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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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們認定說這個應該指的是 1500 萬元,因為這個時間跟金額都比較接近,也比較相符。那誰會知道陳清金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那柯文哲市長知道,因為這是基於柯文哲市長與陳清金之間的一些往來,才會知道這樣子的情形,否則一般人也不會知道。 那除了 210 萬元跟 1500 萬元之外,陳清金跟柯文哲或是民眾黨還有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這個其實偵查庭、法官這邊都有去查過,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所以我們認為說,所謂陳清金給過,指的就是這一筆 1500 萬元。所以事實上,我們是去排除所有不合理的說辭之後,會得到一個明顯的答案,就是給過帳冊上的 1500 萬元。那這就是我們去認定陳清金給過 1500 萬元。後面其實有寫陳清金的證據。 那柯文哲市長針對這一筆,在偵查中有講說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所以柯文哲市長事實上在偵查中有坦承過,這個是金主給的錢。所以我們在這個案子做了一個小結,就是工作簿等於帳冊,帳冊的內容是真實的。那工作簿在搜尋前已經製作,作者 WB 恩是柯文哲、陳清金已經給過,指的是陳清金給過錢,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是承認金主給過錢。 那所有的犯罪成因,當然就是在於這個圖利陳清金成案的這個對價。那我們講這個行收賄是密室犯罪,但是這個現金的金流確實就存在於帳冊。那帳冊是金流的證據,這個符合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那在這個案子當中,行賄方、行賄者有零款的記錄,那受賄者也有帳冊的記錄去核實。那帳冊沒有記載用途的,我們看起來現在都是現金,目前的流向是不明的。我們可以再去驗證,就是工作簿上有關於 11 月 1 號的這幾筆款項,範尤瑋有沒有金流?這是現金。範尤瑋有沒有金流?林命群有沒有金流?這個也是現金。 那為什麼範尤瑋跟林命群他們敢承認說有送錢?因為他們覺得說,這個反正就是我送的錢,我沒有什麼樣的對價,我沒有問題,所以我承認說這個就是我有送錢。但是同樣在 11 月 1 號的這一筆現金的記錄 1500 萬元,陳清金為什麼他不會去承認?因為只要承認了,可能這個陳清金案就會被認為是一個圖利行賄下的產物。所以這是陳清金他沒有承認的原因。這是檢察官這邊的認定。 但是我們會去這樣子判斷,就是在同一本帳冊上的這個現金的金流,不應該做不同的認定。因為這個現金記錄的本質相同,前面的 300 萬、500 萬都是現金的金流,那不會到了這一筆 1500 萬元就突然變成不是現金的金流。而是時間同一本帳冊上的現金的記錄,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應該要做一致的認定。如果只把這個 1500 這一筆挑出來說,這一筆就不是帳冊記載的這個現金的數字,那會變成說這個前後的解釋就會有矛盾。所以我們認為說,既然都是現金記錄的本質,就應該做一致的認定。 所以本案我們必須這樣說,如果陳清金沒有送錢給柯文哲,就不會有陳清金 1500 萬元的記錄。那所犯法條就是這個行賄罪跟收賄罪。那我們最後總結,最後總結這個行賄 210 萬元的部分,事實上這就是一個送研議讓陳清金案起始回生的對價。那 1500 萬元的部分,就是違法取得容積獎勵,讓這個陳清金案無中生有取得不法利益的對價。那我們最後就把這個部分做一個結束。我們講說這個案子事實上是一個陳清金案的寫照,陳清金案。
原始逐字稿
我們認定說這個應該指的是1500萬元因為這個時間跟金額都比較接近也比較相符那誰會知道小省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那柯文哲市長知道因為這是基於柯文哲市長跟審刑之間的一些往來才會知道這樣子的情形否則一般人也不會知道那除了210萬元跟1500萬元之外沈慶京跟柯文哲或是民眾黨還有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這個其實偵查講法官這邊都有去查過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所以我們認為說所謂的小省已給過指的就是這一筆1500萬元所以事實上我們是去排除所有不合理的說辭之後會得到一個明顯的答案就是給過账策上的1500萬元那這就是我們去認定小省給過1500萬元後面其實有寫沈慶京的證據那柯文哲市長針對這一筆在偵查中有講說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所以柯文哲市長事實上在偵查中有坦承過這個是金主給的錢所以我們在這個案子做了一個小結就是工作部等於帳策的內容是真實的那工作部在搜索前已經製作作者WB恩是柯文哲蕭神已經給過指的是陳清金給過錢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是承認金主給過錢那所有的犯罪成因當然就是在於這個圖利京華城案的這個對價那我們講這個行收會是密室犯罪但是這個現金的金流確實就存在於帳策那帳策是金流的證據這個符合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那在這個案子當中行匯方行匯者有零款的記錄那收會者也有帳策的記錄去核實那帳策沒有記載用途的我們看起來現在都是現金目前的流項是不明的我們可以再去驗證就是工作部上有關於11月1號的這幾筆款項范尤瑋有沒有金流這是現金范尤瑋有沒有金流林命群有沒有金流這個也是現金那為什麼范尤瑋跟林命群他們敢承認說有送錢因為他們覺得說這個反正就是我送的錢我沒有什麼樣的對價我沒有問題所以我承認說這個就是我有送錢但是同樣在11月1號的這一筆現金的記錄1500萬元沈慶京為什麼他不會去承認因為只要承認了可能這個進華城案就會被認為是一個土利行賄下的產物所以這是沈慶京他沒有承認的原因這是檢察官這邊的認定但是我們會去這樣子判斷就是在同一本帳策上的這個現金的金流不應該做不同的認定因為這個現金記錄的本質相同前面的300、500都是現金的金流那不會到了這一筆1500萬元就突然變成不是現金的金流而是時間同一本帳策上的現金的記錄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應該要做一致的認定如果只把這個1500這一筆挑出來說這一筆就不是帳策記載的這個現金的數字那會變成說這個前後的解釋就會有矛盾所以我們認為說既然都是現金記錄的本質就應該做一致的認定所以本案我們必須這樣說如果沈慶京沒有送錢給柯文哲就不會有小審1500沈慶京的記錄那所犯法條就是這個行賄罪跟收賄罪那我們最後總結這個行賄210萬元的部分事實上這就是一個送研議讓京華城案起始回生的對價那1500萬元的部分就是違法取得容積獎勵讓這個京華城案無中生有取得不法利益的對價那我們最後就把這個部分做一個結束我們講說這個案子事實上是一個京華城案的寫照京華城案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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