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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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京華城公司取得了不法容積獎勵,所以前階段跟後階段違背法定的行為,最後導致了一個不法的結果,這就是檢察官的主張。 過去案例中,市長有說,就是林副市長被打臉,說有徵送還可以演繹他自己受理的案件。那坦白講,這裡有這個辯解是來自於說,黃景茂先生的辯護人有主張,京華城在 107 年 6 月 22 號、7 月 4 號、7 月 16 號陳情,當時正在 107 年都市更新案 1206 號徵送當中,但是北市府還是把陳情案送到都委會進行審議。不過坦白講,林副市長並沒有被打臉,因為完全是不同的訴求。6 月 22 號的訴求、陳情訴求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6 月 29 號的陳情訴求還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7 月 16 號陳情訴求依然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107 年都市更新案 1206 號的訴求,相信各位都很清楚,就是回復 1.0、2.84,所以完全都不是針對同一件事情。那怎麼會針對訴求中案件同時送審議或研議的問題呢? 好,我們再來講對價性。講完對價性,我們就稍微休息一下。不好意思,好,我們來討論對價性的問題。容積獎勵呢,我們剛好講過,它涉及到公共資源的分配,會影響到周圍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它不應該是免費大放送的,必須要去提出相對應的公益貢獻度,再跟容積獎勵的價值比較有沒有均衡,也就是所謂的對價性。這同樣不是檢察官說的,是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666 號判決所揭示的利益衡量原則。所說的他說,都市計畫雖然有計畫的自由,但是應該要去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種不同的公益跟私益。這是導源自憲法的比例原則所產生的要求,並且也會基於依照權衡結果所得到的總體結論,也就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哪些情況是有利益衡量瑕疵?最高行政法院說,如果你是沒有衡量,或是衡量怠惰,或在調查彙整階段的衡量不足,在評價階段的衡量錯估,或是在利益調和或是決定階段的衡量不合比例,這些就是所謂的利益衡量瑕疵。 所以我們來比較一下,到底京華城他們所取得的容積獎勵的價值,以及他們所提供回饋專案的價值,到底有沒有像這個法院判決所講的顯示均衡、不成比例。我們先看一下京華城所獲獎勵的價值是多少。依照 113 年 10 月 11 號都發局提供的有關京華城 20% 容積獎勵試價試算說明,這個試價是早在 110 年 11 月 19 號的時候,都發局這邊委託三間建價公司,針對容積獎勵 20% 所提出來的一個建價。依照當時的試價鑑定的結果,平均的價值是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柯市長在 106 年 4 月 26 號居住政策論壇,他有提到一段話,他說容積是促進都市開發的工具,後來引申很多問題,包含容積獎勵到底要給多少,每次都牽涉到好像土地財團的問題。所以我們把手上一些燙手山芋,當時柯市長覺得京華城是燙手山芋,包括資三、中山競技能堂跟京華城。那京華城的案例,只要一放手就差 100 億,到底放不放?怎麼決定?依照金華廣場的廣告,其實也講說金華廣場當時每坪的單價是超過 200 萬的。那當然不是隻有看這個廣告,張嘉文先生在審判中也說,售價那時候對外就是要 200 萬元以上。所以這些是容積獎勵的試價。 好,那回饋專案的價值是多少?我們先回顧一下,到底有哪些回饋的專案。在任雅赴盛公園的部分是 50 年;在智慧城市的部分是設定 6% 以上充電車位;在宜居城市的部分是無償提供 800 平方公尺的永久使用權,還有協助整修道路鋪面、人行道,或者是興建公共人行路橋。 依照 110 年 8 月 13 號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這個便箋,他當時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去判斷,到底有沒有符合對價性。他的結論認為說,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的對價關係,京華城公司回饋市府專案的價值遠低於申請單位所獲獎勵的價值,對價性有瑕疵。他計算結果是多少?宜居城市的獎勵值 8% 的價值是 23.6 億元,回饋專案是多少?2.93 億元。這中間就差了 20 億。到了 7.83 次會議以前,嚴巴瑞又在要求張家祺去製作一個宜居城市獎勵的收益,當時計算的結果,獎勵的收益是 23 億 2748 萬元,回饋專案的價值是 3 億 2566 萬元,還是一樣差了 20 億。不過這些資料都沒有進到都委會審議的過程當中。所以除此之外,本案在都發局審查、在都委會審議的期間,都沒有針對回饋專案進行任何的專業鑑價,就直接給出了價值 121 億元的容積獎勵。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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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京華城公司取得了不法容積獎勵所以前階段跟後階段違背法定的行為最後導致了一個不法的結果這就是假官的主張過網案例中市長有說就是林興隆市長副市長被打臉說有徵送還可以演繹他自己受理的案件那坦白講這裡有這個辯解是來自於說黃景茂先生的辯護人有主張京華城在107年6月22號7月4號7月16號陳情當時正在107年數字1206號徵送當中但是北市府還是把陳情案送到都爾會進行審議不過坦白講林副市長並沒有被打臉因為完全是不同的訴求6月22號的訴求陳情訴求是解除6種使用限制6月29號的陳情訴求還是解除6種使用限制7月16號陳情訴求依然是解除6種使用限制107年數字1206號的訴求相信各位都很清楚就是回覆1.02.84所以完全都不是針對同一件事情那怎麼會針對訴求中案件同時送審議或研議的問題呢好我們再來講對價性講完對價性我們就稍微休息一下不好意思好我們來討論對價性的問題容積獎勵呢我們剛好講過它涉及到公共資源的分配會影響到周圍的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它不應該是免費的大放送的必須要去提出相對應的公益貢獻度再跟容積獎勵的價值比較有沒有均衡也就是所謂的對價性這同樣不是假官說的是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次666號判決所揭示的利益恒良原則所說的他說都市計畫雖然有計畫的自由但是應該要去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種不同的公益跟私益這是導源自憲法的比例原則所產生的要求並且也會急於依照權衡結果所得到的總體結論也就是利益恒良的結果哪些情況是有利益恒良瑕疵的最高行政法院說如果你是沒有恒良或是恒良怠惰或在調查彙整階段的恒良不足在評價階段的恒良錯估或是在利益調和或是決定階段的恒良不合比例這些就是所謂的利益恒良的瑕疵所以我們來比較一下到底京華城他們所取得的容金獎勵的價值以及他們所提供回饋項目的價值到底有沒有像這個法院判決所講的顯示均衡不成比例我們先看一下京華城榜獎的價值是多少依照113年10月11號都發局提供的有關京華城20%容金獎勵試價試算說明這個試價是早在110年11月19號的時候都發局這邊委託三間建價公司針對容金獎勵20%所提出來的一個建價依照當時的試價鑑定的結果平均的價值是121億545萬6748元柯市長在106年4月26號居住政議論壇他有提到一段話他說容金是促進都市開發的工具後來引申很多問題包含容金獎獎勵到底要給多少每次都牽涉到好像土地財團的問題所以我們把手上一些燙手山芋當時柯市長覺得進化城是燙手山芋包括資三岩中山競技能堂跟進化城那進化城的案例只要一放手就差100億到底放不放怎麼決定依照進化廣場的廣告其實也講說進化廣場當時每坪的單價是超過200萬的那當然不是只有看這個廣告張嘉文先生在審判中也說售價那時候對外就是要200萬元以上所以這些是容金獎勵的試價好那回饋相容的價值是多少我們先回顧一下到底有哪些回饋的項目在任性城市的部分是任雅赴盛公園50年在智慧城市的部分是設置6%以上充電車位在宜居城市的部分是無償提供800平方公尺的永久使用權還有協助整修道路鋪面人行道或者是興建公共人行路橋依照110年8月13號都市設計客這個便簽他當時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去判斷到底有沒有符合對價性他的結論認為說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的對價關係京華城公司回饋市府項目的價值遠低於申請單位所獲榮獎的價值對價性有1億他計算結果是多少宜居城市的獎勵值8%的價值是23.6億元回饋項目是多少 2.93億元這中間就差了20億到了7.83次會議以前嚴巴瑞又在要求張家祺去製作一個移居城市榮獎的收益當時計算的結果榮獎的收益是23億2748元回饋項目的價值是3億2566萬元還是一樣差了20億不過這些資料都沒有進到都友會審議的過程當中所以除此之外本案在都發局審查在都委會審議的期間都沒有針對回饋項目進行任何的專業的見價就直接給出了價值121億元的容價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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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關於「不法容積獎勵」的爭議。內容涵蓋三個重點:首先是針對林副市長是否被「打臉」的辯論,指出陳情訴求(解除使用限制)與都更案訴求(回復1.0、2.84)不同;其次,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說明容積獎勵應符合「對價性」與「利益衡量原則」;最後分析京華城獲取的容積獎勵價值(約121億元)與其回饋專案價值之間存在巨大差距,且相關對價性分析資料未進入都委會審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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