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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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被告方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怎麼計算的。審計金的辯護人提出了幾證 30,列出了一些相關的成本,還有一些這個相關的費用。那我們先姑且不論這個檔案,我們連製作者、製作時間、來源都不明,連我們在審判中提示給張家文,他都沒有印象看過。我們先姑且相信這個檔案的形式真正好了,他列出了保證金,但是保證金會退,你取得使照之後會退保證金,這個不能夠記入到你的成本當中。為什麼?因為被告們都有去繳保證金,但是如果被告都有按時提撥,基本上這個保證金是會退給各位被告的,所以你不能把保證金算進去。 然後針對這個無償提供使用權的這個部分,這個表格是用售價來計算的,但是你是提供的是永久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所以用售價來計算是不合理的。不過我們先姑且不論這件事情,我們做有利於這個被告的一個假設,回饋專案的總價我幫他加起來是 7 億 4,210 萬 3,550 元。前面那三項容積獎勵取得的標章成本是 23 億元,我們兩個相加起來總額是多少?30 億 4,210 萬 3,550 元。相比之下,容積獎勵的價值是 120 億元。20 億元便會有人說都會有財養權,都會財養權有大到可以忽略這 91 億元的價差嗎?如果跟都管條例的容獎來相比,就會顯得更加的荒謬,也會知道說為什麼進化城不走都管這條路。 依照當時修正前都管條例第 80 條之二的規定,必須要提供 70% 的淨利益作為回饋。所以今天呢,依照以德權的證詞,他也說都管條例 80 條之二已經規範的回饋要 37 分走,這樣的規範比較有一致性,比較不會有爭議,應該還是要回到通案或是一致性的規定會比較穩當。所以依照都管條例 80 條之二,如果今天扣掉了興建跟管銷成本之後,有 90 億元的淨利益的時候,進化城是需要回饋市府多少錢?7 成嘛,63 億元。但如果今天要採本案西部計畫的模式啊,西部計畫廣場蓋好之後,如果銷售一空,扣掉成本有 90 億元的淨利益的話,一毛錢都不用回饋給市府。這就是殷小偉跟劉舅林說他們不要回饋真正的意思。所以本案是存在利益衡量瑕疵的,本案沒有去衡量過容獎跟回饋專案的價值,沒有去完整調查過容獎跟回饋專案的金額,權衡結果顯然不成比例。 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 108 年的狀況,就會更加的明顯。108 年 9 月 23 號的時候召開了一個市長市的會議,當時柯市長、彭振聲副市長、黃景茂局長都在場。這次會議當中有去討論一個議題,就是當時京華城他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也是都計法第 24 條去自提都計變更,增加住宅使用專案適用回饋的方案。當時市府的立場經過討論之後,認為不同意回饋金用商通方式來計算,原因在於說相較大灣北段案件,市府在本案並沒有為失,所以回饋金應該要用合理公式來計算。所以為什麼不同意用商通?原因在於說可能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 我們看一下當時會議的簡報,簡報其實有明確講到,京華城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自提都計變更之後,媒體負面報導很多,京華城提變更蓋豪宅,議員砲市政府,土地財團助長炒房。所以他當時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去申請西部計畫,主張回饋的代金應該要採商通的模式,他計算結果是繳納 1 億 2,000 萬元。北市府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在於說跟開發利得相較,商通計算回饋金過低,外界會批評蓋豪宅、土地財團,大灣北段回饋方案已經有先例了,如果不去比照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應該要採大灣北段的模式。當時這個案件北市府認為,如果你不去比照大灣北模式會引發公平性爭議,不與同意。而且這個案件當時已經在都委會審議了,這個時候北市府還是可以去表達立場。所以在同樣是京華城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案件,108 年的時候,市府可以用回饋金過低、不依照先例會有公平性的爭議,所以直接不同意京華城的主張。結果到 109 年、111 年,北市府卻變成了不管先例、不問回饋,直接就同意了京華城公司幾乎所有的要求。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進入到本案的實際案發過程。不過我們這邊先休息一下,謝謝。 好,現在時間是 11 點 41 分,我們休庭 10 分鐘,後續再由甲灣續行辯論告。我們先休庭。好,那現在時間是 11 點 53 分。
原始逐字稿
的容價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怎麼計算的審計金的辯護人提出了幾證30列出了一些相關的成本還有一些這個相關的費用那我們先姑且不論這個文件我們都連製作者製作時間來源都不明連我們在審判中提示給張家文他都沒有印象看過我們先姑且相信這個文件的形式真正好了他列出了保證金但是保證金會退你取得使照之後會退保證金這個不能夠記入到你的成本當中為什麼因為被告們都有去繳保金但是如果被告都有按時道提基本上這個保金是會退給各位被告的所以你不能把保證金算進去然後針對這個無償提供使用權的這個部分這個表格是用售價來計算的但是你是提供的是永久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所以用售價來計算是不合理的不過我們先姑且不論這件事情我們做有利於這個被告的一個假設回饋項目的總價我幫他加起來是7億4210萬3550元前面那三項容積獎勵取得的標章成本是23億元我們兩個相加起來總額是多少30億4210萬3550元相比之下容積獎勵的價值是120億元20億元便會有人說都會有財養權都會財養權有大到可以忽略這91億元的價差嗎如果跟圖管條例的榮獎來相比就會顯得更加的荒謬也會知道說為什麼進化成不走圖管這條路依照當時修正前圖管條例第80條之二的規定必須要提供70%的淨利益作為回饋所以今天呢依照以德權的證詞他也說都管條例80條之二已經規範的回饋要37分走這樣的規範比較有一致性比較不會有爭議應該還是要回到通案或是一致性的規定會比較穩當所以依照圖管條例80條之二如果今天扣掉了銀件跟管銷成本之後有90億元的淨利益的時候進化成功是需要回饋市服多少錢7成嘛63億元但如果今天要採本案西部計畫的模式啊西部計畫廣場蓋好之後如果銷售一空扣掉成本有90億元的淨利益的話一毛錢都不用回饋給市服這就是殷小偉跟劉舅林說他們不要回饋真正的意思所以本案是存在利益衡量瑕疵的本案沒有去衡量過融獎跟回饋項目的價值沒有去完整調查過融獎跟回饋項目的金額權衡結果顯然不成比例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108年的狀況就會更加的明顯108年9月23號的時候召開了一個市長市的會議當時柯市長彭振聲副市長黃景茂局長都在場這次會議當中有去討論一個議題就是當時計畫成他依照都計法24條也是都計法24條去自提都計變更增加住宅使用項目適用回饋的方案當時市府的立場經過討論之後認為不同意回饋金用商通方式來計算原因在於說相較大灣北段案件市府在本案並沒有為失所以回饋金應該要用合理公式來計算所以為什麼不同意用商通原因在於說可能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我們看一下當時會議的簡報其實有明確講到京華城依照都計法24條自擰刑機之後媒體負面報導很多京華城提變更蓋豪宅議員P市政府土地財團助長炒房所以他當時依照都計法24條去貝根系部計劃主張回饋的代金應該要採商通的模式他計算結果是繳納1億2000萬元北市府不同意的原因在於說跟開發利得相較商通計算回饋金過低外界會批評蓋豪宅土地財團大灣北段回饋方案已經有潛力了如果不去比照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應該要採大灣北段的模式當時這個案件北市府認為如果你不去比照大灣北模式會引發公平性爭議不與同意而且這個案件當時已經在都委會審議了這個時候北市府還是可以去表達立場所以在同樣是京華城去申請變更新部計劃案件108年的時候市府可以用回饋金過低不依照潛力會有公平性的爭議所以直接不同意京華城的主張結果到109年111年北市府卻變成了不管潛力不問回饋直接就同意了京華城公司幾乎所有的要求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進入到本案的實際案發過程不過我們這邊先休息一下謝謝好現在時間是11點41分我們休停10分鐘後續再由甲灣續行為論告我們先休停好那現在時間是11點53分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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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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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計算方式(商通模式 vs. 合理公式/大灣北段模式)之合法性與公平性",
"容積獎勵與回饋專案之價值衡量是否不成比例",
"是否違反《都管條例》第80條之二關於淨利益回饋之規定",
"行政機關在不同時間點(108年與109-111年)對同一案件認定標準不一之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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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為法庭辯論過程,主要針對京華城案中容積獎勵與回饋專案的價值評估、計算方式及其公平性進行質詢。辯方或檢方指出,被告提交的成本計算包含不應計入的保證金,且回饋金額與容積獎勵價值(約120億元)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同時,對比108年市府曾因公平性考量拒絕京華城以「商通」模式計算回饋金,質疑為何109年至111年市府立場轉變,同意其要求,質疑本案存在利益衡量瑕疵及程序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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