你是不是用這樣子的名稱去做過檔案?但是柯文哲市長卻說他不清楚。我們認為說這個是有不實的陳述。那事實上在這個連政處 8 月 30 號搜尋當天去做詢問的時候,就有問到柯文哲市長說檔案是誰做的。柯文哲市長當時對連政官的回答是說:「我也不清楚,要回去查一下才知道,這個是誰給我的檔案。」當時說是要回去查一下,但是到了這個審判當中,法官其實也有持續的問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就是一個本案重要的證據,問說這個到底是誰做的。但是柯文哲市長就說:「我不知道。」那法官有問說:「除了你之外,還有可能是何人製作?」那柯文哲市長的說法就變成說:「我不要講了,我不知道,那也想不出來是誰做的。」

所以從一個原本說還要再查一下,但是到後面就不太願意去說明這個檔案的製作者是誰,或是說是從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把這個檔案存在這個柯文哲市長的行動硬碟內,變成沒有說明瞭。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從客觀的證據去判斷,就是我們有去勘驗,在法院有去勘驗這個 A30C 行動硬碟,發現裡面有很多是柯文哲市長他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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