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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關的認定,但是還是要必須在庭上查明這個圖利的緣由,還有取得本案的這個證據,所以由法院依法去核發搜尋票。那如果說這個錢都是用在選舉,這個會變成是一個清清白白收錢的一個辯解,但是反而去自證說確實有收錢。我們還是有一個結論就是說,無論用途、目的是什麼,那市長都不可以到處收錢,尤其是收受獻金的錢。這個案子會存在於這個具有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我們這樣說,刑罰透過威嚇或教育來預防社會大眾犯罪,以嚇阻潛在的犯罪者。那即使柯市長他也貴為總統候選人,那貪汙收賄還是必須要受到處罰。

那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收賄共犯的角色,是這個許芷瑜,他負責金流的角色。他長期就是幫柯文哲市長在處理大額的資金,包括跟本案 1500 萬收賄重疊的時間,也就是 111 年 10 月間,這個邱顯智、章的還有曾經做的 300 萬元,是由許芷瑜去處理。還有在緊接的時間,就是 112 年 3 月間,廟天的 1000 萬元,也是許芷瑜在處理。另外就是這個有收到的這個失誤的字條,是寫到金華、歐倫局出國,所以我們用這個經驗法則去判斷,許芷瑜他會處理金流、大額的金流,也會包括在時間重疊內的這個這筆的行賄款 1500 萬元。

相關的證據我們就比較快地去講過,因為這個在審判中都已經有出現過,就是在這個周芳如的這一筆,幫忙募款的這一筆 300 萬元,事實上是由許芷瑜去處理的。那包括在這個蘇敬強他在偵查中也有說,他說「橘子」及許芷瑜,他有在幫柯文哲管理私人的錢。我當時在新故鄉智庫的時候,這是蘇敬強他觀察到的。他說時間點就是在 111 年的 8 月到 10 月間,當時孫鳳群還沒加入籌備新故鄉智庫,零用金是由陳忠義管理,那當時都是由陳忠義跟許芷瑜去要錢。時間點跟本案 1500 萬的時間是重疊的,在 111 年 8 月到 10 月間。

那蘇敬強也有提供他的這個相關的對話記錄,柯文哲市長有傳送訊息給這個蘇敬強,然後蘇敬強他轉傳給這個孫鳳群。裡面柯文哲市長也講到說我會親自出面和金竹感謝,那又講到說有需要錢的時候就直接向橘子拿。不過在現階段只能付現金給你們,這邊都可以明確地去證明說,其實許芷瑜真的有在幫柯文哲市長去做這個現金、資金的一些給付。那蘇敬強在偵查中他也有說,因為當時人事費每月大概需要 20 餘萬元,加上其他的開銷,所以每個月需要跟許芷瑜拿的款項不會少於 30 萬元。那蘇敬強也有說,當時柯文哲就直接跟我陳忠義說,需要資金可以直接找許芷瑜拿,由陳忠義當對口。

那包括後面這個廟天的 1000 萬元,當時也說這個就是放在行李箱的現金,就是 1000 萬元。那偵查中也有問過這個廟天,有問到說有沒有跟柯文哲說皮箱內有 1000 萬元,廟天就說當場就有跟蘇敬強說皮箱內有 1000 萬元,柯文哲在旁邊他也有聽到,他們都知道。那跟這個柯文哲在審判中的一些供述大致上是吻合的,就是這 1000 萬元後來是許芷瑜拖走了,因為許芷瑜他是隨行秘書。那也有在跟柯文哲市長確認這個,確實是許芷瑜把錢拿走的,柯文哲市長也說是因為他是隨行秘書,他不會自己提,就讓許芷瑜去把 1000 萬拿走。那主要還是因為在這個查扣到的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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